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除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的应税交易)。
- 享受条件: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30)万元,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等。
(二)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规定业务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特定涉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优惠内容: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等业务免征增值税。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农膜、滴灌带、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销售外购或加工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等。
(三)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蔬菜需符合《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罐头除外。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税〔2011〕137号。
(四)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猪、牛、羊、鸡、鸭、鹅等鲜肉及蛋类,不包括珍稀野生动物。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税〔2012〕75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 享受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优惠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向成员销售农膜等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销售对象为社员,产品为初级农产品。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等。
(六)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 享受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以免税农产品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享受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免税农产品。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优惠内容:
- 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等。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 享受条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不属于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等。
(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的企业。
- 优惠内容:从事牲畜、家禽饲养的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所有权仍属于公司。
- 政策依据: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九)个人或个体户“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享受主体:个人或个体户。
- 优惠内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享受条件:经营项目需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
-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
- 享受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优惠内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享受条件: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合同。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十一)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主体: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 优惠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享受条件:需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用地。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 优惠内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等。
(十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
- 享受条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