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碱:暂无上涨驱动 陈嘉昕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号:Z0020481 【基本面跟踪】 烧碱基本面数据 【现货消息】 全国20万吨及以上固定液碱样本企业厂库库存55.92万吨(湿吨),环比上涨3.34%,同比上调18.65%。 【市场状况分析】 烧碱前期交易交割压力,05合约期货价格持续下跌,市场考虑贴水交割,以魏桥采购价定价,导致基差持续走强。随着主力合约切换至07合约,市场当前博弈的关键已不在交割,而在于烧碱自身高产量、高库存的格局。 从供应来看,10万吨及以上烧碱样本企业开工在85.1%,仍同比高于往年。高开工的原因是产业利润较好,关键在于液氯价格偏强。而液氯偏强受电石法PVC开工偏高,环氧丙烷企业盈利情况良好等因素影响,乙烯法PVC的减产、降负因区域半径和运输等原因,无法出现大量外卖液氯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山东液氯仍维持450元/吨左右的价格,导致产业链“以氯补碱”。要解决当前的矛盾,要么供应减产,要么需求扩张。国内在液氯强势情况下,检修或不及预期,只能依靠季节性检修缓解供应压力。而3月上旬拉动市场的出口,近期订单未有明显扩张,虽然FOB价格仍在420-450美金/干吨的高价,但日韩氯碱企业并没有进一步减产,长协订单可以兑现,散单存在低价卖给东南亚的下游和贸易商的情况,导致市场采购信心崩塌。 总体看,烧碱当前暂无上涨驱动,未来重点关注液氯变化和能源套利。从驱动看,液氯大幅降价、出口订单回暖才是市场真的反弹的节点。 【趋势强度】 烧碱趋势强度:0 注:趋势强度取值范围为【-2,2】区间整数。强弱程度分类如下:弱、偏弱、中性、偏强、强,-2表示最看空,2表示最看多。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1]1449号)。 本报告的观点和信息仅供本公司的专业投资者参考,无意针对或打算违反任何地区、国家、城市或其它法律管辖区域内的法律法规。本报告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若您并非国泰君安期货客户中的专业投资者,请勿阅读、订阅或接收任何相关信息。本报告不构成具体业务的推介,亦不应被视为任何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建议,且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作出投资决定并自主承担投资风险,不应凭借本内容进行具体操作。 分析师声明 作者具有中国期货业协会授予的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力求报告内容独立、客观、公正。本报告仅反映作者的不同设想、见解及分析方法。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并不代表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属或联营公司的立场,特此声明。 免责声明 本报告的信息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但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本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本报告所指的期货标的的价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不应作为日后的表现依据。在不同时期,或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对此本公司可不发出特别通知。本公司不保证本报告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同时,本公司对本报告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 本报告中所指的研究服务可能不适合个别客户,不构成客户私人咨询建议,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本公司员工或者关联机构不承诺投资者一定获利,不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也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务必注意,其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公司、本公司员工或者关联机构无关。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不应将本报告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亦不应认为本报告可以取代自己的判断。在决定投资前,如有需要,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决策。 版权声明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发表或引用。如征得本公司同意进行引用、刊发的,需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并注明出处为“国泰君安期货研究”,提示使用本报告的风险,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若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该个人或机构”)发送本报告,则由该个人或机构独自为此发送行为负责。通过此途径获得本报告的投资者应自行联系该个人或机构以要求获悉更详细信息或进而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期货品种。本报告不构成本公司向该个人或机构之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本公司、本公司员工或者关联机构亦不为该个人或机构之客户因使用本报告或报告所载内容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使用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国君期货所有或经合法授权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未经国君期货或商标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该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