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林弘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丽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丽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事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起诉原因 2022年7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提起民事诉讼的议案》。因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为2.57亿元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对金沙江及林艳和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 2、案件进展、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对林艳和、金沙江、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5)。 2022年11月,经公司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对金沙江、林艳和名下等值于273,107,940.5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因公司对资金占用提起民事诉讼相关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2)。 2023年2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送的《传票》,通知本案将于2023年4月11日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后因管辖权异议取消)。 2023年3月,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追加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相应地变更诉讼请求。 2023年4月,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送的《传票》,通知本案将于2023年6月8日进行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后因管辖权异议取消)。 本案于2023年12月14日一审开庭,深圳中院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出具民事裁定书,以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为由驳回公司起诉。 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关于公司与林艳和、金沙江、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生物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深圳中院已受理公司上诉,并根据办案流程把案件材料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公司以金沙江及林艳和为被告,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完成立案,并开展了资产保全等工作事项。 2024年4月16日,昆明中院提示该案件涉及先刑后民,公司研究后,于4月16日作出撤诉决定。 2024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5年12月,公司收到原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原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终审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生物谷: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原高管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9)。 2025年12月30日,公司就林艳和、金沙江、贺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生物谷:关于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2026年1月12日,红河州中院立案受理本案,案号为(2026)云25民初3号。 2026年1月14日,公司申请对林艳和、金沙江、贺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2026年1月29日,红河州中院受理了公司的保全申请。 2026年2月14日,金沙江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6年2月25日,红河州中院裁定驳回金沙江的管辖异议申请。 2026年2月28日,因联系不上被告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红河州中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 202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红河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林艳和、金沙江、贺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对外担保事项 为保障“云南生物谷大健康产业园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弥勒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项目贷款,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2,000万元,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此次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9年6月30日。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9,000万元。 三、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一)原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占用资金 1、资金占用情况 金沙江通过本公司对第三方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其中2021年度占用资金67,115,237.50元,归还资金39,061,315.34元,2022年1月份占用资金11,649,139.54元,归还资金39,703,061.70元;金沙江通过本公司委托第三方理财的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其中2021年度占用资金122,000,000.00元,2022年1月份至3月份占用资金155,000,000.00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金沙江尚未归还本公司资金合计195,000,000.00元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 2、整改情况 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起诉金沙江、林艳和、贺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进展详见上述一、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金沙江及林艳和已归还资金8,200.00万元。金沙江及林艳和已将如下资产质押给公司,为其承诺归还其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提供质押担保: (1)金沙江依法持有的弥勒龙康商贸有限公司99%股权; (2)金沙江依法持有的弥勒龙生经贸有限公司99%股权; (3)金沙江依法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金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辰街道办”)享有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郊青龙山昆盘国用(2010)字第0163245号、昆盘国用(2010)字第0163246号、昆盘国用(2010)字第0163249号土地收购补偿金未到期应收账款共计2,919.13万元; (4)林艳和依法直接持有的稻城县亚丁日松贡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1.61905%股权; (5)林艳和通过实际控制的成都众益华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法持有的稻城县亚丁日松贡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7.735%股权。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金沙江资金占用事项,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快完成剩余占用资金1.95亿元及对应收益的追偿工作,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公司与金沙江及林艳和保持沟通,持续督促其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2)密切关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的进展情况,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相关情况,同步公司了解到的信息,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追偿工作。3、对公司的影响 金沙江占用资金数额较大,若不履行还款承诺将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营业利润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已根据尚未归还资金占用余额累计计提坏账19,500万元。 四、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关联方龙岩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发生不超过1100万元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其内容为委托该关联方销售公司产品。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公司与龙岩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95,700元。 五、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已披露的承诺事项,除下列承诺事项超期未履行完毕外,其他承诺事项均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原控股股东及原实控人关于归还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关于归还占用公司资金承诺的相关情况 原控股股东金沙江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其于2021年至2022年3月占用公司的尚未归还的全部资金合计277,000,000.00元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公司原实控人林艳和承诺对原控股股东归还前述占用资金及支付对应的资金收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2年4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6)。 2022年6月30日,金沙江、林艳和未能如期履行该承诺。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金沙江、林艳和已归还资金8,2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6日及2026年2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2022-079)及《生物谷:关于收到原实际控制人冻结在案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公司对原控股股东、原实控人未履行资金占用承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公司与金沙江及林艳和保持沟通,持续督促其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②密切关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的进展情况,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汇报相关情况,同步公司了解到的信息,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开展追偿工作。 2、原控股股东及原实控人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变更增持承诺 (1)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变更增持承诺的原因 因触发《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之承诺,原控股股东金沙江、原实控人林艳和预计无法在原有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故原承诺变更为原控股股东及原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2023年7月31日前履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3年1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变更增持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2)增持承诺变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