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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04-28 财报 -
报告封面

公告编号:2020-38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2020年1月,公司配股方案实施完成,向原股东每10股配售3股,总股本从4,215,541,972股增加至5,444,525,514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上表计算本报告期每股收益时采用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5,167,513,532股;计算上年同期每股收益时采用的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4,613,489,568股。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5,444,525,514股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其他债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原因为: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上述业务均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具体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且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30日,破产管理人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相关方案未获通过。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及差额补足义务人”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7年半年度 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23日,公司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292.81万元;2020年3月9日,法院已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①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分别为548万股、96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5,900万元、9,900万元,之后被告已分别购回865万元、1,47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4月2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809号)、(〔2018〕桂01民初808号),判决被告向公司返还融资本金5,035万元、8,425万元,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自2018年6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司对被告提供质押的725万股、1,19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87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9,0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480万股并偿还利息72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3日,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民初272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5)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桂民终29号),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名下价值3,792.82万元的财产;2020年3月19日,广西高院开庭审理本案;2020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出具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执保7号),广西高院已在3,792.82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以及轮候冻结其持有的股票。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6)公司起诉邵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4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和解协议》;2020年4月16日,广西高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桂民初40号),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应于2020年4月16日前(含)向公司支付本金2,030.98万元,应于2020年8月7日前支付本息合计16,414.39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公司豁免邵某在此之前因违反协议约定而产生的应付未付违约金和滞纳金;如被告股票质押履约保障比例高于180%,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本诉讼项下已保全全部资产的保全措施;如被告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范围包括尚欠的本金、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股票享受优先受偿权;因本案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如被告违反《和解协议》约定, 则公司有权终止《和解协议》,被告仍应自始按照双方签署的原质押式回购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公司有权根据原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且有权继续要求被告清偿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按照民事调解书已豁免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不再追溯,自始豁免。截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已按照《民事调解书》向公司支付本金2,030.9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且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解除本诉讼项下的保全措施。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7)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月22日,本案判决生效;2020年3月17日,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573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8)公司起诉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桂01民初3400号),决定立案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9)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44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0)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 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45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1)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19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广西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桂民辖终46号),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2)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①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660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5.02万元;2020年3月6日,法院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②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3,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2,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440万元并补充质押963.50万股,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13日,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民初506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3)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月7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10日,法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45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4)公司起诉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0日,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