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院 引言 本次调研对全国37家中等城市仲裁机构近5年的发展现状进行系统考察,重点分析其在机构建设、制度创新、业务拓展、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实际进展与共性问题。调研发现,尽管各仲裁委在体制机制和发展路径上存在差异,但普遍面临案源结构单一、专业能力不足、外部认可度偏低等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本报告总结了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创新举措与实践探索经验,旨在为我国中等城市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健全治理机制、深化产业融合、加快数字化转型提供比较视野与经验参照,也为持续探索我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积累扎实的实证基础。 一、调研概述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等城市是我国城市体系的关键层级,其仲裁机构的发展水平影响着区域法治建设成效。基于此,以下将围绕调研目的、背景及范围方法对本次调研做具体说明。 1.调研目的 在全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作用愈发凸显。全国中等城市作为我国城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仲裁机构的发展状况,不仅关乎当地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仲裁事业的整体水平。 本次调研聚焦全国中等城市(注:本调研报告聚焦于全国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及港澳台)中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地级市。为便于行文,上述范围内的城市在报告中统称“中等城市”。)仲裁机构近5年(2021—2025年)来的发展 状况,期望通过情况调研与数据分析,勾勒出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在规模拓展、业务开展、队伍建设、机制创新等多方面的现实图景与发展脉络。 从行业发展的宏观层面来看,调研成果将为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与完善仲裁行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与决策参考,助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仲裁事业发展体系,推动仲裁行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微观层面而言,本次调研可为各中等城市仲裁机构自身的优化升级指明方向,使其能精准把握发展中的优势与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多元化需求。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相互借鉴成功经验,共同应对发展挑战,从而整体提升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2.调研背景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作出成文规定,标志着我国仲裁事业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2026年,新《仲裁法》正式落地,对仲裁机构的属性和治理要求作出清晰界定,对涉外仲裁相关制度作出修改完善,标志着中国仲裁真正迈入国际化、专业化、透明化的新纪元。 从政策层面来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仲裁事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以推动仲裁制度的完善和仲裁机构能力的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这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陆续发布一系列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发展仲裁事业。这一系列政策部署,与新《仲裁法》在涉外仲裁制度、机构内部治理、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等方面的修订内容形成合力,共同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作出有力支持。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全国中等城市的仲裁机构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一方面,政策的大力支持为仲裁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越来 越多的中等城市开始重视并积极推动本地仲裁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对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公正性、效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促使中等城市的仲裁机构必须不断创新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 3.调研范围与方法 为全面反映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发展面貌,本次调研综合考虑地理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特色以及仲裁机构发展状况的差异性,从全国7大地区选择37个中等城市的仲裁机构作为样本,所选城市及其区域定位见表1。通过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中等城市,确保调研成果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研究价值。 在调研方法上,采用文献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式。在收集整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受案量、标的额、案件类型等关键数据进行整理与对比分析,再通过剖析具有典型表现的仲裁机构的特色实践与创新经验,以形成对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发展状况的立体认识。 二、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近5年发展现状 近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在规模拓展、业务开展、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全面呈现这一时期的发展面貌,以下将从机构数量与分布、案件情况、人员构成情况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 1.机构数量与分布 近5年来,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数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态势。从地域来看,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分布呈现出一定的不均衡性,为客观呈现这一格局,图1展示了全国247个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分布情况(非仅限于样本城市)。 通过此图可发现,东部沿海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区域,其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数量相对较多。如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等省份的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数量较为密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频繁,对仲裁服务的需求较为旺盛,从而推动了仲裁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中西部地区的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数量则相对较少,但近年来也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西部大开发等战略的深入实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仲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也促使当地政府开始关注并推动仲裁机构的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总体而言,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在数量上有所增长,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东多西少的特点,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潜力正在逐步释放,未来有望迎来更快的增长。 