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告 培 力 農 本 方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董 事」)會(「董 事 會」)謹 此 提 呈 本 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下文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報 告 期 間」)之 綜 合 業 績 連 同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經審核比較數字如下。 綜合損益表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基本及攤薄-年內虧損(以每股港仙列示) 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千港元千港元 年內虧損 (35,223)(35,439) 其他全面收益 於隨後期間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的其他全面收益:換算海外業務的匯兌差額 年內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稅項(5,692)(8,049) 年內全面開支總額 (40,915)(43,488) 下列人士應佔:母公司擁有人 (40,915)(43,488) 非流動資產總值 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總值 流動負債 貿易應付款項及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項及預提費用計息銀行及其他借款租賃負債應繳稅項政府補助 流動負債總額 流動負債淨額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附註千港元千港元 總資產減流動負債 資產淨值 權益母公司擁有人應佔權益股本持作股份獎勵計劃的股份儲備 權益總額 財務報表附註 1.公司及集團資料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22章 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責任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本公司是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濃縮中藥配方顆粒(「濃縮中藥配方顆粒」)產品及中藥保健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及銷售、中藥材的種植及買賣,以及中藥(「中藥」)飲片(「中藥飲片」)的生產及銷售以及提供中醫門診服務。 董 事 會 認 為,本 公 司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為F u l l g o l d D ev e l o p m e n t L i m i t e d,F u l l g o l dDevelopment Limited乃於英屬處女群島(「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由本集團創始人陳宇齡先生(「陳宇齡先生」)全資擁有。 2.編製基準及重大會計政策變動 2.1合規報表及持續經營假設 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統稱「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以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項 下 的 披 露 規 定 編 製。此外,綜合財務報表載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適用披露資料。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錄得本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35.2百萬港元,並於截至該日擁有流動負債淨額252.3百萬港元。 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 的 流 動 部 分 為2 6 8 . 3百 萬 港 元,而 其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僅 為1 6 . 2百 萬 港 元。此 外,本 集 團 於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已 分 別 違 反 銀 行 貸 款25.2百 萬 港 元 的 若 干 契 諾 並 拖欠若干銀行及其他借款24.4百萬港元的還款。因此,本金額49.6百萬港元的借款可能須按貸款人的酌情權即時償還。 鑒於該等情況,董事已考慮本集團的未來流動資金及表現和可動用財務資源,以便 評 估 本 集 團 是 否 將 擁 有 充 足 的 財 務 資 源 持 續 經 營。為 改 善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金及現金流量以使本集團持續經營,董事已實施或正在實施下列措施: (a)本集團力求推動收入增長並繼續實施成本控制措施,以實現盈利及維持來自經營的正現金流量; (b)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本 集 團 的 定 期 貸 款25.2百 萬 港 元 出 現 了 拖欠 還 款 的 情 況。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成 功 推 遲與一家銀行的若干定期貸款的還款時間表。董事正積極與餘下銀行及貸款人進行磋商以推遲還款期限;及 (c)於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金 額 分 別 為9.0百 萬 港 元、12.4百 萬 港 元 及3.0百萬港元的部分循環貸款、票據融資貸款及透支融資出現了違反契諾的情況,但根據過往經驗,各銀行繼續允許本集團動用其融資,而本集團於報告 期 間 結 束 後 已 於 該 等 融 資 中 提 取15.2百 萬 港 元 貸 款。董 事 亦 正 積 極 與 銀行磋商修改融資契諾,並合理預期可繼續提取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未動用銀行融資28.5百萬港元,以將本集團循環貸款、票據融資貸款及透支融資再展期一年; (d)本集團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擁有153.2百萬港元無抵押長期資產,可用於本集團取得新借款。 (e)本集團將考慮出售若干物業以增強流動資金狀況(如需要);及 (f)本集團將尋求機會與潛在投資者發展業務。 董 事 已 為 本 集 團 編 製 涵 蓋 自 報 告 期 末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期 間 的 現 金 流 量 預 測。經 計及上述計劃及措施,連同本集團內部產生的資金及未動用的銀行融資,彼等認為本 集 團 在 可 預 見 將 來 將 具 備 充 足 營 運 資 金 可 為 其 營 運 撥 資 及 履 行 到 期 的 責 任。因 此,董 事 認 為 按 持 續 經 營 基 準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實屬恰當。 