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黑龙江省商务厅以组织筹备第十届中俄博览会 54 项商务活动为契机,广泛收集整理中俄双方最新经贸项目,编制了《中俄地方经贸合作信息汇编》,共分《中方项目(俄文版)》和《俄方项目(中文版)》两册,收录中俄两国地方经贸合作需求 698 项,旨在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经贸合作信息。 俄方项目(中文版)涵盖滨海边疆区、阿穆尔州、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犹太自治州、萨哈(雅库特)共和国、外贝加尔边疆区、堪察加边疆区、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车里雅宾斯克州、摩尔曼斯克州、布里亚特共和国、马加丹州、萨哈林州、楚科奇自治区、鞑靼斯坦共和国、莫斯科州、伊尔库茨克州、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科米共和国、涅涅茨自治区、秋明州、阿尔汉格尔斯克州等 22 个地区的农业、林业、能源矿产、物流、机电、化工业、旅游业、数字产业、生物医药等领域项目共计 303 项,其中投资项目 241 项、贸易项目62 项。中方项目(俄文版)涵盖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等市(地)的农业、林业、能源矿产、物流、机电、化工业、旅游业、数字产业、生物医药等领域项目共计 395 项,其中投资项目 158 项,贸易项目 237 项。 黑龙江省商务厅将发挥“中间人”作用,为中俄双方企业提供全方位竭诚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买全俄卖全国 买全国卖全俄”,为构筑向北开放新高地贡献商务力量。 黑龙江省商务厅2026年5月 (联系人:赵遵桥 13633611248,沙悦13163693579) 目 录 CONTENTS (一)滨海边疆区…………………………………………………………………………………001(二)阿穆尔州……………………………………………………………………………………006(三)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031(四)犹太自治州…………………………………………………………………………………040(五)萨哈(雅库特)共和国……………………………………………………………………041(六)外贝加尔边疆区……………………………………………………………………………053(七)堪察加边疆区………………………………………………………………………………060(八)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062(九)车里雅宾斯克州……………………………………………………………………………070(十)摩尔曼斯克州………………………………………………………………………………071(十一)布里亚特共和国…………………………………………………………………………074(十二)马加丹州…………………………………………………………………………………075(十三)萨哈林州…………………………………………………………………………………089(十四)楚科奇自治区……………………………………………………………………………105(十五)鞑靼斯坦共和国…………………………………………………………………………107(十六)莫斯科州…………………………………………………………………………………108(十七)伊尔库茨克州……………………………………………………………………………109(十八)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110(十九)科米共和国………………………………………………………………………………112(二十)涅涅茨自治区……………………………………………………………………………114(二十一)秋明州…………………………………………………………………………………115(二十二)阿尔汉格尔斯克州……………………………………………………………………118 俄罗斯经贸政策…………………………………………………………………………………………135 各州区投资项目清单(一)滨海边疆区 (二)阿穆尔州 (三)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四)犹太自治州 (五)萨哈(雅库特)共和国 (六)外贝加尔边疆区 (七)堪察加边疆区 (八)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 (九)车里雅宾斯克州 (十)摩尔曼斯克州 (十一)布里亚特共和国 (十二)马加丹州 (十三)萨哈林州 (十四)楚科奇自治区 (十五)鞑靼斯坦共和国 (十六)莫斯科州 (十七)伊尔库茨克州 (十八)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 (十九)科米共和国 (二十)涅涅茨自治区 (二十一)秋明州 (二十二)阿尔汉格尔斯克州 各州区贸易项目清单 俄罗斯经贸政策 俄罗斯联邦联邦法俄罗斯联邦超前发展区法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 本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超前发展区的法律制度、国家支持措施以及在这些区域开展活动的程序。 第 2 条本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 – 位于超前发展区内或区域外但保障其运作的土地、土地上的基本建设项目、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包括交通、能源、公共、工程、社会、创新基础设施、海港基础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的集合); 2)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 –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在超前发展区内完成国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属于商业组织的法人(国家和地方自治单一制企业除外),或在此超前发展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其他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已根据本法签订在超前发展区开展活动协议(以下简称“开展活动协议”,并被列入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登记册(以下简称“入驻企业登记册”); 3)超前发展区 – 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部分区域(包括封闭行政区域)和 / 或水体,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为形成吸引投资的有利条件、确保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和为居民生活创造舒适条件,在该区域设立了经营和其他活动特殊的法律制度; 3.1)国际超前发展区 – 为在远东联邦区内与外国伙伴共同实施投资项目而设立的超前发展区,其设立和运作特点由本法第 9.1 章规定。关于国际超前发展区,适用本联邦法的规定,但本联邦法第 9.1 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联邦主管机关 – 是指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负责在联邦管区或各联邦管区境内设立超前发展区领域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5)管理公司 – 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为履行超前发展区管理职能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其 100% 股份属于俄罗斯联邦,和 / 或由该股份公司参与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子公 司”)。 第二章超前发展区的设立与存续终止 第 3 条超前发展区的设立 1. 超前发展区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基于联邦主管机关建议作出的决议设立,为期七十年。