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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辆出租车:LCR缓冲与银行流动性供给

2026-05-01 - 美联储 Lumiè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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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理事会,华盛顿特区 ISSN 1936-2854(印刷版) ISSN 2767-3898(网络版) 最后一辆出租车:LCR缓冲器与银行流动性供给 马修·达斯特(R. Matthew Darst)、露西亚·古里埃里(Lucia Gurrieri)、阿拉兹·鲁比斯(Arazi Lubis)和 请注意:金融与经济讨论系列(FEDS)中的员工工作文件是初步材料,用于激发讨论和批评性评论。所提出的分析和结论是作者的观点,并不代表研究团队其他成员或理事会董事的认同。出版物中对金融与经济讨论系列(除致谢外)的引用应事先获得作者许可,以保护这些文件的初步性质。 最后一辆出租车:LCR缓冲器与银行流动性提供 R.马修·达斯特† 卢西亚·古里埃里‡ 阿拉兹·鲁比斯§ 亚历山德罗斯·P·瓦多卢卡斯基¶ 摘要 本文探讨了监管流动性缓冲是否使银行能够在金融压力期间支持企业借款人。利用机密的银行-企业信贷数据和COVID-19期间手工收集的流动性覆盖率监管(LCR)披露信息,我们发现,2020年3月,LCR缓冲高于监管最低标准的银行,向拥有大量未动用信贷额度的企业提供了显著更多的信贷。关键在于,只有缓冲额度,而非整体LCR水平,才至关重要,这表明监管最低标准在压力期间起到了具有约束力的作用。该效应集中在信用记录良好、资质优良的企业,并在2020年年中消失,证实LCR缓冲在急性压力期间提供了选择性、临时的流动性保险。 关键词:流动性监管,信贷额度,银行贷款,金融危机,监管缓冲 1 简介 银行在面临监管最低流动性要求压力时,如何配置其超额流动性?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常被联系到“最后一辆出租车问题”,这个比喻多年来被不同经济学家赋予不同含义,包括米尔顿·弗里德曼,并由查尔斯·古德哈特如此阐释:1“一个疲惫的旅人在深夜到达火车站,令他欣喜的是看到一辆可以把他送到遥远目的地的出租车。他招呼出租车,但司机回答说不能带他,因为当地法规要求车站必须始终有一辆出租车待命。”这个寓言捕捉了流动性监管中的一个基本张力:为在压力期间使用的缓冲机制,可能恰恰在最需要它们的时候被冻结。 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巴塞尔III改革的一部分被引入,要求大型银行持有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HQLA),以覆盖30天压力周期内的预计净现金流出。监管意图在于缓解银行被认定为具有偿付能力但缺乏流动性(Diamond和Dybvig,1983;Kashyap、Tsomocos和Vardoulakis,2024)时,发生挤兑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然而,过剩的流动性缓冲也被认为能够增强银行在金融压力期间提供信贷的能力,而无需出售其他资产或向央行借款。然而,银行在压力期间实际动用LCR缓冲面临强烈的激励障碍。动用它们可能使银行更接近于强制性的流动性要求,并可能向市场传递弱势信号。这造成了一个潜在的“最后一辆出租车”问题:流动性确实存在,资产负债表上也能看到,但在企业最需要时却实际上无法用于支持信贷。 区分高LCR水平和高LCR缓冲是至关重要的。一家LCR为120%、面临监管最低要求100%的银行拥有20个百分点的缓冲空间,这使其能够在不违反要求的情况下吸收压力。一家LCR为105%的银行尽管超过了监管阈值,但只有5个百分点的缓冲。如果银行将100%最低要求视为不可逾越的“最后一辆出租车”约束,那么只有那些在此基准之上拥有大量缓冲的银行才能在压力期间提供有意义的流动性保障。LCR水平高但缓冲极小的银行将像Goodhart的出租车司机一样,虽然具备能力却因监管限制而无法部署。 本文使用机密的银行-企业信贷数据和手工收集的LCR(流动性覆盖率)披露信息,检验在2020年3月新冠疫情危机期间,是否仅仅是LCR水平,而非LCR缓冲,决定了银行支持企业借款人的能力。