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就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发布咨询总结 主要修订 优化同股不同权上市规定 1.上市财务资格–市值门槛降低至:(a)市值≥ 200亿港元;或(b)市值≥60亿港元及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门槛≥6亿港元 2.投票权及经济利益– (a)若上市时的市值≥400亿港元,同股不同权比率则可提高至20比1(b)仅于上市时同股不同权持股金额≥40亿港元的情况下,同股不同权持股占比可下降至5% 3.“创新产业”公司规定– (a)优化“创新性”测试,为采用业务模式创新而非科技创新的发行人明确提供以同股不同权架构上市的途径(b)扩大被自动视为“创新产业”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请人范围(c)进一步厘清外界认可规定 便利海外上市发行人来港上市 4.第二上市的资格规定 同股不同权发行人:财务资格门槛降低至与以同股不同权架构作上市的门槛一致(参见上述第1项)同股同权发行人:对于在合资格交易所上市并且于两年内保持良好合规记录的发行人,市值门槛降低至60亿港元 5.转为主要上市–简化发行人从第二上市转为主要上市的指引,并就发行人一般须采取的合规行动提供更多指引 其他建议 6.拥有权及控制权延续性–将现有指引编入《上市规则》:若申请人能证明虽然控制权在有关期间出现变动,但该变动并无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力造成重大改变,该申请人将被视为符合此规定 7.财务报告准则 (a)允许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范围扩大至涵盖美国上市母公司旗下附属公司及于美国有大量业务的公司(b)删除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备报告的发行人于美国退市后须改回使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c)删除中期报告所载的对账表必须经审计师审阅的规定 8.已商业化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申请人–允许此类申请人按照第18A或18C章上市,即使他们已符合第8章的财务资格,可通过一般途径上市 9.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容许所有新申请人选择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 10.优化退回机制–于退回上市申请时,公开参与编制申请材料的专业人士各方身份及角色,同时注明退回原因 背景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6年3月13日刊发《咨询文件》1,就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建议征询意见和评论(摘要请参阅我们的《香港资本市场通讯》第 2026-01 期)。咨询期已于2026年5月8日结束。 2026年7月24日,联交所刊发《咨询总结》2。经考虑《咨询文件》收到的意见,联交所采纳了《咨询文件》中列出的所有建议,并作出若干修改和厘清。 对原建议的修订 以非公开形式递交上市申请 随着递交上市申请而不登载申请版本预计将成为上市申请的常规做法,联交所已重新检视是否有必要保留现行有关以保密形式递交申请的指南条文3。 联交所注意到: (a)对于出于商业原因而选择以保密形式递交申请的申请人而言,维持保密将符合申请人的自身利益。在现行指南条文下施加硬性责任,未必能显著提升监管效益;及(b)现行指南条文对于在特定情况下须作披露的申请人可能会造成实行上的困难,包括分拆上市及A+H上市的情况,又或申请人受其所属司法权区的监管程序规限,而有关程序涉及公开披露上市申请或相关资料的情况。 考虑到上述因素,并为市场提供更高的确定性,联交所已从联交所指引中删除现行指南条文,这意味着联交所将不再保留明确的酌情权,倘若发生泄密情况时不会要求有关申请人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的登载规定。为了更准确反映此做法,联交所亦在指引中将这种递交方式的提述,由“以保密形式呈交”改为“以非公开形式呈交”。 联交所澄清若申请人在向联交所提交申请时选择了以非公开形式递交申请版本,其可以及后选择于登载聆讯后资料集前登载其上市文件的拟稿版本,惟: (a)所刊发的上市文件拟稿版本,必须为截至当时已计及联交所及证监会提出的所有意见后,最新提交予联交所的版本;(b)所有适用于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的申请版本的规定(包括内容规定,例如遮盖敏感数据、加入适当的免责声明及警告声明,以及提交法律确认的规定),亦同样适用;及(c)上市文件的拟稿版本必须载有额外的免责声明及警告声明,提示读者该上市文件只是待批拟稿,仍须待联交所及证监会审阅。文件中必须说明,登载上市文件拟稿版本纯属申请人自行选择,并不表示审核工作的进度,亦不代表上市文件拟稿版本及相关上市申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已获联交所或证监会批准。 就被退回申请公开专业人士各方身份 尽管许多回应人士认同,将公开披露范围扩展至负责申请材料的其他专业人士各方的身份,有助提升问责性及透明度,但部分回应人士建议,联交所在披露专业人士身份的同时,亦应披露申请被退回的主要原因。这将有助市场了解作出退回决定的依据,并避免市场产生不公平印象,误以为所有被具名披露的人士均须对与其工作无关的缺失负责。 联交所相信披露被退回申请的原因,可让读者了解各相关方的参与程度,有助释除响应人士的疑虑。因此,联交所将在联交所指定网页列明每宗申请被退回的原因。 生效日期及下一步 《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于《咨询总结》刊发后立即生效。联交所已因应所采纳建议刊发相关更新指引。 上市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寻求根据《主板规则》第8章上市,而该上市申请于《咨询总结》刊发日期当日仍然有效,则其可向联交所提出修订其上市申请,以使其可获考虑循《主板规则》第8A章(以具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上市申请人的身份)及/或第18A章或第18C章(以生物科技公司或特专科技公司的身份)(按适用情况)上市,而毋须撤回或重新递交申请。若申请人欲于上市前修改其上市申请的细节,其应尽早透过保荐人与联交所联络。 本次改革是联交所竞争力检讨的第一阶段,联交所稍后将另再刊发咨询文件,就其他拟改革范畴进行下一阶段的竞争力检讨咨询。 如阁下对本期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以下资本市场合伙人。 刘国贤资本市场与执业技术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852 2826 8010paul.k.lau@kpmg.com 文肇基资本市场组合伙人毕马威中国+86 10 8508 5548terence.man@kpmg.com 刘大昌香港资本市场组主管合伙人毕马威中国+852 2143 8876louis.lau@kpmg.com 邓浩然资本市场组合伙人毕马威中国+852 2833 1636mike.tang@kpmg.com 谭晓林资本市场组合伙人毕马威中国+852 2978 8188elton.tam@kpmg.com 毕马威简介 毕马威中国在三十一个城市设有办事机构,合伙人及员工超过14,000名,分布在北京、长春、长沙、成都、重庆、大连、东莞、佛山、福州、广州、海口、杭州、合肥、济南、南京、南通、宁波、青岛、上海、沈阳、深圳、苏州、太原、天津、武汉、无锡、厦门、西安、郑州、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毕马威中国早在1945年已在香港成立。1992年,毕马威成为中国内地首家获准开业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毕马威成为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中,首家从中外合作制转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 毕马威是一个由独立的专业成员所组成的全球组织,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毕马威国际”)的成员所以毕马威为品牌开展业务运营,并提供专业服务。“毕马威”可以指毕马威全球网络内的独立成员所,也可以指一家或多家毕马威成员所。 毕马威成员所遍布全球138个国家及地区,拥有合伙人和员工超过276,000名。各成员所均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对自身描述亦是如此。各毕马威成员所独立承担自身义务与责任。 kpmg.com/cn/socialmedia 本快讯所载资料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情况而提供。虽然本所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本所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资料行事。 © 2026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