超前发展区的存续期限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延长。 1.1.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单一产业市政区(单一产业城镇)境内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决定,若这些单一产业城镇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且不属于保密行政区域或位于远东联邦管区境内,则应根据本联邦法第 34 条作出。 1.2.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保密行政区域境内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决定,包括在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且属于俄罗斯联邦单一产业市政区(单一产业城镇)的保密行政区域境内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决定,均应根据本条作出。 1.3.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单一产业市政区(单一产业城镇)境内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决定,若这些单一产业城镇已被列入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清单,且位于远东联邦管区境内,则应根据本条作出。 2. 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决议以政府令形式作出,该命令应规定: 1) 经济活动种类清单,在从事该清单所列的经济活动时,不适用本联邦法规定的特殊经营活动法律制度; 2) 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在超前发展区内实施相应经济活动的最低投资额; 3) 关于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在超前发展区境内适用或不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有关规定,但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在马加丹市行政边界内的马加丹州境内设立超前发展区的情形除外; 4) 超前发展区边界位置的描述; 5) 失效。——2019 年 07 月 26 日第 N 254-FZ 号联邦法。 3. 联邦主管机关提出关于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建议时,须与相关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协商,并附上本条第 2 款所述信息,以及: —136—1) 关于设立超前发展区的社会经济影响的前景分析,其中包括对因设立超前发展区而增加的 相关预算额外收入增长动态的前景评估; 2) 超前发展区的经济地理特征; 3) 关于对外国劳动力(包括按职业资格分组)引进需求的评估,评估时应考虑拟设立超前发展区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并结合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政治、经济、社会和人口形势; 4) 存在与联邦主管机关签订初步协议的投资者的信息,初步协议确定了计划的经济活动类型、投资额、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 5) 在联邦主体、市或市级规划文件中包含的关于拟建超前发展区的信息。 3.1. 关于设立或变更超前发展区边界(拟将水体纳入边界内)的建议,须由联邦主管机关与安全领域联邦行政机关、国家保卫领域联邦行政机关、负责国防领域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联邦行政机关、负责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领域国家政策制定和法律法规监管的联邦行政机关、交通领域联邦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并按本条第 3 款规定的程序提交俄罗斯联邦政府。 3.2. 关于设立或变更拟将水域纳入其边界的超前发展区边界的提案,其中应包含该水域边界特征点的地理坐标清单,以及为维护统一国家不动产登记簿而确定的坐标系中边界特征点的坐标清单。该提案应连同本条第 2 款第 4 项及第 3 款第 1-4 项所述信息,一并报送至本条第 3.1 款指定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进行协调。 4. 超前发展区设立于一个联邦主体境内的一个或多个市镇区域。 5. 自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本法第 2 款所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联邦主管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执行机关、以及在建立超前发展区的区域所在地的地方自治执行机关(一个或多个市镇的执行机关)应签订关于建立超前发展区的协议,该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 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关于将位于超前发展区内且属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和处置权移交给管理公司的义务; 2) 联邦主体最高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关于将位于超前发展区内且属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和 / 或其他属国家或地方所有的财产的所有权或租赁权移交给管理公司的义务; 3) 使用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预算外资金来源对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重建和(或)运营(以下简称“布设”)进行融资的程序; 4) 使用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预算外资金建设并位于超前发展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程序; 5) 超前发展区存续终止后,使用联邦预算、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预算外资金建设并位于超前发展区内的财产的所有、使用和处置程序; 6) 失效。——2019 年 07 月 26 日第 N 254-FZ 号联邦法。 7) 位于超前发展区内的土地地块清单,或者如果在该区域内或该区域的一部分尚未形成土地地块,则签订超前发展区设立协议的相关一方有义务负责形成这些土地地块; 8) 按照 2001 年 6 月 18 日第 78-FZ 号《俄罗斯联邦土地规划法》规定的土地整理项目边界位置描述程序,对超前发展区边界位置进行描述工作的期限(自设立超前发展区协议签订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以及协议相关方执行上述工作的义务; 9) 协议双方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设立超前发展区协议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5.1. 设立超前发展区的协议还可规定: 1) 向超前发展区入驻企业提供组织财产税、土地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包括优惠期限); 2) 俄罗斯联邦主体、市级地区或若干市级地区通过实施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重建来履行对超前发展区基础设施项目布设提供资金保障义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