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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点评:行政手段缓解新增产能投放

钢铁2018-01-09笃慧、赖福洋中泰证券秋***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点评:行政手段缓解新增产能投放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Table_Industry]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报告 2018年01月09日 钢铁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点评 -行政手段缓解新增产能投放 [Table_Main] [Table_Title] 评级:增持(维持) 分析师:笃慧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10120023 电话:021-20315133 Email:duhui@r.qlzq.com.cn 分析师:赖福洋 执业证书编号:S0740517080002 电话:021-20315128 联系人:邓轲 电话:021-20315223 联系人:曹云 电话:021-20315766 [Table_Profit] 基本状况 上市公司数 34 行业总市值(百万元) 938175.45 行业流通市值(百万元) 795362.85 [Table_QuotePic] 行业-市场走势对比 公司持有该股票比例 相关报告 <<关注主动性冬储节奏>>2018.01.06 <<需求季节性走弱>>2018.01.01 <<四季度盈利继续维持高位>>2017.12.31 <<库存季节性回升>>2017.12.23 <<关注限产对冬储影响>>2017.12.16 <<限产执行力度符合预期>>2017.12.15 <<限产支撑黑色金属强势>>2017.12.9 <<供需关系激化盈利爆发>>2017.12.2 <<限产效果逐步显现>>2017.11.25 <<观察限产落地情况>>2017.11.18 <<需求放缓关注限产>>2017.11.15 <<限产临近钢价蓄势>>2017.11.11 [Table_Finance] 重点公司基本状况 简称 股价 (元) EPS PE PEG 评级 2016 2017E 2018E 2019E 2016 2017E 2018E 2019E 宝钢股份 8.87 0.55 0.77 0.86 0.92 16.13 11.52 10.31 9.64 0.13 增持 南钢股份 5.03 0.09 0.64 0.71 0.74 55.89 7.86 7.08 6.80 0.01 增持 八一钢铁 14.58 0.05 1.45 1.72 1.83 291.6 10.06 8.48 7.97 0.00 增持 方大特钢 14.18 0.50 1.63 1.71 1.76 28.36 8.70 8.29 8.06 0.04 增持 马钢股份 4.21 0.16 0.48 0.51 0.54 26.31 8.77 8.25 7.80 0.04 增持 [Table_Summary] 投资要点  主要事件及解读:今日工信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重视:  产能置换是钢铁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今后的钢铁产能建设,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就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建设炉子、就须置换”;  产能置换“1个必须+6个不得”:“1个必须”指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装备须是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2016年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装备家底清单内的冶炼装备,和2016年及以后合法合规建成的冶炼设备。 “6个不得”具体指用于产能置换的产能不得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6类产能;  产能置换比例总体更趋严格: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另外,该方案规定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  产能置换设备拆除时限:退出标准只有一个,即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必须拆除到位,因此为达到此目的,用于置换的设备要在新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产能置换方案中应退出的设备没有拆除到位时,新项目不得点火投产,包括试生产。  修订办法不同之处:工信部曾于2015年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办法与上一文件主要有以下不同:  置换比例: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保持原有1.25:1减量置换不变之外,其他地区从等量置换更改成减量置换原则,但具体比例尚未规定,大方向上此次置换比例更加严格;  换算标准:对用于计算置换比例的产能换算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同一炉容转(电)炉对应不同的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调整为统一换算数,并按照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产能换算表中电炉等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调减。高炉产能换算仅对750m³和850m³高炉换算标准下调5万吨,其他保持不变;  置换范围:除了落后及淘汰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之外,其他诸如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等也被进一步明确下来;  新方案有利于进一步缓解钢铁新增产能投放:  产能置换工作处于全方位监督状态:新方案对产能置换各阶段工作都提出了详细要求,确保产能处于减量状态。备案前,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必须正式公告;投产前,建设项目的产能出让方必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并且明确了各省、区相关工信部门的监督责任,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10.00%-5.00%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17-0117-0317-0517-0717-0917-11钢铁(申万)沪深300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2 - 行业点评研究  行政手段缓解新增产能投放: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18年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投放大致在2500-3000万吨,其中电弧炉产能达到约1600万吨。若新方案得以严格实施,预计行业新增产能投放将有所减少,即便后期终端需求呈现小幅回落,钢企盈利仍有望维持在较高区间。  投资策略-把握一季度反弹机会:就此次颁布的产能置换政策看,更加全面细致的措施以及更严格的监督体系将对未来钢铁行业产能投放形成一定的抑制,2018年行业新增产能或低于市场预期。虽然近期钢价持续大幅度下跌导致钢铁行业盈利受到压缩,但整体仍维持高位,后期我们建议关注钢贸商冬储进展状况。若主动冬储力度较大,则春节前钢价有望走强,但对春季价格走势不利。而若今年主动备货不多,则近期价格偏弱,而旺季之后价格偏强。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钢价均有反弹机会。叠加四季度钢企盈利继续改善,业绩后期将陆续公布,对板块行情有一定的催化作用,钢铁股有反弹的机会,推荐标的如三钢闽光、八一钢铁、*ST华菱、韶钢松山、新钢股份、南钢股份、马钢股份、宝钢股份、方大特钢等; 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大幅下滑导致需求承压;政策执行力度不到位。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3 - 行业点评研究 图表1:2015年印发的产能置换政策要点解读 图表2:2017年钢铁产能置换区域分布图(单位:万吨) 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图表3:转炉产能置换表变化一览 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2018年2015年1355560-52406070-103507685-94608595-1057095105-10680100120-20790105125-208100115130-159120135140-510150160170-1011180190200-1012200200210-1013210210220-1014250240250-1015260250280-30163003003000产能(万吨)公称容量(吨)序号差值(万吨)转炉产能置换表变化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4 - 行业点评研究 图表4:电炉产能置换表变化一览 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2018年2015年1402640-142503650-143604660-144705077-2758065--610075100-25712090120-308140110140-309150120150-3010160130160-3011220180220-40电弧炉产能置换表变化序号公称容量(吨)差值(万吨)产能(万吨)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重要声明部分 - 5 - 行业点评研究 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 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见附1-1)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各地区钢铁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产能。 第七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见附1-2,具体要求见第九条)。 第八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省(区、 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