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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2021年一季度审阅报告

2021-05-18 财报 -
报告封面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阅报告 天衡专字(2021)00879号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塑业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博云塑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母公司利润表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历史沿革 苏州博云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自然人吕锋、刘洋、龚伟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6月27日在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32058200009665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出资,其中吕锋实缴出资40万元、刘洋实缴出资30万元、龚伟实缴出资30万元。首次出资由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信验字(2006)06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09年9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原股东刘洋退出股东会,将占注册资本30%的股权30万元全部转让,其中占注册资本20%的股权20万元转让给公司股东吕锋,占注册资本10%的股权10万元转让给公司股东龚伟。上述股权转让已经办妥工商变更手续。 2010年1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吕锋将公司的2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陆士平;股东龚伟将公司的10%的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陆士平。同时,公司在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由原100万增至1,000万元,股东吕锋由原40万元增至400万元,龚伟由原30万元增至300万元,陆士平由原30万元增至300万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由股东吕锋、龚伟和陆士平于2010年1月22日前一次缴足。其中吕锋以货币出资360万元,龚伟以货币出资270万元,陆士平以货币出资270万元。此次增资由张家港扬子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张扬会验字(2010)第025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1年6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3,500万元。其中,吕锋出资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龚伟出资1,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陆士平出资1,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2,500万元,由股东吕锋、龚伟和陆士平以货币资金缴付,全体股东分期于2013年8月2日之前分两期缴清。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本期为新增注册资本第一期,合计增资500万元,吕锋、龚伟及陆士平各增资200万元、150万元和1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此次增资由张家港扬子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张扬会验字(2011)第12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3年6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原3,500万元减至1,500万元(所减2,000万元为股东未缴出资)。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分别为:吕锋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 本40%;龚伟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30%;陆士平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本30%。2013年9月,公司已办妥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股东邓永清对公司增资18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2.5万元,其余157.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同意新增股东刘艳国对公司增资9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1.25万元,其余78.7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33.75万元,邓永清持有公司1.47%的股权,刘艳国持有公司0.73%的股权。2017年12月,公司已收到股东邓永清缴纳的增资款货币资金18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22.5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57.50万元。2018年2月,公司收到股东刘艳国缴纳的增资款货币资金9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1.25万元,增加资本公积78.75万元。 2018年6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龚伟将持有公司5.50%股权转让给苏州蓝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2.50%股权转让给太仓衍盈壹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2.00%股业(有限合伙)。并于2018年7月办妥工商变更手续。 2018年11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8)02141号”审计报告审定,原苏州博云塑业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净资产为59,865,984.78元,按1.41:1比例折合股本42,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42,500,000元,余额人民币17,365,984.78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验字(2018)0009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8年12月,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新增股东张家港市众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增资499.2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20万元,其余379.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衡验字(2019)0008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办妥此次工商变更手续。 截止审阅报告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2、公司行业性质和业务范围 公司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公司经营范围:色母粒、改性工程塑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化工(除危险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 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张家港市锦丰镇星火村。 4、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公司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4户,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公司报告期合并范围变动,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以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营业周期 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日为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熟晚日与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是为取得被购买方控制权而支付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和。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由控制开始日起至控制结束日止包含于合并财务报表中。 本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当期财务报表时,视同被合并子公司在本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其实施控制时纳入合并范围,并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以及前期比较报表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当期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自购买日起将被合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期间或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不一致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期间或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合并范围内企业之间所有重大交易、余额以及未实现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消。内部交易发生的为实现损失,有证据表明该损失是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则不予抵消。 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占的权益和损益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项目下和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需考虑各项交易是否构成 一揽子交易,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