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目录: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列入国家、省、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国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目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地级目录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 分级采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主要是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国家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采购;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主要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暂不纳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PET/MR、PET/CT、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和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纳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其他医用设备逐步纳入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采购;国家和省级目录以外的设备由市地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拟定目录并组织采购。
- 组织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择优选择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的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根据需求科学合理划分采购包并组织采购。各地需在2026年底前完成一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6月底前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 工作导向:坚持优质优价原则,防止“内卷式”竞争,推动集中采购从节约资金单一目标向优质优价综合绩效目标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