在危机的急性阶段,企业大量动用信贷额度作为预防性流动性缓冲(Acharya and Steffen, 2020; Li, Strahan, and Zhang, 2020),从而形成了一个自然实验,用以检验监管流动性缓冲是否转化为实际信贷供应。 我们的主要贡献在于表明银行层面的流动性状况异质性影响着企业内部信贷额度利用的分配。通过利用不同贷款机构间的企业内部差异,我们发现,即使在控制了企业-季度需求和时间不变的关系特征后,利用率也向具有更高冲击前LCR缓冲的银行不成比例地增加。这种模式揭示了一种供给驱动的重新配置:缓冲能力更强的银行更有能力或更愿意满足承诺额度的提用,而接近监管最低标准的银行则在非价格方面收紧信贷。我们进一步表明,监管最低标准以上的流动性缓冲比绝对流动性水平更为重要。这一结果直接证明了LCR监管在压力期间(“最后一辆出租车”问题)发挥着具有约束力的作用。更广泛地说,我们的结果表明流动性保险在不同贷款机构间并非一致,而是取决于中介机构的约束条件,这意味着冲击不仅通过信贷的广度边际传递,也通过现有银行关系中的利用率分配传递。 聚焦细节,我们的研究发现揭示了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强化了“最后一辆出租车”的解读。首先,一项同时包含LCR水平和超出LCR要求的缓冲的赛马规则规范表明,只有缓冲才重要:在危机期间,缓冲高于监管最低标准的银行提供了更多信贷,而整体LCR水平较高但缓冲较小的银行则没有。其次,这种效应集中在急性压力时期:高缓冲银行在2020年3月向受影响企业提供10.5%更多的信贷,但这种差异到2020年4月至6月完全消失,证实流动性支持是及时且具有压力适应性的,而非反映永久性关系特征。第三,流动性支持集中在特定的借款人类型。我们根据未使用的信贷能力和财务契约约束对企业进行分类。未使用信贷能力高且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契约限制的企业(我们称之为“优质借款人”) 危机期间,从高缓冲银行处获得了16.6%更多的信贷。相比之下,具有强制契约约束的公司或那些未动用承诺额最小的公司未获得任何额外支持,这表明LCR缓冲使银行能够保护已建立、信用良好的关系,同时将信贷限制分配给其他人。 相关文献。信贷额度为企业提供了流动性保险,使其在外部环境恶化时能够动用已承诺的资金。实证研究表明,企业在压力时期严重依赖这些融资工具。伊瓦申娜和沙夫斯坦(2010)记录了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企业大量动用现有信贷额度的情况,而坎佩洛、格雷厄姆和哈维(2010)以及坎佩洛、吉安博纳、格雷厄姆和哈维(2011)则表明,受财务约束的企业在管理流动性短缺方面过度依赖信贷额度。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些承诺使中介机构面临流动性风险,因为提款最有可能发生在融资条件恶化时(阿查亚、阿尔梅达和坎佩洛,2013)。虽然银行可以通过存款流入来部分对冲这种风险(盖特夫和斯特兰,2006),但对中介资产负债表的外部冲击仍然会提高流动性的边际价值并降低放贷能力。与此同时,债务合同将状态依存的控制权分配给了贷方,允许银行通过契约执行、重新谈判和修订来干预,而不是通过自由裁量定价(罗伯茨和苏菲,2009)。 我们的分析有助于关于流动性监管是否能在金融压力期间提供有效保障的积极辩论。流动性缓冲的理论依据建立在Diamond和Kashyap(2016年)以及Kashyap等人(2024年)所识别的协调失败问题上。这两篇论文都认为,银行挤兑并非由资不抵债驱动,而是源于储户对其他储户恐惧的恐惧;后者将这种恐惧与不良基本面联系起来。当精明的机构投资者观察到模糊的信号并就提款进行协调时,就会引发自我实现的恐慌。解决方案具有悖论性:银行必须持有从未实际动用的缓冲。永久性维持的储备的存在,就像车站总有出租车等候一样,本身就消除了挤兑的最初动机。政策启示是,监管机构应设计旨在冻结流动性(防止挤兑)的规则,而不是设计在压力期间被动部署流动性的规则(吸收挤兑)。 然而,Nelson(2020)的文献记录表明,当前实施的流动性覆盖率(LCR)未能实现这一悖论。根据他对银行财务主管的调查,他发现几乎所有受访者都确认了这一点。 不会在压力测试时使用强制的流动性缓冲,因为这样做会招致监管机构的审查。Perotti和Suarez(2011)的研究表明,当银行在信贷机会上存在异质性时,对短期负债征收庇古税是有效的,并能保持信贷质量,而像LCR这样的基于数量的比率则会造成扭曲。他们进一步证明,流动性缓冲在信贷过度激励最强的时刻可能约束力最弱,从而引发顺周期性问题。 