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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金融2017-07-10魏涛、孙立金太平洋立***
保险: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守正 出奇 宁静 致远 [Table_Title] 非银金融 保险: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事件: 事件: 7月10日,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核心观点: 以点向面,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出实质一步。销售售误导是引发保险纠纷最常见的问题,也是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大量治理销售欺骗误导的监管举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社会的期望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还有很大差距,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迈出了一大步,从根源上遏制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办法》重点关注上述存在问题较多的渠道、险种和特定人权,以点向面,待时机成熟后,《办法》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大。 短期内对保险公司业绩增长影响不大,中长期内对保险公司销售能力要求提高,长期内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短期来看,目前《办法》主要涉及部分渠道和险种,未全面涉及个人代理人渠道,短期内对业务增长影响不大。中长期来看,目前作为保险销售主力军的个人代理人,进入门槛较低。在客观上,在员素质不高。对于日渐复杂的保险产品,代理人对于保险产品责任很多理解不到位,销售误导很难避免,在主观上,对于以业务为首要目标的销售人员,甚至是保险公司,为了达成销售任务,促成交易,会使用一些存在歧义和引向性,或者简化保险责任的话术。随着未来《办法》实施范围的逐步扩大至个险代理人渠道,将对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提出较大的考验,相应政策出台后,将对保险公司业务增长带来将达的阻力。长期来看,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办法》的出台,是对销售行为乱象和销售误导行为一次巨大的震慑,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风险提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监管趋严。  走势比较 [Table_IndustryList]  子行业评级 保险II 看好 多元金融II 看好 证券II 看好 [Table_ReportInfo] 相关研究报告: 《非银周报(20170709):券商行情启动,政策红利强化保险价值》--2017/07/09 《证券行业深度思考系列报告之二:券商是有内在价值的,今年第二次强烈推荐券商》--2017/07/07 《中期业绩持续向好,借央企改革迎来新机遇》--2017/07/06 [Table_Author] 证券分析师:魏涛 电话:010-88321708 E-MAIL:weitao@tpyzq.com 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1190517030001 证券分析师:孙立金 电话:010-88321730 E-MAIL:sunlj@tpyzq.com 执业资格证书编码:S119051609002 [Table_Message] 2017-07-10 行业点评报告 看好/维持 非银金融 行业研究报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点评报告 P2 保险: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7月10日,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1、实施范围、方式和内容: 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 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征得保险人同意后,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应对关键环节录像录音。  应对关键环节录音录像,包括保险销售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资料、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提示书、免责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等环节 2、质检制度:  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  谁保存、谁质检,质检结果需要反馈至保险公司;  对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产品的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 对于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岁以上投保人销售的产品的视听资料100%质检。 3、保管期限:  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 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4、监管措施: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一、以点向面,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出实质一步 今年监管的大趋势是从严从实,整顿市场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销售售误导是引发保险纠纷最常见的问题,也是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有时会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等,而消费者又很少会在购买这些产品时有意识的保留有关证据,待到发生保险保全(理赔、退保等)或争议时,才发现所 行业点评报告 P3 保险: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购保险产品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当初宣传内容并不相符。而由于时间较久,缺乏必要的证据等原因,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消费者维权存在较大困难。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大量治理销售欺骗误导的监管举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社会的期望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还有很大差距,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迈出了一大步,从根源上遏制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监会通过对近几年保险消费投诉数据的监测分析,监管部门发现保险公司通过银邮等兼业代理渠道销售长期人身保险、通过其他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向60岁以上人群销售长期人身保险时,发生销售欺骗误导的风险较高。从政策的可行性和实施的现实性的角度,循序渐进,《办法》重点关注上述存在问题较多的渠道、险种和特定人权,待时机成熟后,《办法》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短期内对保险公司业绩增长影响不大,中长期内对保险公司销售能力要求提高,长期内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短期内对保险公司业绩增影响不大。由于《办法》目前聚焦在电销渠道、互联网渠道,以及投连产品和60岁以上保险消费者,这些渠道并非保险公司业绩则主要来源,保费占比相对较小,同时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业务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有相应规范,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销售机构,银监会对于保险销售“双录”也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对保险公司业绩增长影响不大。 中长期内对保险公司销售能力要求提出较高要求。由于目前作为保险销售主力军的个人代理人,进入门槛较低。在客观上,在员素质不高。对于日渐复杂的保险产品,代理人对于保险产品责任很多理解不到位,销售误导很难避免,在主观上,对于以业务为首要目标的销售人员,甚至是保险公司,为了达成销售任务,促成交易,会使用一些存在歧义和引向性,或者简化保险责任的话术。随着未来《办法》实施范围的逐步扩大至个险代理人渠道,将对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能力提出较大的考验,相应政策出台后,将对保险公司业务增长带来将达的阻力。 长期内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保险是一项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办法》的出台,是对销售行为乱象和销售误导行为一次巨大的震慑,长期内有利于保险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行业点评报告 P4 保险:保监会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分析师简介: 【魏涛】太平洋证券研究院院长,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 2015 年“新财富”非银第一; 2011 年“新财富”非银第三名;2012 年“新财富”非银第二名;2013 年 “新财富”非银第三名;2016 年“新财富”非银第四。 【孙立金】非银金融行业分析师,北京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复合学科背景,八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15 年加入太平洋证券。对证券、保险、信托、综合金融、跨界金融、金融科技有深入研究。 分析师声明 作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分析逻辑基于作者的职业理解,本报告清晰准确地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力求独立、客观和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 投资评级说明 1、行业评级 看好: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行业整体回报高于市场整体水平5%以上; 中性: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行业整体回报介于市场整体水平-5%与5%之间; 看淡: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行业整体回报低于市场整体水平5%以下。 2、公司评级 买入: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在15%以上; 增持: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介于5%与15%之间; 持有: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介于-5%与5%之间; 减持: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介于-5%与-15%之间; 卖出:我们预计未来6个月内,个股相对大盘涨幅低于-15%。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守正 出奇 宁静 致远 研究院/机构业务部 中国北京 100044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 华远·企业号D座 电话: (8610)88321761/88321717 传真: (8610) 88321566 重要声明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13480000。 本报告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我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负责准备本报告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分析师或工作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关于任何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分析人员的个人观点。报告中的内容和意见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对所述证券买卖的出价或询价。我公司及其雇员对使用本报告及其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我公司或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所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头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争取提供投资银行业务服务。本报告版权归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任何人使用本报告,视为同意以上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