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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金融: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点评:利好保险投资端,引导行业健康稳行

金融2018-01-29戴志锋、蒋峤中泰证券笑***
非银金融: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点评:利好保险投资端,引导行业健康稳行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Table_Industry]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 2018年01月29日 非银金融 利好保险投资端,引导行业健康稳行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点评 [Table_Main] [Table_Title] 评级:增持(维持) 分析师:戴志锋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17030004 Email:daizf@r.qlzq.com.cn 分析师:蒋峤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17090005 Email:jiangqiao@r.qlzq.com.cn 联系人:高崧 Email:gaosong@r.qlzq.com.cn [Table_Profit] 基本状况 上市公司数 6 行业总市值(百万元) 2,892,039 行业流通市值(百万元) 1,886,779 [Table_QuotePic] 行业-市场走势对比 公司持有该股票比例 相关报告 <<券商持续低配存在上升空间,看好保险中长期价值-中泰金融非银行业周报-20180128>>2018.01.28 <<东方证券2017年度业绩快报:定增补充资本金,自营、资管大幅提振业绩>>2018.01.27 <<关注券商配置价值,继续看好保险投资 机 会_中 泰 非 银 周 报_20180122>>2018.01.22 [Table_Finance] 重点公司基本状况 简称 股价 (元) EPS PE PEG 评级 2015 2016 2017E 2018E 2015 2016 2017E 2018E 中国平安 76.10 2.98 3.50 4.13 5.01 25.5 21.7 18.4 15.2 - 未评级 新华保险 60.50 2.76 1.58 1.83 2.39 21.9 38.3 33.1 25.3 - 买入 中国太保 39.88 1.96 1.33 1.64 2.18 20.3 30.0 24.3 18.3 - 未评级 中国人寿 31.16 1.22 0.66 1.10 1.39 25.5 47.2 28.4 22.3 - 未评级 备注 [Table_Summary] 投资要点  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对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暂行办法》相比,我们对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比较和分析。  资金运用范围扩大。1、新增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2、新增可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且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保险私募基金。3、投资范围新增“投资股权”,即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且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限于保险类企业(保险公司、保险资管、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新增保险公估机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三类。不同于老办法中将险资运用的比例监管要求一一列示,此次办法未进行列示,具体比例监管要求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另外,规定对于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我们认为是对此前利用保费进行上市公司野蛮举牌收购行为的命令禁止,与险资需“服务保险业”、“坚持独立运作”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 资金运用模式的明确与厘定。1、险资委外受托人包括了保险资管、券商、券商资管、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等。2、对受托人禁止行为中新增了“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与去杠杆去通道去嵌套的大资管精神呼应。3、对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以及对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的新增规范要求。  风险管控和监管方面的其他要求变化。主要包括了1、开展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2、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制度的相关要求。3、保险资管产品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4、保监会对于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资金运用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均可实施限制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的监管措施。 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总体利好保险公司投资端,并引导行业继续健康发展。《管理办法》扩大了险资运用范围、明确与厘定了险资运用模式、加强了风险管控和监管要求,拓宽了保险公司投资长久期且收益风险合适资产渠道,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也与“服务实体经济”、“防风险去杠杆”的大资管精神一脉相承。 ①寿险消费升级持续(保险覆盖程度仍低+长期保障型产品大有可为+渠道发展换挡)、②价值增长确定性(内含价值20%增长中枢)、③业绩增长弹性(准备金因素提升业绩弹性、剩余边际摊销贡献稳定利润、保险股股息率提升),是我们继续看好2018年保险股投资机会的主要逻辑。 得益于长期保障型产品占比提升,上市保险公司未来三年将获得确定性的内含价值增长,在内含价值预计回报与新业务价值创造的稳定贡献之下,内含价值未来将获得15-20%的稳定增长中枢。目前上市四大保险公司平均pev估值为18pev1.1倍多,仍处于较低水平。若以至少三年作为持股周期投资于保险股,获取内含价值内生增长的复利收益,我们认为保险股估值望继续提升至1.5-1.7倍!  风险提示: 长期保障型产品销售情况不达预期;股票市场出现大幅调整;利率进入长期下行周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2 - 行业点评研究 图表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相较《暂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总则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遵循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创业板,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股票和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风险控制机制健全;(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前款所称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前款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符合条件的保险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资金运用范围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3 - 行业点评研究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人作为受托人进行投资。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 投资管理机构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四)挪用受托资金;(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七)将受托资金转委托;(八)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信用增进和抵质押融资等业务。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金融产品信息应当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具体操作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其他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资金运用流程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资产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机构开展投资的高级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