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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版基药目录调整扩容结构优化,利好创新药和独家中成药——2026年版基药目录调整政策点评

医药生物 2026-07-12 东方证券 张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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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目录调整扩容结构优化,利好创新药和独家中成药 ——2026年版基药目录调整政策点评 医药生物 要点 增持(维持) 事件: 作者 7月9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年版基药目录”),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相关要求,牵头做好2026年版基药目录实施工作。 分析师:黄素青执业证书编号:S0930521080001021-52523570huangsuqing@ebscn.com 点评: 新版基药目录新增药品116种,自9月1日起实施。2026年版基药目录共收录药品794种,包括476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8种中成药、中药饮片,较2018年版基药目录新增116种药品,包括68种化学药品/生物制品、48种中成药,并首次批量纳入16种创新药(含4种国产I类新药),仅调出两种化学药品(己烯雌酚、泛影葡胺),无生物制品、中成药品种调出。在剂型方面,新版基药目录新增了肠溶缓释片、舌下片、泡腾片、肠溶干混悬液、口溶膜、滴剂等口服剂型,注射用浓溶液等注射剂型,贴剂等外用剂型,以及吸入气雾剂、眼用凝胶等其他剂型,体现了基药目录与药品研发进步的与时俱进。新版基药目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Wind 儿童用药优化升级,中成药和民族药扩容。2026年版基药目录新增31种儿童适宜药品(含5种儿童专用药),明确儿童用法用量的品种增至317种,在新增药品中,有4种是国家卫健委发布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品种,也是临床急需的品种,持续支持儿童药品研发。新版目录新增颗粒剂、口服溶液剂、混悬液等儿童适用剂型,适宜品规达905个,重点解决了儿童用药的用法、用量的难点问题,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和儿科药学服务的准确性。新增的48种中成药覆盖中医药临床分科和优势病种,以及藏药、蒙药、维药等民族药,其中也包含中药1类新药解郁除烦胶囊,强化中医治疗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 推动各级医疗机构优先配备,新增的独家药品品种有望受益。据国家卫健委初步统计,新版目录药品占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品种使用总量的71%,其中,基层、二级、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占比分别为78%、74%、65%,充分体现了基药在临床用药中的重要地位和使用的广泛性、普遍性。本次基本药物目录调整中,新增的药品品种均为医保药品,后续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根据新版基药目录的调整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品种优先调整报销分类(甲乙分类),减轻患者负担。国家卫健委将推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有效推进基层用药的上下衔接。 投资建议:2026年版基药目录新增116种药品,其中首次批量纳入16款创新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政策打开下沉市场增量,创新药、独家中成药迎来长期放量红利。建议关注纳入新版基药目录的国产I类创新药企业先声药业(H)、荣昌生物(A+H)、康诺亚(H)、以岭药业,以及新增独家中成药标的盘龙药业、华森制药、济川药业、昆药集团、上海医药(A+H)、东阿阿胶、天士力、康缘药业、葵花药业等,相关品种院内渗透率、中长期营收弹性有望明显提升。 风险提示:政策执行力度不及预期;药品集采降价幅度超预期;新药研发失败风险。 医药生物 医药生物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任何关于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研究人员的个人观点。研究人员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法律主体声明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负责本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报告目的,不包括港澳台)的分销。本报告署名分析师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号已披露在报告首页。 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机构。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本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板块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本报告的版权仅归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进行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光大证券研究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7层 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17楼 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3楼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机构 香港中国光大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8号光大中心3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