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 csmac执行工作组初步活动报告 - 发现报告

csmac执行工作组初步活动报告

报告封面

Purpose/Mission 为了适应各类无线网络爆炸式增长的需求,无线通信设备和系统必须在频率、空间和时间上越来越紧密地运行,相应地,干扰和有害干扰的风险也不可避免地增加。此外,联邦政府与非联邦设备系统之间频谱共享的增加,在检测、识别、定位、缓解和报告干扰源的制度关系和跨机构流程方面创造了新的挑战。显然,共享频谱对商业实体的价值取决于频谱管理者拥有的流程和资源,以减少干扰事件的数量,并在事件发生时快速有效地解决。同样,联邦机构愿意以更动态的方式共享更多频谱,取决于它们对适用于此类共享的规则和法规将得到执行的信心。 本项拟议工作的目的是协助NTIA制定新的或修订的策略,以便更高效、更有效地应对持续产生日益复杂的干扰和执法环境的基本技术、运营和其他趋势。预计在开展此项工作时,CSMAC将与FCC技术顾问委员会(TAC)正在进行的类似工作进行协调。 初始目标 工作组已同意,其初步工作应优先用于识别那些目前针对联邦政府和非联邦政府频谱共享而设定的频段的执法措施。基于此,工作组将讨论并回应与在联邦政府共享频段内开展有效执法活动相关的问题和要求。 1. 哪些联邦政府频段对工作组来说立即至关重要? 2.这些目标频段在界定执法活动应如何实施方面,究竟特别之处何在? 3.分享开始前,是否必须建立执行机制和流程基础设施? 4.如果是,在共享开始前,这些频段应实施哪些干扰缓解协议,以及这些干扰缓解规则/程序存放在何处? 5.规则是否应向公众公开,包括如何提出或实施执法调查请求?或者,执法行动和责任是否仅限于在共享联邦政府频段内运营的FCC商业许可证持有者以及在使用共享频段的联邦机构运营的系统? 6.是否需要界定有害干扰的定义?如果确实存在或声称存在这种程度的干扰,该事件是否仅会触发执法行动?现有噪声水平的简单增加是否被视为有害干扰?不同频段对于何为有害干扰是否有不同的定义? 7.谁来执行这些规则和程序?谁负责确认需要采取执法行动? 8. 谁可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如何获得资金? 9.如果存在共享频谱操作的数据库,那么谁应该维护它?它是否可以向公众开放? 10.在过渡期向共享期过渡的执行过程与之后重新分配基本成为永久性的执行过程相比,是否有所不同? 11.共享频段中违反规则会受到哪些处罚?仅以终止设备运营作为执行手段是否足够,还是应该对共享频段规则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2.何时是与TAC分享目标、共同努力和信息恰当时机? 工作组初步观察意见 (草案) 关键频段包括1695-1710 GHz和3.5 GHz。 干、、量以及作活(些活旨在解决干)并非特属于法职能。当存在非法使用频谱的可能性时,才需要执法职能。 那些无法由频谱使用控制者(例如适用联邦机构及电信运营商)管理的活动。 在一个频段构成有害干扰的因素,可能由于现有系统和它们共享频谱的能力不同,在另一个频段不被视为有害干扰。在定义的地理“协调区”内噪声水平升高,在所有情况下未必构成“有害”干扰。 技术咨询委员会(TAC)已就“损害主张阈值”开展了大量工作,将其作为一项替代方案,以避免试图完成一项几乎不可能的任务——为每个频段建立有害干扰定义。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些定义将几乎需要持续更新,以反映发射机和接收机性能之间的不断变化的权衡。执法工作组将评估损害主张阈值方法。 鉴于干扰的性质正在变化,管理干扰解决规则和法规必须保持灵活,以适应新兴趋势。 在1695-1710 GHz频段,该频段将仅由联邦政府机构与获许可的电信运营商(第一轨道执行)共享,建议如下: 由于在该频段内的共享将仅限于国家运营商和联邦机构,因此各方普遍认为,大部分时间里他们能够非正式地解决干扰问题。尽管如此,在无法达成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则有必要采取更正式的方式,例如受影响联邦机构与国家运营商之间的谅解备忘录(MOU)。 应制定一份谅解备忘录,由NTIA和FCC共同签署,内容涉及在出现与干扰解决相关的困难时,应建立何种程序和政策,且此备忘录的规定应优先于联邦政府/运营商谅解备忘录中包含的相关条款。工作组需要就FCC是否对联邦机构的干扰执法拥有管辖权获得指导。FCC与NTIA之间的跨机构谅解备忘录,或可提供一种高效机制,用以建立针对联邦用户和商业用户的有效执法流程。 在 3550-3650 GHz 频段内,共享仅限于联邦政府机构与获得许可的电信运营商之间(第一轨道执法)。 再次鼓励受影响联邦机构与持牌承运商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包括NTIA与FCC之间的协议;然而, 3550-3650 GHz频段的部分频段将不再局限于联邦和国家运营商,并将向众多授权用户开放,用于广泛的商业用途。因此,该频谱更有可能吸引不愿遵守联邦规则的各种用户。由于流氓运营商无视干扰规则,以及非认证设备潜在流入和使用,因此“有害”干扰事件及相关执法活动变得更加关键。结果,共享该频段的联邦实体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工作组观察到,执法活动需要更加有力,以考虑到流氓运营商出现概率的增加。(第二轨道执法)。据此,工作组认为,FCC必须投入更多资源用于频谱执法活动。此外,可能需要对《通信法》进行若干修正,以提高FCC的执法效率。例如,明知非法发射机在其土地或建筑物上运行而允许其运行的相关实体应承担法律责任。允许FCC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停止和禁止令”的执法程序变更可能恰当。工作组认为我们应该探索若干新的执法选项。 工作组成员 马克·克罗斯比戴尔·哈特菲尔德珍妮斯·奥布乌斯基布莱恩·特拉蒙特拉里·阿尔德丹尼斯·罗伯森大卫·多诺万托马斯·多姆布罗夫斯基(小)詹妮弗·沃伦马克·麦克亨利史蒂夫·沙基科林·阿尔贝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