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第一季度 目录 1 监管新规速览 2026年第一季度监管政策盘点:新规变化要点、核心内容总结、合规管理提示03 2 重点新规解读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保险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等7篇新规的详细解读与合规建议10 3监管处罚分析 2026年第一季度监管处罚概览,重点领域处罚案由及合规关注提示24 4 典型案例分析 个贷催收、理财产品运作、代销适当性管理三大领域的案例点评、风险警示以及合规建议29 5 国际监管动态 欧洲、英国、澳大利亚等监管动态概览;聚焦ESG、反洗钱、数字资产与支付服务、资本与流动性监管等重点领域32 6 同业合规动向 汇丰银行、高盛集团、德国商业银行、摩根大通近期合规动态及较佳实践参考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实施后,国内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设置情况35 1 监管新规速览 监管动态及新规概况 2026年一季度,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等共发布重要新规及征求意见稿54项。从合规视角来看,新规覆盖金融监管、信贷业务、同业业务、代理销售、托管业务、资本市场业务、运营管理、反洗钱等多个领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机构需对照新规及时完善内部制度与操作流程,以更好适应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强化、资源配置优化及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导向。 从合规管理重点来看,一方面,在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监管聚焦保险、基金、信托等产品的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相关机构应重点关注代理销售、托管业务的合规短板,有序推进存量业务整改;另一方面,在信贷业务领域,监管综合强化了贷款贴息、催收、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等规范要求,银行等信贷机构需将上述要求纳入日常合规检查与风险排查,确保业务全流程符合最新监管要求与行业自律标准。 2 重点新规解读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 新规背景及影响 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中“前端低息引流、后端叠加收费”的乱象较为突出,大量借款人在第三方渠道申请贷款时,往往只能看到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而难以察觉助贷平台、增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等杂费,导致实际年化成本远高于宣传水平。在金融行业的投诉中,个人贷款业务属于“重灾区”,息费不透明等问题引发大量金融消费纠纷和行业乱象。 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2026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1条,是在现有贷款业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内,细化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和环节等,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清晰披露个人贷款息费成本。《规定》旨在推动解决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问题,将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金融惠民政策传导,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重点条款解读及合规建议 综合融资成本计算口径与明示要求 成本范围全覆盖 《规定》将所有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息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以及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 明示表逐项列明、禁止未明示收费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年化折算要求 正常履约情形下的息费项目,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不得简单用日利率、月利率等模糊口径进行展示。 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合规建议: •全面梳理息费项目:对现有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排查,逐项梳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担保费、服务费、逾期罚息等所有息费项目,确保无一遗漏。 •统一成本核算口径:建立综合融资成本的内部核算制度,统一各息费项目的折算口径,确保年化水平的准确性。•设计明示表模板:参照监管机构组织制作的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样表,设计符合本行业务特点的明示表模板,确保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建立新增息费审批机制:建立严格的息费项目新增审批流程,凡未在明示表中列明的息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完善成本上限披露机制: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建立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的常态化披露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清晰。 综合融资成本计算口径与明示要求 新规要求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合规建议: •全面梳理合作机构名录:建立完整的个人贷款业务合作机构名录,涵盖营销获客、担保增信、技术服务等各类合作机构,逐一评估合规风险。 •修订合作协议条款:对照《规定》要求,全面修订与各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逐条明确息费明示责任和义务分配,确保合作协议内容与监管要求一致。对合作机构的违规行为建立起可追溯的责任体系,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建立合作机构合规审查机制:将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合规要求纳入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准入评估和日常监测的指标体系,对合作机构的费用收取标准、收费项目、披露方式等进行合规审查。•建立违规预警和退出机制:设立合作机构违规行为的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建立快速终止合作的处置流程。 