儘管如此,本集團能否實現其上述計劃及措施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集團能否持續經營將取決於下列措施: (a)成 功 續 借 現 有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並 繼 續 利 用 其 銀 行 融 資 提 取 新 貸 款,以 償還各自的到期貸款,或成功與貸款人協商延長本集團銀行及其他借款的償還期限,或在可預見未來及需要時成功取得更多新融資來源;(b)成功實施本集團業務計劃及成本控制措施,以實現盈利及維持正向經營現金流量;(c)於必要時出售本集團資產以籌集資金;及(d)與潛在投資者順利協商以發展業務。 上 述 情 況 表 明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因 素,可 能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持 續 經 營 能 力 產 生 重 大質疑。 倘本集團未能及時實現上述計劃及措施,其可能無法繼續持續經營,且將需要作出 調 整 以 將 本 集 團 資 產 的 賬 面 值 減 記 至 其 可 變 現 金 額,為 可 能 產 生 的 任 何 進 一步 負 債 作 出 撥 備,並 將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非 流 動 負 債 分 別 重 新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及 流動負債。該等調整的影響並未於綜合財務報表中反映。 合併基準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附屬公司指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實體(包括結構性實體)。倘本集團能透過 其 參 與 投 資 對 象 承 擔 或 享 有 可 變 回 報 之 權 利,並 能 夠 向 投 資 對 象 行 使 其 權 力影響回報金額(即現有權利可使本集團有能力指揮投資對象之相關活動),即代表本集團對投資對象擁有控制權。 於 一 般 情 況 下 均 存 在 多 數 投 票 權 形 成 控 制 權 之 推 定。倘 本 公 司 擁 有 少 於 投 資 對象 中 多 數 之 投 票 權 利 或 類 似 權 利,本 集 團 於 評 估 其 是 否 對 投 資 對 象 擁 有 控 制 權時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包括: (a)與投資對象的其他持有投票權人士的合約安排; (b)源自其他合約安排的權利;及 附 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乃 按 與 本 公 司 相 同 的 報 告 期 間 及 一 致 的 會 計 政 策 編 製。附屬公司的業績乃自本集團獲得控制權之日起合併並持續合併至該等控制權終止之日為止。 損 益 及 各 項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均 歸 屬 於 本 集 團 母 公 司 擁 有 人。所 有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資產及負債、權益、收入、開支及與本集團各成員公司間之交易有關的現金流量均於合併賬目時悉數抵銷。 若 相 關 事 實 及 情 況 表 明 上 述 的 三 大 控 制 要 素 中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要 素 出 現 變 化,本集 團 重 新 評 估 其 是 否 控 制 投 資 對 象。並 無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擁 有 權 變 動乃入賬列為權益交易。 若本集團失去對附屬公司的控制權,其須終止確認相關資產(包括商譽)、負債、任何非控股權益及外匯波動儲備;並確認任何保留的投資部分的公允價值及任何 於 損 益 產 生 的 盈 餘 或 虧 絀。先 前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確 認 的 本 集 團 應 佔 部 分 重 新分類至損益或留存溢利(如適用),基準與本集團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用基準相同。 2.2會計政策變動及披露資料 本 集 團 已 於 本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首 次 採 納 以 下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本),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缺乏可交換性」,將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財政年度生效,對本集團並無任何影響。 2.3已頒佈但尚未生效及未提早採納的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 本集團尚未應用以下已頒佈但尚未生效及未提早採納的新訂/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 金融工具分類及計量的修訂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修訂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之年度改進-第11卷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修訂本) 1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生效2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生效 除 下 文 將 進 一 步 闡 述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8號 的 影 響 外,採 納 其 餘 的 經 修 訂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造 成 任 何 重 大 影 響。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則第18號將取代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呈列並引入新規定,有助對照類似實體的財務表現,為使用者提供更多相關資料及提升透明度。此等規定包括: (i)綜 合 收 益 表 中 的 所 有 收 入 及 開 支 均 須 歸 入 以 下 五 個 類 別 的 其 中 一 類:經營、投資、融資、所得稅及已終止經營業務; (ii)綜合收益表中須列報「經營溢利」及「融資及所得稅前溢利」這兩個新界定的小計項目,以提高可比較性;綜合財務報表須以單獨附註形式披露由管理層界定的業績指標(通常是非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計量項目(例如EBITDA)); (iii)加強有關資料匯總和分解原則的指引;及 (iv)以間接法列報經營現金流時,必須以經營溢利小計作為綜合現金流量表的起始點,並且利息收入、利息開支及股息收入應各自歸入單一類別。 採納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8號不會對本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