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持续金融与可持续公司治理∗ 姜冯安 内容提要: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体现了兼顾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ꎬ自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2004年提出以来逐渐获得国际认可ꎮ欧盟对ESG的监管最为严格ꎬ已形成从企业自愿到法律强制的监管体系ꎬ采取了双重路径模式ꎮ在可持续金融战略下ꎬESG监管旨在打造可持续金融价值链ꎬ通过强制信息披露ꎬ促进金融价值链ESG数据流通ꎮ相比较而言ꎬ可持续公司治理战略下的ESG监管路径由价值链转向定义更为灵活的所谓“作业链” ꎬ不仅扩大了强制信息披露范围ꎬ更进一步要求企业对供应链中特定业务关系开展ESG风险自查自纠ꎬ通过衔接国际人权及环境保护类条约中的核心条文ꎬ明确企业损害赔偿责任ꎮ对欧盟ESG监管规则的有益借鉴ꎬ可助力中国构建中国特色ESG监管体系ꎮ与此同时ꎬ中国应密切关注欧盟委员会在执行阶段出台的实施细则及重要“软法” ꎬ警惕绿色贸易壁垒ꎮ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ESG监管价值链供应链“作业链” 一引言 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ꎬSocial and GovernanceꎬESG)体现了兼顾经济、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ꎬ为绿色发展提供了抓手ꎮ①其中ꎬ环境因 素包括气候变化、碳排放、污染、资源效率、生物多样性等ꎬ社会因素包括人权、劳工标准、健康与安全、多元化政策、社区关系、人力资本发展等ꎬ治理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反腐、法治、透明度等ꎮ①自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报告正式定义ESG后ꎬ②ESG投资日渐流行ꎬ众多企业开始披露ESG信息供投资者决策ꎮ③ 构建中国特色ESG监管体系ꎬ可助力中国实现“双碳”目标ꎬ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关推动绿色发展等重要措施ꎮ2024年年初ꎬ北京、上海和苏州三个城市陆续出台了推动ESG发展的行动方案ꎬ④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也发布ESG披露指引新规ꎮ⑤但是ꎬ中国ESG监管规则呈零散性ꎬ披露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仍有待提高ꎮ⑥据此ꎬ财政部 于2024年5月 发 布«企 业 可 持 续 披 露 准 则———基 本 准 则(征 求 意 见稿) » ꎬ目标于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ESG信息披露准则体系ꎮ⑦ 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ꎬhttp:/ / www. sse. com.cn / lawandrules / sselawsrules / stocks / mainipo / c / c_20240412_5737862.shtml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ꎬhttps:/ / www.ccn.ac.cn / sdesg / 1566.htmlꎻ«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 ꎬhttps:/ / www.ccn.ac.cn / sdesg / 1569.htmlꎮ朱翔宇:«证券市场气候信息的强制披露» ꎬ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ꎬ2023年第12期ꎬ第75-84页ꎻ季立 ⑥刚、张天行:« “双碳”背景下 我国绿色证券市场ESG责任投资原则构建论» ꎬ载«财经法学» ꎬ2022年第4期ꎬ第3-20页ꎮ ⑦«关于征求‹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ꎬhttps:/ / kjs.mof.gov.cn / gong ̄zuotongzhi / 202405 / t20240527_3935674.htmꎮ 相比较而言ꎬ欧盟ESG已形成从企业自愿到法律强制的严格监管体系ꎮ①其ESG监管采取了双重路径模式:一是可持续金融ꎬ旨在使投资者更好地为可持续经济转型提供资金ꎬ即通过可持续金融间接促使企业ESG转型ꎮ尤其自推出“欧洲绿色新政”后ꎬ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 )制定了新可持续金融战略ꎬ②并相继出台包括2020年«关于建立促进可持续投资的框架条例» (又名«欧盟绿色分类法» (TaxonomyRegulation) )③及2023年«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 ̄ting DirectiveꎬCSRD)④在内的重要ESG监管规则ꎬ从欧盟层面统一ESG标准ꎬ并不断细化企业强制披露ESG信息要求ꎬ甚至将其范围拓展到价值链中的非欧盟企业ꎮ二是可持续公司治理ꎬ对上述规则进行了补充及突破ꎬ关注点由价值链转向定义更为灵活的所谓“作业链” (chain