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达刚控股 公告编号:2025-23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控股股东控制权转让事项 2024年10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与陈可先生控制的上海曼格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曼格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34,936,11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转让给曼格睿;同时,孙建西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太杰先生与陈可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孙建西女士和李太杰先生拟分别将其所持33,825,424股股份和8,106,916股股份(合计41,932,34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0%)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查阅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陈可先生行使;2024年10月24日,孙建西女 士和李太杰先生与陈可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表决权委托事宜做了进一步明确。2024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57)。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66),孙建西女士与曼格睿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处于正常推进中。 (二)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协议转让事项 2024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56),控股股东孙建西女士与金祥远舵叁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祥远舵”)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5,880,05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给金祥远舵。 2025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交易双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1、如成交先决条件在2025年2月28日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书面通知载明的解除日期解除,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导致成交先决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交易双方就协议的后续安排仍在进一步沟通中。 (三)控股股东与阜华基金合同纠纷事项 2023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89),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建西女士与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股票转让合同》,孙建西女士拟将其持有的达刚控股15,880,05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阜华冠宇量化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后续,该事项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11841号民事判决,判令该《股票转让合同》于2024年5月23日解除。公司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于2024年10月26日及10月30日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54、2024-58);于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21日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阜华基金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025-06)。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处于法院执行阶段。 (四)股东英奇管理股份变动情况 1、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2024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69),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10时至2024年12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股东英奇管理所持有的2,500,000股公司股份;2025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5年1月10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股份冻结进展情况 2025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英奇管理前期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的19,302,590股公司股份已解除冻结,同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轮候冻结生效,冻结数量仍为19,302,590股;轮候冻结股数变更为7,886,691股。 2025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达刚控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英奇管理持有的19,290,000股公司股份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截至报告期末,英奇管理持有公司48,494,59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7%。其中,冻结股数为19,302,590股;质押股数为19,780,000股;轮候冻结股数为27,176,691股。 (五)其他重要事项 2013年2月,公司与鼎都地产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鼎达置业,由鼎达置业对高新区科技三路60号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详见2013年2月18日的相关公告)。2017年度,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与鼎都地产再次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对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进行了调整,并就项目公司的借贷资金管理、履约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详见2017年4月25日披露的《达刚路机:关于与西安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项目进展的公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合作项目仍无实质性进展。 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0年7月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5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公司与鼎达置业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鼎达置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合作开发项目相关事宜备忘录》,由鼎达置业于2021年6月30日前分三次向公司支付共计8,000万元的补偿款,鼎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鼎达置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义务,故公司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法院已执行终结,但公司尚未收到执行款项。对此,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对鼎达置业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鼎达置业破产重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分别于2022年7月7日和2023年3月3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因个别债权人对公司债权提出异议,并起诉至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陕西省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1民撤13号)判令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 对此,公司提起了上诉,2025年4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终327号)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续,公司将继续采取其他必要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