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内容与结构
1. 采购目录全国统一管理
-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 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目录需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再按所在地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2. 分级采购要求
-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国家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集中采购。
- 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具体设备类型未完全列出)的采购流程未在文本中详细说明,但提及需按程序执行。
关键数据与结论
- 采购目录层级:国家、省、市地级三级管理,需逐级备案。
- 甲类设备采购主体: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
- 未明确说明:个性化定制设备的采购细则,但强调需按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