基尔南(Kiernan)、扬科夫(Yankov)和齐克斯(Zikes)(2021)的研究表明,贷款辛迪加充当成员银行之间的共同保险安排,其中提款风险由辛迪加成员分担,从而创建了一个银行间风险敞口的网络,该网络汇集并重新分配流动性冲击。他们认为,在《巴塞尔协议III流动性覆盖率(LCR)》实施后,大型银行的流动性提供能力显著扩大,而更依赖信贷额度的公司则越来越多地选择由流动性更高的银行组成的辛迪加(另见,扬科夫,2020)。达尔斯特(Darst)、科卡斯(Kokas)、科农尼卡斯(Kontonikas)、佩德罗(Peydro)和瓦多拉基斯(Vardoulakis)(2025)的研究表明,面临脆弱存款流入的银行会积极减少未使用的信贷额度承诺。这表明,融资脆弱性可能会限制银行在压力期间履行信贷额度承诺的能力,从而加强了稳定存款基础对流动性提供重要性的认识。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美国对LCR监管及其实施情况,包括造成监管要求横截面差异的定制化框架。第三部分描述我们的数据来源,结合机密的FR Y-14银行-企业信贷额度数据与手工收集的LCR披露信息,并讨论未使用信贷额度的衡量考虑因素。第四部分介绍我们的实证策略,解释三重差分识别设计以及通过辛迪加协调进行的分配机制。第五部分报告我们对选择性流动性保险的主要发现,包括异质性分析显示LCR缓冲主要惠及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借款人。第六部分为结论。样本构建、契约调整后的容量计算以及LCR水平与缓冲的“赛马”式规格检验等技术细节见附录。 2 背景 2.1 流动性覆盖率 为应对2007-2009年金融危机,银行监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作为巴塞尔III框架的一部分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LCR要求具有国际业务的银行持有足够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HQLA),以覆盖30天压力周期内的预计净现金流出。在美国,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于2014年最终确定了LCR规则,该规则的全面实施于2017年1月生效。 LCR 定义为: HQLA包括央行准备金、美国国债以及特定的高质量主权和公司证券(适用折价)。总净现金流出量表示在30天压力情景下,从存款提取、批发融资展期以及衍生品保证金需求所产生的预期流出量,扣除上限后的净额。在原2014年规则下,持有总合并资产达到2500亿美元或表内外国敞口超过100亿美元的存款机构控股公司,需应用100%的LCR。持有资产500亿至2500亿美元的某些存款机构控股公司,则适用修改后的70%LCR。总合并资产低于1000亿美元的某些银行组织,如果其表内外国敞口超过100亿美元,也可能适用修改后的LCR要求。 2.2 2019 裁缝框架 2019年10月,美国银行监管机构最终确定了一个定制化框架,该框架根据银行规模、复杂性和系统重要性,对审慎标准进行了重大修订,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要求。 该定制框架建立了四个类别: 一级分类 • (美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监管委员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税规则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美国顶级银行控股公司。需满足100%的LCR要求,并提交每日报告。 二级分类 • (最大国内外银行组织):总合并资产达7000亿美元或以上,或跨境业务额达750亿美元或以上的美国顶级银行控股公司,包括美国最大的银行组织以及在美拥有重大业务的境外银行组织。需满足100%全额LCR要求,并每日报送。 第三类 • (大型复杂银行组织):总合并资产达2500亿美元或以上,或加权短期批发融资、非银行资产或表外敞口达750亿美元或以上的美国顶级银行控股公司,且不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标准。LCR要求降低至85%,并需每日报告。 第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