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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核心观点 工信部网站10月2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暂停14个月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终于征求意见。 本次修正是继2017年、2021年之后对钢铁产能置换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此次修订是在中国钢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关键时期推出的重要政策,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政策修订的宏观背景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对高耗能行业提出更严格的低碳转型要求;二是钢铁行业供需形势发生变化,亟需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三是前期产能置换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制度漏洞需要修补。 期货研究报告 姓名:涂伟华宝城期货投资咨询部从业资格证号:F3060359投资咨询证号:Z0011688电话:0571-87006873邮箱:tuweihua@bcqhgs.com报告日期:2025年10月27日 政策旨在解决的核心问题包括:遏制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变相新增产能的现象;消除“僵尸企业”产能复活的风险;打击“批小建大”、“数字游戏”等不规范行为;推动行业走向实质性兼并重组和高水平绿色发展。与2021年版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产能交易时限、置换比例要求、低碳转型激励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反映出监管部门对钢铁行业实施更严格、更精细、更导向明确的产能管理思路。 对钢市影响,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强了市场对供应收缩预期,提振市场情绪为主,短期料难扭转当下钢市供需格局,目前高供应、高库存钢价继续承压运行,相对利好则是成本支撑,钢价延续震荡运行态势。中长期而言,在“产能置换趋严、区域转换受限”的政策抑制下钢铁产能扩张受限,有利于缓解过剩矛盾。同时,低碳政策导向以及产业协同配合,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走向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作者声明 本人具有中国期货业协会授予的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期货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本人承诺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清晰准确地反映了本人的研究观点。本人不会因本报告中的具体推荐意见或观点而直接或间接接收到任何形式的报酬。 (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目录 1、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42、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53、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钢市影响..................84、结论.....................................................................9 图表目录 图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5图2钢铁产能置换政策主要变化....................................................8 1、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工信部网站10月24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形成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暂停14个月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终于征求意见。 实际上,自2024年8月20日,工信部发布的《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后,我国钢铁产能置换工作就突然暂停,变为进行开展产能置换办法修订工作。其中原因种种,包括一直为行业所诟病的“越减越多”,不少企业违规通过产能置换等方式变相扩大产能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钢铁产能置换方法经历多此修订,具体如下: 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提出钢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坚决遏制钢铁产能盲目扩张; 2015年工信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起始阶段;2016年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 2017年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办法》第一次修订;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暂停与再次修订; 2021年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二次修订; 2024年工信部《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第二次暂停并再次修订。 2025年4月,工信部加紧修订《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形成初稿。 本次修正是继2017年、2021年之后对钢铁产能置换政策的又一次重大调整。此次修订是在中国钢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关键时期推出的重要政策,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本次修订背景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其一是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对高耗能行业提出更严格的低碳转型要求;其二是钢铁行业供需形势发生变化,亟需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最后是前期产能置换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制度漏洞需要修补。 此外,本轮修正是为了解决以往执行过程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遏制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变相新增产能的现象;消除“僵尸企业”产能复活的风险;打击“批小建大”、“数字游戏”等不规范行为;推动行业走向实质性兼并重组和高水平绿色发展。与2021年版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产能交易时限、置换比例要 求、低碳转型激励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反映出监管部门对钢铁行业实施更严格、更精细、更导向明确的产能管理思路。 