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财会工作会议部署,构建适应科技创新的科技金融体系,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B. 发挥风险投资“新生力量”作用
- 建立“国家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科技企业成长,孵化培育创新企业。
- 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范围至18个试点城市所在省份,支持保险资金参与AIC股权投资试点。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发行债券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社保基金在合规范围内投资股权基金。
- 优化国有风险投资评估机制,完善投资、评估、容错和退出政策,支持中央企业国有风险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 优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评估北京、上海、广东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效果,优化股份转让流程和定价机制,开展实物资产证券化试点。
C. 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关键作用
5) 充分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优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机制,提高再贷款额度,扩大支持范围,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6) 建立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银行信贷机制,制定科技企业认定标准,建立科技企业推荐机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精准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7)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根据科技领域项目融资特点,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定价、期限和绩效考核。
D. 发挥资本市场重要支撑作用
8) 加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完善科技企业首发上市反周期调节机制,支持未盈利但具有核心技术突破的企业上市,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作用。
9) 完善债券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机制,设立“科创板”,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将优质科创债纳入债券基准做市品种,引导投资者增加配置。
E. 发挥科技保险“缓冲稳定器”作用
10) 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制定促进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意见,建立协调机制,优化支持政策,形成关键领域政策支持体系。
11) 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用好低息贷款、保险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作用,引导基金早投、小投、长投、投硬科技。
F. 协调中央地方合力推进科技金融
12) 推广创新评分体系,优化评价核心指标,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准确反映中小科技企业特点。完善创新评分体系与科技创新再贷款、国有企业(含国有银行)政策衔接机制。
13) 推动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优先支持北京、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枢纽,市场化、法治化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政策。
G. 建设开放创新科技金融生态
14) 推动科技金融开放合作,支持外资投资国内科技企业,便利外资开展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用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拓宽科技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科技企业海外上市。
15) 建立科技金融协同推进机制,央行、科技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国资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组织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