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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点评:土地增值税监管力度加大

房地产2010-06-04王斌卿世纪证券学***
对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点评:土地增值税监管力度加大

研究报告 房地产 - 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监管力度加大 Real estate —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对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点评2010年6月4日 评级: 中性 行业相对沪深300表现 股市场 A中国-33%-22%-11%0%11%22%33%2009/6 2009/9 2009/12 2010/3 房地产开发沪深300 表现 1m 3m 12m 房地产开发 -10.89% -25.45% -23.76% 沪深300 -10.80% -17.96% -6.92% 代码 名称 6m% YTD%评级 000002 万科A -39.32 -28.59买入 600383 金地集团 -26.97 -15.24买入 000024 招商地产 -54.24 -48.15买入 600823 世茂股份 -43.37 -30.29买入 000718 苏宁环球 -47.35 -33.12买入 002244 滨江集团 -45.80 -25.33增持 600376 首开股份 -43.01 -27.71增持 600266 北京城建 -42.88 -25.46增持 000656 ST东源 -52.64 51.12增持 000926 福星股份 -30.44 7.22增持 bl相关报告 《2010年1-4月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点评—维持房地产行业“中性”评级》,2010.5《商品房成交周报第2期—主要城市商品房成交量维持低位》,2010.6 执业证书号: S1030210050005 王斌卿 +86 755 83199599ext8280 wangbq1@csco.com.cn 分析师申明 本人,王斌卿,在此申明,本报告所表述的所有观点准确反映了本人对上述行业、公司或其证券的看法。此外,本人薪酬的任何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直接或间接相关。 „ 土地增值税监管升级。继5月19日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之后不久,6月3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设定了下限,土地增值税征收监管力度升级。 „ 《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下限。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 土地增值税从严征收,将对开发商的资金和利润形成比较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全国大部分开发商未严格预提土地增值税,各地实际的预征率普遍在1%左右,而实际清算的很少,如果按照5月份公布的两个细则严格实施,对于开发商的利润和现金流的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于部分已经按照规定预提充足的公司,则对公司当期现金流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利润的影响力度较小。 „ 具体影响取决于执行力度。土地增值税清查的执行力度一直不太严格,地方政府政府是否会按照规定按照累进税率执行以及实际的执行效果有待观察。 „ 维持房地产行业“中性”的投资评级。虽然目前房地产股的绝对估值水平已经接近历史最低水平,反映了很大一部分的悲观预期,但是当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房产税将会出台和房价居高不下、成交低迷的困境,而土地增值税监管升级对开发商的资金链和利润都会形成直接的冲击,维持房地产行业“中性”的投资评级。 2010年6月 Century Securities Inc. 请参阅文后免责条款 世纪研究 价值成就 -2- 附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 2010年6月 Century Securities Inc. 请参阅文后免责条款 世纪研究 价值成就 -3-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 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2010年6月 Century Securities Inc. 请参阅文后免责条款 世纪研究 价值成就 -4-的要求,把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010年6月 Century Securities Inc. 请参阅文后免责条款 世纪研究 价值成就 -5-(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