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3 公告编号:2026-29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股份回购事项 2025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自有资金及/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3)、《达刚控股: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1)。 2026年3月27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同意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实施本次回购股份计划。 2、股东英奇管理股份变动事项 (1)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2026年1月22日分别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68)、《达刚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触及5%整数倍暨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7)及《达刚控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英奇管理)》,公司股东英奇(杭州)企业总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奇管理”)所持公司5,631,600股股票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并于2026年1月20日完成竞拍。 2026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暨部分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3),英奇管理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已于2026年3月13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报告期末,英奇管理持有10,405,67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英奇管理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12),公司股东英奇管理计划自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9,52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报告期末,该减持计划尚在实施中。 3、2013年2月,公司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都地产”)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西安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达置业”),由鼎达置业对高新区科技三路60号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详见2013年2月18日的相关公告)。2017年,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与鼎都地产又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进行了调整,并就项目公司的借贷资金管理、履约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详见2017年4月25日披露的《达刚路机:关于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进展的公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合作项目无实质性进展。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0年7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5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出具了(2020)陕01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解除公司与鼎都地产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及《关于合作开发项目相关事宜备忘录》,由鼎达置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分三次向公司支付共计8,000万元的补偿款,鼎都地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鼎达置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中判定的义务,故公司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仍未收到执行款项,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对此,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鼎达置业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鼎达置业进行破产重整,并指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担任鼎达置业的管理人。管理人于2022年7月7日和2023年3月3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因个别债权人对公司债权提出异议,并起诉至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撤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公司提起了上诉,2025年4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此,公司再次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公司与鼎都地产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系列协议,同时请求判令鼎都地产向公司支付8,000万元补偿款以及迟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等。目前该案等待开庭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31日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