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二五年 园林绿化篇 (一) 法律 无 (二)行政法规 1.城市绿化条例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绿化条例:102.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193.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4 (四)地方政府规章 1.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 (五)部门规章 1.城市公园管理办法-33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383.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404.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 (六)政策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7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3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55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667.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落实"四化”工作提升本市绿化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69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高品质生活的意见*****759.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关于推进本市立体绿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7910.关于发布《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鉴定办法》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树、名木和古树后续死亡注销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8311.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公园实行24小时开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1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公园帐篷区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11214关于印发《上海市口袋公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1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716.关于加强公园绿地适老适儿设施建设及服务的通知1211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2418.关于印发《上海市郊野公园运营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12819.关于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园服务水平的通知·13220.关于加强本市花卉景观布置工作的实施意见.135.21.关于强化本市公园园长责任的指导意见-.13822.关于印发《上海市绿道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14123.关于印发《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4624.关于开展“国球进社区、进园区、进公园"活动进一步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通知25.关于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5626.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园绿地市民健身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16327.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16728.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公园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72 .18229.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期间公园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30.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企事业等单位附属空间对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931.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城生态公园带外环绿带功能提升项目及外环绿道贯通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20232.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口袋公园(街心花园)建设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20533.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绿道建设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20834.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口袋公园、绿道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21.35.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项目建设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1436.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重点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2037.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22838.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33939.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附属绿地开放共享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34340.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34741.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高品质生活的意见)的实施细则》35342.关于推进市民园艺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35743.关于在本市建立社区园艺师制度的通知·*36244.上海市立体绿化示范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36445.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乡土和适生树种名录》的通知377 环境卫生篇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96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418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6 (二)行政法规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434 (三)地方性法规 1.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4392.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4493.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453 (四)地方政府规章 1.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4702.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4783.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办法4834.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4875.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4926.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496.7.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5038.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514 (五)部门规章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5212.城市公厕管理办法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531 (六)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5342.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5383.关于规范本市工程渣土(泥浆)消纳场所管理的通知.5434.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554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5586.关于加强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562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5668.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共厕所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通知·569 9.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域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办法》的通知...57110.关于完善上海绿色账户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11.关于印发《《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577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58113.关于延续《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587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清运、中转、处置作业服务质量评议办法》的通知..·5971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0016.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市级设施垃圾水运及末端处置费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60517.关于推动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主体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60918.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主体企业服务质量评议办法》的通知61519.关于印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管理规范》和《生活垃圾收运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通知..62320.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生活垃圾分类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63221.关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流程的通知·63722.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公共广场等废物箱配置导则(2023版)》的通知·64323.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2024版)》的通知·65024.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管理导则(2024版)》的通知669 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术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