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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2026年一季度报告

2026-04-29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富恒新材证券代码:920469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姚秀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春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赖春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除此之外,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1.与广州市乐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乐锋”)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寄来的关于广州乐锋起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卷材料。本案案号 为(2021)粤0306民初24525号。2021年9月13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反诉“广州乐锋”的反诉材料。2021年10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的反诉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4525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2月8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申请材料。2023年1月3日,公司收到(2022)粤03民终13985号独任发回重审裁定书。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13日作出的(2023)粤0306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8月4日,广州乐锋提起上诉。2023年8月8日,公司提起上诉,将上诉状寄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12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材料,拟对该案不开庭审理。2024年1月23日,公司提交答辩状。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3)粤03民终3799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2024年11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公告,编号:2024-107。2024年12月3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粤0306执3527号。广州乐锋亦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粤0306执8763号。2025年7月8日,公司收到(2025)粤0306执8763号“执行裁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广州乐锋的强制执行申请。2025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乐锋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书》。2025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2025)粤0306执3527号“执行裁定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广州乐锋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2026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乐锋提交的证据材料。2026年4月16日,公司提交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2.与深圳铭锋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铭锋达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2024)粤0306民初6589号“民事调解书”。详见2024年3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公告,编号:2024-014。2024年7月9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2024)粤0306执186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2月6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13,929元。2025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案外人深圳市锐影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2025年6月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503,489元。202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2025)粤0306执异8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深圳市锐影电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25年6月27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赵振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2025年9月12日,公司收到(2025)粤0306执异1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赵振强为被执行人。2025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锐影电子有限公司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材料,案号为:(2025)粤0306民初72312号。2025年9月25日,公司提交答辩状。2026年3月27日,公司收到(2025)粤0306民初7231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锐影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6年4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锐影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2026年4月13日,公司提交答辩状。 (二)提供担保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中山富恒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已经内部审议程序审议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三)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仍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 (五)被调查处罚的事项 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4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并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6-016)。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八、每股收益: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