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能源转型背景下,以锂电池、钠电池等为代表的新型电池产品得到广泛应用。我国作为电池产业大国,其水路运输规模增长迅速。然而,电池产品因自身化学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热失控引发火灾、爆炸及释放有毒气体的潜在风险,对船舶航行安全、港口作业安全及水域环境污染构成显著挑战,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 为积极应对电池产品水路运输带来的新风险与新挑战,保障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浙江海事局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2-24修正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锂电池安全技术要求》(JT/T1543-2025)等最新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对2025年1月发布的《浙江海上锂电池产品运输指南》进行了更新,并形成了本指南。 本指南梳理了电池产品的分类鉴定、包装标志、装箱检查、申报审批、船舶载运等全流程技术要求与注意事项,并汇集了相关检测标准、图示范例及资格管理要求,旨在向电池生产、销售、运输产业链上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力求帮助相关从业者理解和执行法规规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电池水路运输安全合规。本指南涉及的电池产品包括UN3090、UN3091、UN3480、UN3481、UN3536、UN3551、UN3552、UN3556、UN3557、UN3558及UN3171部分情形(UN3166除外)。 本指南为推荐性指南,其内容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对电池产品的运输要求处于持续审议和更新之中,相关国内法规和技术标准亦将随之调整。因此,在实际运输作业中,各方务必以最新生效的公约、规则和法律法规为准。本指南将根据规则变化适时修订。 我们期待本指南能为辖区电池产品安全、便捷、合规的水路运输提供有力支持。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敬请反馈(联系电话:0571-88372782),我们将结合行业实践与监管要求不断完善。 1.电池产品的分类 电池产品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规则》)进行归类,确定其联合国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和危险类别。电池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要求。 对电池产品分类不明确的,制造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出具电池产品的分类鉴定报告或运输条件评估报告确定其分类。 适用《IMDG规则》特殊条款188(简称“SP188条款”)电池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Ⅳ。 2.电池产品水路运输流程 电池产品水路运输包括生产、检测、订舱、装箱、申报和装船运输等环节,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从事电池产品产、销、运的企业和个人需要注意了解电池水路运输的公约规则、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符合水路安全运输的要求;备妥检测资料、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完成订舱后,安排有资质的检查员现场监督完成货物装箱作业,并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提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待审批通过后安排电池产品装船运输。 3.电池产品水路运输各环节操作指南 3.1水路运输安全要求 3.1.1交付运输的电池应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的试验(简称“UN38.3试验”)要求。除安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中的纽扣电池及钠金属或钠合 金电池外,通过船舶运输电池产品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或船舶提交UN38.3试验的完整测试报告或实验摘要。UN38.3实验测试要求和试验摘要示例详见附件Ⅰ。 3.1.2电池应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设计上能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受力破裂。 3.1.3电池应采取措施防止外部短路。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 (1)电池正负极端子采用绝缘保护套; (2)电池采用独立绝缘的内包装; (3)电池采取凹陷电极设计; (4)电池之间采用非易燃和非导电缓冲绝缘材料填充。 3.1.4包含多个并联单体电池结构的电池组,应装有防止危险的反向电流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熔断器等)。 3.1.5电池的制造应符合质量管理方案要求。 3.1.6电池组应在电池外壳上标记额定能量,单位为瓦特小时(Wh)。 3.1.7划分为UN3536的锂电池储能系统,应配备必要的防止电池之间过度充电和放电的系统。锂电池应牢固地连接在货物运输组件的架子或柜子等内部结构中。货物运输组件中的储能交流器、监控系统等电器设备应处于断电状态,电池组的串联和并联回路应处于断开状态。 3.2电池驱动车辆的包装及固定要求 3.2.1一般要求:电池驱动的车辆应固定在由合适的材料构成的刚性的、坚固的外包装中,并根据包装能力和预期 用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设计,其构造应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操作。 3.2.2单件净重超过30kg的相关要求。 (1)可以被装载在板条箱或固定在托盘上; (2)可以无包装运输,只要车辆能够在没有额外支撑的情况下保持直立,车辆对电池提供足够的保护,使电池不会发生损坏;或 (3)可以在货物运输装置中进行运输,如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倾倒(例如摩托车),该装置上应安装防止运输中倾倒的装置,例如使用支撑、框架或货架。 3.2.3包装要求:包装无需满足《IMDG规则》4.1.1.3的要求(即包装设计类型无需检验合格),车辆应被固定在外包装内,以防止移动。 3.2.4标记、标志和标牌要求:车辆若被包装、板条箱等方式完全封闭而不易识别时,货物包件和货物运输组件须按《IMDG规则》42-24修正案的相关要求张贴相应危险货物标记、标志和标牌。 3.3电池产品装箱作业 按照规定,电池产品的装箱作业要由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检查员现场监装完成装箱。检查员报考条件、资格认定相关要求详见附件Ⅵ。 电池制造企业可以由聘用或自有检查员现场监装完成装箱,也可以在专业的危险品堆场委托堆场检查员监装完成 装箱作业。