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73 证券简称:国海证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9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公司董事长何春梅女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谭志华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梁江波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一)合并财务报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2020年1月,公司配股方案实施完成,向原股东每10股配售3股,总股本从4,215,541,972股增加至5,444,525,514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比较期间基本每股收益已按照调整后的股数进行计算。 截至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5,444,525,514股 用最新股本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17元/股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其他债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原因为:公司作为证券经营机构,上述业务均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具体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2.截至2020年9月30日,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出借1,993万股予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股份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24,547,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9%。 (二)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非标意见情况 □适用√不适用 (二)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因“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二期)”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金贝壳赢安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发行人江苏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陈厚华、关宏、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6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8月11日,破产管理人向赢安鑫1号集合资管计划划拨188.11万元。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因“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取级及差额补足义务人”违约事项,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起诉进取级委托人杨艳青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7年半 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7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民终1174号),决定受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公司起诉石某、彭某、韦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292.81万元;2020年3月9日,法院已向公司划转该部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公司起诉何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1)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分别为548万股、96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分别为5,900万元、9,900万元,之后被告已分别购回865万元、1,47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鉴于部分财产保全措施拟到期,公司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2020年8月31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桂01民初808号之一)、《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20〕桂01执保307号、308号),法院裁定继续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继续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3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87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9,000 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480万股并偿还利息72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6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272号),判决被告返还融资本金9,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对被告提供质押的股票,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该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已于2020年9月4日生效,鉴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9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执2538号),决定立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3)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5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5,1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265万股并偿还利息40.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9月3日,南宁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1416号),判决被告向公司返还本金5,100万元,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以5,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40.5万元从中抵扣);公司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质押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邮寄的被告提交的上诉状。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4)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975万股,初始交易金额10,000万元,之后陆续补充质押495万股并偿还利息79.5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在 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9月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初1417号),判决被告向公司返还融资本金10,000万元;向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6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79.5万元从中抵扣);公司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质押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2020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邮寄的被告提交的上诉状。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5.公司起诉陕西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7月6日,公司收到未央区法院出具的通知书,公司可在《民事调解书》(〔2020〕桂民终29号)范围内优先受偿。截止2020年9月28日,公司共收到执行款项4,600.14万元,公司已实现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相关权益。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6.公司起诉匡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6月16日,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20年8月25日,南宁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桂01执573号),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 7.公司起诉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8月18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就上述判决中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判决内容提起上诉,并要求公司承担 一二审相应诉讼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8.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2,8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9.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139.77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3,7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0.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一案(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23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6,500万元,该诉讼公司已自2018年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南宁中院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11.公司起诉陈某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违约纠纷 (1)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4,62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8,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660万元,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南宁中院申请划转部分执行款项5.02万元;2020年3月6日,法院向公司划转该部 分执行款项。上述诉讼事项不形成预计负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事项尚未有其他进展。 (2)针对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对应的交易(约定标的证券数量为3,100万股,初始交易金额为12,000万元,之后被告已购回440万元并补充质押963.50万股,该项诉讼公司已自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起在各期定期报告中披露),目前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3月13日,南宁中院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桂01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