2、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新规背景及影响 2026年1月30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对信用卡及个人消费信贷催收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从主要内容来看,《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五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则。 《指引》旨在配合近期监管机构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要求,在行业自律方面对个人消费类贷款常见乱象进行规范,特别强化了催收行为以及外部催收机构管理,重点治理高频电话短信催收、深夜骚扰、爆通讯录、外包催收层层转包、债权层层转让至暴力催收机构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消费金融催收工作定立统一的合规标尺。 重点条款解读及合规建议 催收行为的规范化与量化红线 严格催收时间: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 合理频率: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外访催收规范:外访催收应安排不少于两名催收人员。催收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或受托催收身份证明。催收人员应遵守基本礼仪。催收行为应全程录音(或录像)。外访催收人员应着装得体,不得穿着特殊服饰或有不当言行。 规范联系第三人: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催收人员在债务人本人失联的情形下可联系第三人: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无效(如空号、错号),可直接联系第三人;连续三次拨打债务人本人预留手机无法联系上本人的情形下,次日可联系第三人;连续三日拨打债务人本人预留手机无法联系上本人的,可直接联系第三人;如后续联系上债务人本人,时间重新开始计算。催收人员在联系无关第三人时不得透露债务人的金融信息,无关第三人未表达代偿意愿的,其只能作为获取债务人联系信息的渠道或请其代为转告,上述情况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无关第三人主动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偿还欠款时,可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如还款卡号、欠款金额等)。当无关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则催收人员应限制后续联系行为。 合规建议: •建立催收合规管理系统:银行应建立催收管理系统,具备呼叫记录、频次统计、时段监控与合规告警功能,并在系统中设置自动拦截规则(22:00-次日8:00禁止催收)及频次预警(单日同一号码超6次自动阻断)。 •制定第三人联系操作细则:建立债务人"失联"的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规定联系无关第三人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边界,明确"连续3次拨打无法联系"的具体操作标准和记录要求。第三人联系记录应专门归档备查,确保每次联系均有据可查。 •重视举证证据链构建与管理:以最新监管处罚案例为警示,银行须同步完善催收全流程证据留存机制。对催收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外访签字记录等进行全量归档,由系统自动加时间戳和人脸识别等防篡改手段固定证据。 外部催收机构的规范治理与压实管理责任 外部催收机构准入:制定外部催收机构的准入、退出标准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评估业务集中度。与选用的外部催收机构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委托协议,在双方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催收规范要求、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违约责任、就违规催收行为及涉及机构向银行业协会报送共享等内容,并在有效期内开展催收业务。 信息保密义务:与外部催收机构以协议约定方式,明确外部催收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和具体违约责任。要求外部催收机构制定信息安全标准、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出入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管理、数据信息管理、权限管理、作业场地及机房安全管理等方面。委托协议终止时,外部催收机构应按协议约定销毁相关信息,并继续承担个人信息保密责任。 合规管理:切实履行外部催收机构催收行为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日常管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培训等方式,督促外部催收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催收。每年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1次。 禁止转包: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的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合规建议: •建立全流程外部催收机构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准入、日常管理、退出标准,涵盖尽职调查、资质审查、合规能力评估、合同签署、日常监查、违规处理等各环节。 •实施白名单管理与官网公示同步:在官网等官方渠道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的要求梳理委外关系。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3号) 新规背景及影响 近年来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缺乏统一监管规范,行业普遍存在基准设定随意、与产品实际投资风格不匹配、频繁变更基准规避业绩考核等问题,基金风格漂移现象多发,既扰乱行业发展秩序,也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出台本指引,统一行业标准,健全全流程监管体系,规范基准设定与管理行为。 2026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3号,简称《指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存量不符产品设1年过渡期。《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是首部针对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专门性、系统性监管文件。 《指引》为2025年《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职责提供了具体的执行“标尺”,两者共同构建了“基准规范—托管监督”的制度闭环,有效遏制基金风格漂移。 重点条款解读及合规建议 基准选取与变更 基准选取基本原则 《指引》明确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定需以持有人利益为先,严格遵循四项核心要求,基准必须贴合基金自身投资方向、交易策略与风险收益特征,具备行业普遍认可的代表性。基准计算方式、数据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