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解读
核心要点
1. 适用范围与定义
- 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含大修)、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
- 大修定义:不改变设备类型、容量、数量,在原厂界内拆除重建的改造项目
- 等量置换: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
2. 重点区域与设备要求
-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依据国发〔2023〕24号文件界定)
- 备案清单设备(2016年备案)可用于置换,2016年后合规设备也可使用
- 不得用于置换的六类设备:
- 列入去产能任务或享受奖补资金的退出设备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设备
- 未实际投产的设备
- 连续2年产能利用率不足25%或运转天数不足90天的设备
- 用于铸造、锻压等非钢铁生产的设备
- 未履行手续的辅助生产设备(脱磷转炉、AOD炉等)
3. 置换实施规则
- 实施时间:
- 2024年8月23日前:不同企业间可置换
- 2024年8月23日后:
- 企业内部可置换
- 不同企业间不得置换,仅可通过兼并重组整合
- 产能折算:
- 备案清单设备按清单产能计
- 2016年后合规设备按《产能折算表》折算
- AOD炉产能按同炉容转炉产能的60%计算
4. 特殊工艺处理
- 脱磷转炉:按普通转炉计置换
- 不锈钢双联法工艺:以电炉/转炉或AOD炉高值产能计
- 不锈钢感应炉:容量与变压器数量乘积之和不得高于电炉/转炉或AOD炉总和的50%
5. 置换比例与政策倾斜
- 基础比例:炼铁、炼钢不低于1.5:1
- 特殊情形:
- 兼并重组:不低于1.25:1
- 退转炉建电炉:等量置换
- 电炉项目:等量置换
- 特殊钢电炉:等量置换
- 低碳冶金(高炉碳减排≥60%):等量置换
- 氢冶金(高炉碳减排≥60%):等量置换(3年内不低于1.25:1)
- 大修项目:保持原产能不变
- 青海、西藏:等量置换
6. 兼并重组认定标准
- 实际控股、法人变更、股权关系变更等
- 同一集团内部拆分法人再兼并重组不适用
7. “一事一议”事项
- 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核定
- 提钒转炉建设必要性论证
- 回转窑-矿热炉产能核定
- 特殊冶炼工艺电炉必要性论证
8. 方案制定与审批
- 科学研判供需形势,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附件4)
- 明确项目地点、设备型号、产能、时间安排等
- 退出产能须明确数量,不得模糊表述
9. 跨区域实施
- 鼓励跨地区置换,不得限制流动
- 跨省置换程序:
- 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公示
- 非中央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信部门核实公示
- 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10. 审批与监督
- 建设地省级工信部门审核公示
- 投产前监督退出设备拆除
- 核实置换方案执行情况,不一致需整改
11. 政策期限与调整
- 方案有效期24个月:
- 2024年8月23日前已公告方案:同上
- 2024年8月23日后新方案:同上
- 退出产能拆分未落实:24个月内未落实部分作废
- 方案修订处理原则:
- 已公告方案可按原方案执行
- 已公示但未公告方案按新办法执行
- 已签订合同支付20%以上:按原规定核定不得再次出让
- 部分已实施项目变更:变更部分按新办法执行
12. 绿色发展要求
- 项目须达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
- 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同步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 跨省指标由建设地统筹压减
13. 附则
- 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替代工信部原〔2021〕46号文
- 年度自查与抽查制度,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