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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2026年一季度报告

2026-04-28 财报 -
报告封面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沈安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晶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单位:股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适用□不适用 3、2026年1月,上表商业合作纠纷仲裁案件申请人已向独任仲裁员提交修订后的仲裁请求,将仲裁请求金额提高至5,540.00万美元。 1、涉侵犯慕贝尔商业秘密诉讼案件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收到慕贝尔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贝尔”)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传票(案号:(2023)苏05民初1652号)。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以下简称“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针对本案件,对于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及后续二审、再审(若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24年8月6日,该案件举行首次听证,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由3,734.56万元变更为3,754.56万元。2024年11月2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在一审判决后,原告慕贝尔,以及被告沈安居、骏创汽车、骏创模具、张宇、李晓东,均提出上诉。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上诉方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受理案号为(2024)苏民终1742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2、与Magnum商业合作纠纷仲裁案件 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以下简称“Magnum”)及其负责人Lalit Verma,违反与公司子公司骏创北美签署的《股东协议》《制造协议》,损害了公司等相关申请人的利益,公司据此向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AMS)申请仲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2024年8月20日,JAMS已出具《意见和临时裁决》,批准了“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2024年11月6日,根据JAMS出具的《意见和临时裁决》,JCM已经召开股东会,Magnum同意并恢复了JCNA持有JCM70%股权。2024年11月13日,本诉被申请人Magnum(即“反诉申请人”)向JAMS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出了反诉索赔请求,要求公司、JCNA、JCM、沈安居和DaipingChen(即“反诉被申请人”)就其违反合作协议及责任等而侵害了其权益的行为赔偿就此给反诉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律师费等(约3500万美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 2025年2月21日,JAMS出具《索赔人紧急救济请求和动议的最终裁定》,对“临时紧急宣告性救济”做出了最终裁定,主要内容包括Magnum、LalitVerma试图非法获取对JCM控制权的行为无效,禁止被申请人违反《JCM股东协议》招揽申请人的客户,禁止被申请人诽谤或贬损申请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2025年11月5日,争议各方共同签署了《仲裁协议》(AGREEMENT TOARBITRATE),一致同意将本案仲裁程序从JAMS移交,转为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管理,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仲裁过程应依照JAMS综合仲裁规则及程序进行,除非经双方后续协议或仲裁员指令予以修改。在此基础上,各方于2025年11月30日签署了《仲裁员委任书》,正式任命本案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已于2025年12月致函确认接受该项任命。自此,本仲裁将由双方约定的独任仲裁员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2026年1月,申请人已向独任仲裁员提交修订后的仲裁请求,将仲裁请求金额提高至5,540.00万美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对外担保事项 三、对外提供借款事项 2022年末,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全部股权对外出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在北交所官网披露的《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在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累计为无锡沃德提供借款本金1,975.37万元,该等借款对应的尚未支付利息252.65万元,本息合计2,228.02万元。由于上述出售,导致公司对无锡沃德借款被动形成对外借款,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还款方案,无锡沃德将在5年内归还该笔借款。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前子公司无锡沃德关联交易的议案》,无锡沃德拟向无锡德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德创)出售其全部业务、资产和负债。无锡沃德所欠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随之转移至无锡德创承继。 报告期内,债务人已经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归还150.00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前述借款本金和尚未支付的利息折现后的期末余额为1,622.57万元。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1、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第一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议案》《2021年度第一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议案》,截至2021年6月25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施,持股平台工商备案完成,共计45名员工参与,间接持有公司共73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2021年度第一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编号:2021-020)、《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截至2023年11月23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待办理解限售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 2024年8月,公司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创福兴的解限售,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084,815股,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8月26日。自此,创福兴剩余尚未解除限售股票数量229,185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股票解除限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2024年11月28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出于员工资金需求,创福兴拟在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流通股,数量总额不超过1,084,815股。并按照减持相关规则要求在2024年12月19日对上述减持计划进行了再次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再次披露)》(公告编号:2024-087)。 2025年2月7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创福兴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84,815股,完成前述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期末,创福兴持有公司297,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3%。 2、2025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5年12月16日至2025年12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2)。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3)。 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6年3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