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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事项点评

金融2010-08-09刘英华平安证券阁***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事项点评

行业快评2010年8月6日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保险行业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事项点评 „ 事项: 8 月 5 日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两大领域正式开闸。 „ 平安观点: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对于中国保险业是长期利好消息,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提升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此次规定提高了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比例,允许投资于无担保债券、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 股票类总投资比例限制不变,取消股票和基金投资的单独比例限制。保险公司获得更大的股票直接投资额度,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拥有了更高的灵活性,但对保险公司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放开不动产投资,契合保险资金需求,但细则尚未出台。不动产投资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抵御通胀风险的特点,与保险资金的资金需求较为契合。截至 6 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约 4.2 万亿元,据此计算将有超过 4000 亿可投资于不动产。不动产投资的正式开闸需要等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细则的出台。 放开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提升保险资金收益水平。原规定仅限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新规定下保险公司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获得较好的收益水平,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效率,但需关注企业股权投资带来的投资风险提升。 维持行业“推荐”评级。更高的灵活性和更大的投资范围意味着长期的投资利好,但短期内很难看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直接提升。 推荐 (维持) 刘英华 S1060208120120 0755-22626420 Liuyh1@pasc.com.cn 赵湘怀 联络人 S1060110060037 021-33830525 Zhaoxianghuai424@pingan.com.cn 保险行业·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2/15 图表一:保险资金投资限制新旧规定对照表: 新规定原规定现金及等价物 不低于 5%无规定无担保企业债 不高于 20%不高于 15%股票和股票型基金 不高于 20%股票不高于 10%基金不高于 15%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 不高于 5%仅限投资于商业银行,不高于 3%不动产 不高于 10%不允许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不高于 3%不允许投资基础设施债券投资 不高于 10%寿险不超过 6%产险不超过 4% 图表二: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运作相关规定一览 发布日期 文件名称 文号2009-12-31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发〔2009〕132 号2009-4-7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9〕45 号2009-4-7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9〕43 号2009-4-7 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 保监发〔2009〕42 号2009-4-7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9〕41 号2007-6-8 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44 号2006-10-16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保监发〔2006〕98 号2006-3-14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6)1 号2005-8-17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5〕72 号2005-2-7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5〕14 号2004-10-25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04)12 号2003-1-17 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3〕6 号 保险行业·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3/15 附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第 9 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2 月 1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保险行业·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4/15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保险行业·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5/15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10%; 保险行业·行业快评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 6/15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