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 发现报告

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

2026-05-25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报告封面

......................................................................1.....................................................................1 .............................................................1 (一)申请表的整理.................................................1(二)申报资料的整理.............................................2 .............................................................2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2(二)申请表审查要点.............................................4(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5(四)其他提示.........................................................8 ...........................................................10 (一)受理...............................................................10(二)补正...............................................................10(三)不予受理.......................................................10(四)受理流程图...................................................11 ............................................................................11 ............................................................................11 1.中药变更申报资料自查表.................................112.参考目录.............................................................11 本指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对于指南中未涵盖或未明确的受理事宜,申请人可与受理部门进行沟通。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适时更新。 一、适用范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二、受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资料基本要求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目录及项目编号不能改变,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当保留,可在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表的整理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当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门户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填报申请表,并完成在线提交。申请表各页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更新〈申报资料电子光盘技术要求〉等文件的通知》等要求,准备全套电子申报资料(按要求需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的,应当同时包含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并对其中所有PDF文件使用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电子签章。申请人准备的药品注册电子申报资料,可通过网络传输方式提交。 四、形式审查要点 (一)申报事项审查要点 1.对于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后,按照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相关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申报。 2.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经评估需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 3.对于已上市中药发生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全面评估,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选择变更事项。 4.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者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 补充申请,并按照《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中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若注册代理机构同时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申办者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提交补充申请,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申报。申报资料要求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附件4整理,对于《药品生产许可证》等项目不适用的,可在相应项下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同时,变更前申办者还应当出具确认同意此项变更的声明(需注明原临床试验申请的受理号等信息);变更后的申办者应当承诺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境外生产药品应当提交上述文件的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申办者主体变更原则上不与技术类变更合并申报。 5.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应当由境内申请人按照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提出申请。 6.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 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7.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审评期间不接受申请人主体变更申请和涉及技术的变更申请。 (二)申请表审查要点 按照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规范填写申请表,填报信息应当与证明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1.除提出变更的内容外,其余均应当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后内容。 2.药品注册分类:应当勾选“中药”。 3.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其他制剂规格:填写该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及名称,包括联合用药的制剂受理号及名称。 4.原/辅料/包材来源:应当填写所用的辅料、包材的相关信息,并应当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信息公示平台中登记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5.补充申请的内容:应当简要填写本次补充申请所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应当与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保持一致,并涵盖申报资料中所申请的变更内容。 6.本次申请为:填写申报品种相同申请事项本次属于第几次申报。简要说明既往申报及审批情况,如申请人自行撤回或因资料不符合审批要求曾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等情况。原申请审批结束后,方可再行申报。 7.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所填报的信息应当与证明 性文件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并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需缴费事项适用)。已经填入的申请人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委托签字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加盖公章(如有))在此签名、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三)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按公告要求执行。 1.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 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当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备案证明文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2.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2.1.1境内申请人及境内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境内申请人及境内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上市后变更申请适用)。 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申报药品所在的生产线应当具备相应生产范围。对于企业新建生产线或生产线新增生产范围,且尚未完成相关程序列入《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记录中应当载明相应生产线 变更信息及省局初步审核意见,或提供省局出具或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2.1.2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2.2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 境外已上市药品发生变更,应当提交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除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规格、生产企业及生产场地变更外,境外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2.3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应当提交有关毒性药味、处于濒危状态药味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的证明文件、以及替代药味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2.4变更境外生产场地的,应当提交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场地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临床试验期间变更药品境内生产场地和变更新药境外生产场地的,应当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2.5对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或要求按照“其他”事项申报的情形,应当提交相关规定。 2.6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涉及变更时适用) 2.6.1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辅包情形)。 2.6.2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的授权使用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辅包情形)。如为供应商出具,需有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书。 2.7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提供备案证明。 2.8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事项除外。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2.9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3.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报告标题页应当提供药品注册申请人(签字及盖章),主 要或协调研究者(签字)、负责或协调研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