of activities) ꎬ⑤不仅扩大了需要进行强制ESG信息披露的企业范围及披露内容ꎬ更是直接要求企业对供应链中特定业务关系进行ESG风险自查自纠ꎬ并规定企业损害赔偿责任ꎮ该路径下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ꎬCSDDD) ꎬ已于2024年颁布ꎮ⑥ 中国和欧盟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ꎬ欧盟ESG监管的双重路径值得中国关注ꎮ⑦首先ꎬ由于欧盟ESG监管规则同样适用于非欧盟企业ꎬ且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ꎬ可能直 接规制面向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ꎮ①其次ꎬ由于欧盟ESG监管规则已拓展到受规制企业的价值链ꎬ中国企业可能间接承受ESG合规压力ꎮ②在欧盟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下ꎬ需要警惕这些规则可能形成贸易壁垒ꎮ③与此同时ꎬ欧盟ESG监管规则也能对构建中国特色ESG监管体系提供有益借鉴ꎬ并助力中国参与ESG国际规则制定ꎮ在推动国际可持续金融标准趋同方面ꎬ中国人民银行与欧委会已共同牵头完成«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 ꎮ④ 在此背景下ꎬ本文从欧盟法体系化角度出发ꎬ对欧盟ESG监管规则进行系统分析ꎮ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讨论在可持续金融战略及可持续公司治理战略下这些规则的不同监管路径ꎬ并总结两者间的联系与区别ꎮ第四节聚焦于双重路径对中国的影响ꎬ第五节进行总结并提出展望ꎮ 二可持续金融战略下的监管路径:促进金融价值链ESG数据流通 可持续金融战略下的欧盟ESG监管规则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类标准、强制披露、投资评估工具ꎮ⑤其通过激励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更可持续的技术和业务ꎬ最终助力欧盟实现气候和环境目标ꎮ⑥第一ꎬ关于欧盟ESG分类标准ꎬ«欧盟绿色分类法»系列措施创设了可持续经济活动的科学分类标准ꎬ要求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业按照欧盟统一标准来确定实质上可助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活动ꎬ以防止“洗绿” (greenwash ̄ing)行为ꎮ⑦第二ꎬ关于强制ESG信息披露ꎬ结合上述欧盟ESG分类标准ꎬ现行监管规则分别对特定企业及金融市场参与者如何披露ESG数据进行规范ꎬ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ESG数据ꎮ其中ꎬ«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系列措施对大型企业及上市企 业ESG信息披露进行规范ꎬ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被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ꎮ①相比较而言ꎬ«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 (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 ̄lationꎬSFDR)系列措施对金融服务业ESG信息披露进行规范ꎬ促进金融价值链中的可持续信息流通ꎬ使投资者更好地为可持续经济转型提供资金ꎮ第三ꎬ关于ESG投资工具ꎬ结合欧盟ESG分类标准ꎬ通过欧盟层面协调ESG基准和标签ꎬ助力可持续投资ꎬ其中主要立法包括已经出台的«欧盟气候基准监管条例» (EU Climate Transition Bench ̄marks Regulation) 、«欧洲绿色债券条例» (European Green Bond Standard Regulation) ꎬ及进入立法流程后期的«ESG评级活动监管条例»提案ꎮ下文将对上述可持续金融战略下的三类欧盟ESG监管规则的发展分别进行法律分析ꎮ (一)统一ESG数据分类标准:创设欧盟“绿色清单” 2020年6月ꎬ欧盟颁布«欧盟绿色分类法» (以下简称«分类目录» ) ꎬ并于当年7月起正式施行ꎮ②其通过制定标准来判断特定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ꎬ最终明确特定投资活动的可持续程度的真实性ꎬ从而防止“洗绿”行为ꎻ③在欧盟层面制定了确定经济活动是否具有环境可持续性的统一标准ꎬ以将ESG考量因素置于金融体系核心ꎬ支持欧洲经济向更绿色、更具弹性和循环的体系转型ꎮ换言之ꎬ«分类目录»使经济参与者和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哪些活动被认为是可持续的ꎬ以便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ꎬ最终引导资本流向可持续发展投资项目ꎮ这一系列措施由«分类目录»及欧委会细则组成ꎬ旨在为助力ESG的经济活动设立“绿色清单” ꎮ «分类目录»本质上是一个分类系统ꎬ通过“绿色清单”的形式来定义一项经济活动是否与气候变化或其他更广泛的环保目的相一致ꎬ即设定欧盟层面的所谓“环境可持续经济活动标准” (以下简称“绿色经济活动” ) ꎮ④首先ꎬ对于负有强制披露ESG数据义务的企业和金融业ꎬ其可以从“绿色经济活动”角度来统一披露口径ꎮ具体而言ꎬ«分类目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金融行业如何描述及宣传“绿色经济活动”进行更 详细的规定ꎮ此外ꎬ第八条要求负有强制披露ESG数据义务的企业ꎬ应记录企业活动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分类目录»规定的“绿色经济活动”相关ꎬ尤其应披露其营业额中来自“绿色经济活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比例ꎬ及与“绿色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本支出比例和运营支出比例ꎮ其次ꎬ对于ESG投资工具ꎬ其围绕欧洲绿色债券标准等提供了“绿色经济活动”标准ꎮ «分类目录»第三条规定了“绿色经济活动”须满足四大要件ꎮ第一ꎬ经济活动须对«分类目录»第九条中规定的环境目标做出重大贡献:(1)减缓气候变化ꎻ(2)适应气候变化ꎻ(3)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ꎻ(4)向循环经济过渡ꎻ(5)污染预防和控制ꎻ(6)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ꎮ①此外ꎬ如果一项经济活动能够直接助力其他活动对前述环境目标做出重大贡献ꎬ其也应被认为符合第九条的规定ꎬ即属于赋能活动(enabling activities) ꎮ 第二ꎬ一项经济活动不会对上述所列环境目标造成严重损害ꎮ②换言之ꎬ一项经济活动(包括该经济活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不应对上述某项环境目标做出重大贡献时ꎬ对其他环境目标造成严重损害ꎮ具体而言ꎬ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导致大量温室气体排放ꎮ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对当前气候和预期未来气候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ꎮ在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方面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损害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良好状况或良好生态潜力或海洋水域的良好环境状况ꎮ在向循环经济过渡方面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显著降低产品生命周期材料使用的效率ꎬ或显著降低直接或间接使用不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水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效率(包括产品的耐用性、可修复性、可升级性、可重复使用性或可回收性) ꎮ此外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显著增加废弃物的产生、焚烧或处置ꎬ且避免因废弃物长期处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且长期的危害ꎮ在污染预防和控制方面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显著增加向空气、水或土地排放的污染物数量ꎮ在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方面ꎬ可持续经济活动不应严重损害生态系统的良好状况和复原力ꎬ或不利于栖息地和物种的保护ꎮ 第三ꎬ可持续经济活动须满足«分类目录»第十八条规定的最低保障措施ꎮ具体 而言ꎬ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应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跨国企业准则»①和«联合国(UN)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②ꎬ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和“国际人权法案”中明确的国际劳工组织八项基本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和权利ꎬ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ꎮ③ 第四ꎬ从 事 经 济 活 动 的 企 业 应 遵 循 欧 委 会 所 制 定 的 技 术 筛 选 标 准(TechnicalScreening CriteriaꎬTSC) ꎮ «分类目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如何认定一项经济活动能够实质上助力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水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向循环经济过渡、污染预防和控制、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