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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中册)

2025-12-31 - 绿色上海 善护念
报告封面

二O二五年 市容景观篇 (一) 法律 (二)行政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地方政府规章 1.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18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3.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4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5.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346.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377.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五)部门规章 (六)政策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指导意见492.关于提升本市市容保障服务管理能级的指导意见55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594.关于印发《上海市景观照明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5.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编制指南》的通知133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1607.关于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628.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管理和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1649.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公园照明设施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72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相关要求的意见》的通知1911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上海市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9412.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21513.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22314.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26 林草湿篇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41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50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63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77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84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864.森林防火条例*290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29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3017.退耕还林条例307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315 (三)地方性法规 321 (四)地方政府规章 1.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3282.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343.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384.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3425.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466.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50 (五)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3542.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358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360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363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3706.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3737.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3768.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3799.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3831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8811.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39412.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3981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40414.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4061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08 16.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4131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41618.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42419.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42720.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43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43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4332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4342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4352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437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441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自录(第一批)·442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447 (六)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5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462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4674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478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482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一2030年)》的通知...485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508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重要湿地修复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515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新一批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通知..52310.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35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际湿地城市认证提名办法》的通知5511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的通知..5521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的通知......558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578 1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5801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171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118.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6281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征占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63020.上海市总林长令关于全面加强上海市林业管理工作的令63221.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3422.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林业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6392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6432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花米草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6502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65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 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裁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峻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