数据来源:工信部官网、宝城期货金融研究所 2、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 2.1、严控钢铁产能交易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了产能交易机制迎来显著变化:从2027年起,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炼铁、炼钢产能将不再实施产能置换,不同企业一级法人主体之间只能通过整体性、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与转移。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产能指标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模式,旨在从根本上遏制产能指标炒作和投机行为。 此规定对钢铁行业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于长期以来依靠出售产能指标获取收益的中小钢铁企业而言,政策窗口正在关闭。这些企业必须在2027年前做出抉择:要么通过升级改造达到合规标准,要么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融入大型钢铁集团,否则将面临退出市场的风险。其二,对于大型钢铁企业来说,通过简单购买产能指标实现规模扩张的路径将被阻断,未来必须更多地依 靠 实 质 性 重 组 来 整 合 行 业 资 源 。 这 一 政 策 导 向 将 加 速 钢 铁 行 业 的 整 合 进 程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 有 利 于 优 化 行 业 结 构 。最 后 ,全 国 范 围 内 不 同 企 业 ( 集 团 )之间炼铁、炼钢产能2027年办法实施日起2年内不再实施置换,意味着企业若想通过购买外部产能实现扩张,仅剩两年窗口期,短期产能交易或放量。 2.2、兼并重组政策具体化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实质性兼并重组”设置了更为严格且具体的认定条件:要求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政策还要求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存在钢铁生产工序紧密上下游生产关系但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兼并重组时必须整体兼并所有相关工序。 通过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提高优势钢铁企业掌控市场的能力和全行业的自律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进一步压减产能,实现钢铁行业产量基数的下降。然而,在以往实施过程中有些企业通过“假重组、真倒卖”的方式规避产能置换限制。政策明确表示,同一实际控制人主体将炼铁、炼钢等工序(车间)拆分注册为多个法人主体的不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这一规定直指当前行业中存在的通过“关联企业”形式规避产能置换政策的现象,显示出监管部门对行业生态的深刻理解和精准监管意图。虽然新规提高了重组门槛,但对于真正有意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的企业而言新规提供了明细的操作指南。 2.3、政策导向低碳发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在低碳发展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激励政策,明确了三种可实施等量置换的情形:一是同一企业(集团)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二是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炼钢产能等量置换;三是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炼铁项目,且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可实施炼铁产能等量置换。 这些政策条款具有显著的行业导向意义。首先,它们明确了电炉短流程炼钢工艺的战略地位,为大力发展电炉钢提供了政策支持。电炉炼钢相比传统转炉炼钢能耗和排放大幅降低,更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方向。其次,政策首次将氢冶金等前沿低碳技术纳入等量置换范围,并设置了具体的碳减排比例要求(不低于60%),为新兴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提供了政策激励。这些政策将促使企 业 更 积 极 地 投 资 低 碳 技 术 研 发 和 应 用 , 从 而 推 动 行 业 整 体 碳 排 放 水 平 下 降 。 2.4、区域管控管控趋严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区域限制措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区域发展战略,与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相衔接。 对比2021版:重点区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2025版: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重点区域调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更符合当前环境政策的要求。 此外,政策明确“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这一规定对河北、江苏等钢铁产能大省的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硬约束,这些地区未来只能通过“内部优化”而非“外部输入”的方式调整产能布局。对于长江经济带地区,政策要求严格限定在合规园区内发展钢铁项目,这有助于减少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的水质和生态环境。 2.5、其他重点内容 置换比例全面提高:第十条明确各省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即便兼并重组取得的产能也需1.25:1。这意味着每新建1吨产能,至少需退出1.5吨旧产能,产能净减成为常态。 六大类产能禁止置换:第五条列出六类不得用于置换的产能,包括未建成产能、淘汰类产能、闲置产能等,进一步压缩“僵尸产能”套利空间。 环保要求严格:第二十一条规定产能置换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建设。发改委在办理项目环评、排污许可证、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相关手续时,同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比例与产能置换比例相同),由产能转入地统筹压减现有指标,为新建项目腾出置换空间。 基于上述内容可知,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核心目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其一,通过严格的产能控制,实现钢铁行业供需动态平衡;其二则是通过结构性调整,推动行业兼并重组和提高产业集中度;最后,通过绿色低碳导向,加速行业技术革新和节能减排。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为产能交易设置了明确的窗口期,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即至2027年),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之间仍可实施产能置换,此后将仅允许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这一规定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预期,同时也倒逼企业在有限时间内做出战略调整。 3、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钢市影响 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