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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2026年)

2026-06-01 - - 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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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202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自律管理,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工作机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关于绿色债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满足《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所列条件,并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市场化评议。 第三条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设立的绿色债券自律管理协调机制。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协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市场化评议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并对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包括新晋评估认证机构初评和存续评估认证机构复评。 第二章评议材料提交 第六条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工作启动前,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公布评议具体事宜。参与初评的新晋评估认证机构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评议所需材料;存续评估认证机构需全部参与复评,且应在有效时间内提交评议所需材料。 第七条参与市场化评议的评估认证机构应按《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清单》(以下简称《材料清单》)提交评议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认证机构提交的评议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评议材料不完备的,应在收到反馈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评议材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出具延迟提交的书面说明。未出具书面说明,或在评议阶段反馈时间超过60个工作日的,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相关评估认证机构撤回评议材料。 第九条提交材料后、市场化评议结果发布前,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于相关情形出现时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委员会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材料;未按期提交的,应出具延 迟提交的书面说明。 第三章市场化评议 第十条评议材料完备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根据参与评议的机构类别,分别按照《新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及《存续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以下简称《评议标准》)开展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评议标准》的设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市场化评议分别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员单位、外部机构和委员会办公室独立开展评议。 第十二条新晋评估认证机构主要考察潜在展业基础和绿色金融相关能力,包括机构综合素质、绿色金融人员情况与配套机制建设以及绿色金融市场参与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存续评估认证机构主要考察执业以来评估认证业务表现,包括业务规模与质量、绿色债券市场认可度、遵守相关规则以及接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自律管理的情况等方面。 第十四条参与市场化评议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成员单位、绿色债券相关自律组织及基础设施机构、环境领域专家、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相关部门、投资人、发行人等机构(个人)应在有效时间内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 评议结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结果汇总整理后,上报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在市场化评议过程中,评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相关规定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暂停其评议。存在《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第43条所列情形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暂停其评议,并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章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结合市场化评议结果,审议确定通过市场化评议的新晋及存续评估认证机构名单,并向市场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参与初评的新晋评估认证机构和参与复评的存续评估认证机构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市场化评议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开展绿色债券的评估认证业务。存续评估认证机构复评未通过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市场化评议的,暂停其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直至通过下一次新晋评估认证机构初评。 第十八条通过市场化评议的评估认证机构每年应当按照《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的要求,对评估认证业务的承接、实施和报告出具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绿色债券标准委 员会提交年度报告、自查文件,更新评议文件信息,并列明其发生的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通过市场化评议的评估认证机构评议文件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相关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通过市场化评议的评估认证机构不再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相关规定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将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 第五章自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评估认证机构提交虚假评议材料、扰乱市场化评议工作的,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将提请相关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予以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参与市场化评议的市场机构及人员应客观公正对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议,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评议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议工作或被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估认证机构及相关市场成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议工作。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注销其相应业务评议;情 节严重的,提请相关债券发行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将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新晋评估认证机构初评和存续评估认证机构复评,并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评议结果,维护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市场秩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评议标准》和《材料清单》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修订《评议标准》和《材料清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新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 2.存续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标准 3.新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清单4.存续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材料清单 说明:1.参评机构在核实全部材料后,比照本清单所列示文件内容逐一核实,确认相应材料齐备后在“选项”一栏划“√”。2.“接收人”一栏由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人员填写。3.本清单一式两份,全部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参评机构随材料一起提交。 附4: 说明:1.参评机构在核实全部材料后,比照本清单所列示文件内容逐一核实,确认相应材料齐备后在“选项”一栏划“√”。2.评议材料发生变化在“较上次评议存在变化”一栏划“√”,并随附具体的变化说明。3.“接收人”一栏由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人员填写。4.本清单一式两份,全部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参评机构随材料一起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