2.案件情况 近5年来,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量和标的金额总体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部分机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各仲裁机构在业务规模、案件类型、服务特色等方面形成了各自的发展特点,2025年的截面数据详见表2。 从所选样本机构的相关数据来看,扬州仲裁委员会2025年案件量突破5000件,标的额超过50亿元;东莞仲裁委员会2025年受理案件4567件,同比增长71%,争议金额162.01亿元,同比增长57%;佛山仲裁委员会2025年受案标的 额超1亿元的重大复杂案件达31件,合计标的额91.34亿元。酒泉仲裁委员会(敦煌国际仲裁院)不仅在案件量上逐年增长,而且受理并办结多起跨境商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涉及日本、瑞士、印尼、伊拉克、越南5个国家,填补了甘肃西部无自主涉外仲裁实践的空白。这一增长趋势与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密切相关,也反映出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等城市的市场认可度在逐步提高。以铜陵、唐山、东莞三地为例,其近5年受案数量与标的额的变化趋势(见图2)进一步印证了这一发展态势。 图22021-2025年铜陵、唐山、东莞仲裁委员会(注:图2图例中的“铜陵”、“唐山”、“东莞”分别指铜陵仲裁委员会、唐山仲裁委员会和东莞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和标的额 从案件类型来看,合同纠纷案件占据了较大比重,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类型较为常见。以淄博仲裁委员会和廊坊仲裁委员会为例(详见图3、图4),两地仲裁机构均以建设工程纠纷为标的额的首要来源,买卖合同、金融借款等商事纠纷亦占有相当比重,体现了仲裁在服务实体经济、化解复杂商事争议中的核心作用。与此同时,两地受案数量结构也各具特色——2025年,淄博仲裁委员会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小额民生类纠纷1834件,占当年案件总量的57.24%。此类纠纷的高占比反映出仲裁机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深度嵌入与功能延展。相较之下,廊坊仲裁委员会2025年 全年受理案件302件,总标的额达27.39亿元,平均个案标的约为906.9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与工业品购销类案件在案件数量与标的额上均占据主导地位,两类案件合计占案件总量的比例超过50%,占标的总额的比例超过45%。上述数据表明,廊坊仲裁委员会呈现出“案件数量少、标的金额大”的显著特征。 此外,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仲裁案件逐渐增多,如东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电子商务、数字交易、人工智能等纠纷64件。 总体而言,目前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纠纷类型基本呈现“双轮驱动”特征:一是建设工程领域始终是仲裁服务的核心板块,反映出仲裁在解决工程建设复杂经济纠纷中的不可替代性;二是仲裁服务正向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重点行业双向 延伸。民生领域表现为道路交通事故、物业、租赁等小额高频纠纷数量占比显著,体现仲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不断深嵌;实体经济领域则表现为金融、买卖、股权转让等纠纷标的额持续攀升,且呈现大额化、复杂化趋势,说明仲裁服务正加速向高标的额的商事领域拓展。 3.人员构成情况 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人员队伍整体呈现出高素质、专业化的特点。从人员构成来看,主要分为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与仲裁员两支队伍,两者在职能定位、选拔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各有侧重。 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案件受理、程序管理、仲裁庭服务及对外联络等日常事务,其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多数拥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占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反映出仲裁机构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不断增强。从专业背景来看,法学专业背景者占比最高,这与仲裁工作高度专业化的特点相契合;同时,金融、经济、管理等与法学复合背景的人员也占有一定比例,多元化的专业结构有助于在案件管理、程序推进、对外协调等方面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保障。 仲裁员主要从法律、金融、经济、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中聘任,其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处理质量。多数仲裁员拥有高级职称或从事法律实践多年,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实务能力。以山东东营仲裁委员会为例,其605名仲裁员中,金融、能源和建筑工程等专业领域行业专家占比达30.4%,充分体现了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特色。广东东莞仲裁委员会则在国际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成效显著,拥有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仲裁员52名,具备外语开庭能力的仲裁员约占总人数的31%,具有留学或海外工作经历者约占25%,为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在前文梳理的发展现状基础上,也应清醒地看到,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在快速发展进程中仍面临诸多深层次问题,以下将从五个维度展开分析。 1.机构性质与定位问题 全国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性质与定位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还是行政性机构,抑或是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法人,长期以来存在认识分歧。新《仲裁法》的正式施行,对仲裁机构的属性和治理要求作出了清晰界定,明确仲裁机构为非营利性法人,旨在强化其独立地位与公益属性。然而,当前部分中等城市仲裁机构的实际运行状态与新法的规范要求之间仍存在明显落差,性质与定位的模糊问题尚未得到有效化解。 从性质层面看,仲裁机构本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开展仲裁活动。然而现实中,部分中等城市仲裁机构与当地行政机关密切关联,如人员编制依附于政府、经费来源依赖财政拨款等,行政化色彩依然较为浓厚,使其民间性受到质疑。这种性质上的模糊,与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机构的独立地位形成内在冲突,仲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能面临行政因素的介入,影响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定位层面,部分仲裁机构对其应属于营利性组织还是非营利性组织的界定不够清晰。新《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为非营利性法人,要求其以公益性为根本遵循。但从实际运行来看,部分中等城市仲裁机构存在过度关注收费增长、公益服务供给不足等现象,在价值导向上与非营利性法人的制度设计存在偏离。这种定位与实践之间的错位,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