完成装箱作业后,由检查员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检查员在从事电池产品装箱监装作业时,应严格按照《IMDG规则》和《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40163-2021)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满足以下要求: 3.3.1拟盛装电池的集装箱应保证箱体状况良好,箱门密封良好,开闭顺利,角件、立柱、侧面及两端等不得有脱焊、破损、洞穿等缺陷,并经过船级社的有效检验,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 3.3.2装箱前要保证集装箱内地板完整、干燥、干净无污染。 3.3.3电池须盛装在质量良好的包装内,包装的性能和强度应符合《IMDG规则》第6部分的包装试验要求,能够经受装卸和海上运输的风险。具体的电池包装要求详见附件Ⅱ。 3.3.4拟盛装电池的包件和集装箱外表面应根据《IMDG规则》第5部分的要求正确显示危险品标记、标志和标牌。电池的标记、标志和标牌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Ⅲ。 3.3.5电池产品在装箱时,每个包件都应经过检查,保证无腐蚀、无污染或其它损坏,标记标志完整,堆码合理,符合积载要求,采取妥当的绑扎、系固、衬垫等安全措施。 3.3.6装入箱内的电池货物在箱内应均匀分布,半个箱长范围内的货重不应超过箱内总货重的60%。 3.3.7电池装箱时应根据电池的包装性质和包装质量选用适合的装卸机具,机具及其附属器械不应影响包装的完整性。 3.3.8电池装箱时,使用叉车装卸搬运货物应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安全速度。 3.3.9电池装箱时,不应在货物周围吸烟、动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3.10对适用UN3480和UN3551的大型电池储能柜须根据拟装入箱内的件数和每件重量进行合理分布,尽可能保证箱内货物重量分布合理。 3.3.11如因保证产品外观质量需要而在产品外面加盖防护罩的,需要在防护罩的外表面同时显示符合规则要求的标记、标志或标牌。 3.3.12装载电池的质量和集装箱自身重量之和不应超过货物运输组件的最大营运总质量。 3.4电池产品申报 根据《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的要求,拟交付船舶载运的电池产品,托运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简称货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简称船报)。按照规定,海事申报要由通过“两员”从业资格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进行申报。企业可委托专业的申报单位进行海事申报。 3.4.1申请途径:中国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请(网址:https://zwfw.msa.gov.cn) 3.4.2申请主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3.4.3货报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3)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4)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适用时); (5)包装、货物运输组件检验合格证明书(适用时); (6)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7)委托书(委托时)。 3.4.4船报申请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证明文件;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作业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由固定船舶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适用时); (5)委托书(委托时)。 3.4.5注意事项 对于总重在12kg或以上的电池单体或电池组以及无外包装的大型电池设备,需确保电设备外壳足够坚固、耐碰撞。 3.4.6便民举措 根据《浙江海事局关于优化服务保障“新三样”货物水上运输安全便捷高效工作举措的通知》,电池产品可以享受以下便民服务举措: (1)开通政务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点对点”咨询和指导;开设绿色通道,实施“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延时服务”海事政务服务。 (2)精简申报材料。海事货报环节,托运人无需提交UN38.3试验摘要和报告,只需提交承运人即可。对于“同一厂家、同一货主、同一型号”的电池产品,托运人无需重复提交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基础上,载运电池产品的可免于提交码头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3)推进电池产品水水中转危险货物申报“一单制”,托运人在启运港已办理货报的,中转港只需办理船报,托运人无需再次办理货报。 3.5船舶载运及装卸 3.5.1船舶适装要求 (1)载运电池货物的船舶应持有:《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DOCFORDG)》 (2)《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DOCFORDG)》允许积载第9类危险货物。 (3)船舶应配备足够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和人员防护设备,增加船载电池货物事故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5.2积载要求 (1)电池产品(UN3536除外)的积载类为A,即可积载于船舶舱面或舱内。但除非是短程的国际运输,按照特殊规定376(损坏或有缺陷的锂金属、锂离子或钠离子电池或电池组)或377(用于处置和回收目的运输的锂金属、锂离子、钠离子电池或电池组)运输的电池组的积载代码为SW19,积载类为C(仅限舱面积载)。 (2)货舱和舱面应保持干燥清洁。积载不应超过船舶甲板或舱底板的许用负荷。 (3)积载应满足《IMDG规则》的要求,电池货物在船上积载时远离热源和机器处所、避开生活居住处所(3m以上)以及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险货物。 (4)舱内积载时,选择装有测温探头的货舱,并对舱内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积载位置宜尽量靠近货舱水雾喷淋系统。 (5)舱面积载时,应积载于消防系统覆盖区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遮蔽,避免阳光直射。 (6)杂货船运输时,遇水易损坏的纤维板箱应积载在舱内,舱面积载时应加强防护,防止其受到天气或海水的影响。整个航程中电池包件和货物运输组件应绑扎牢固。 (7)UN3536的积载类为D,只能积载于货舱舱面,且需按照积载代码SW1的要求远离热源和SW2的要求避开生活居住处所。 3.5.3隔离要求 船舶载运电池货物没有隔离要求,但考虑到电池货物火灾的风险、特点及灭火困难等因素,建议电池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