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关于起草《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的说明···················1 一、编制《指南》的必要性 ·························································2 三、《指南》主要内容 ······························································· 3 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模型合规 ······································································· 7第三章 数据安全 ······································································· 9第四章 服务规范 ······································································ 13第五章 合作合同重点内容 ···························································17第六章 附则 ············································································20 关于起草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家“人工智能 +”战略要求,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规发展,北京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深入领会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25 年 10 月联合印发的《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GB/T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GB/T45652-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安全规范》和 GB/T4567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安全规范》等规章和标准文件,结合北京市司法局研发、建设全国首个行政复议垂直大模型项目过程中积累的合规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多方论证、专家评审等程序,形成了在政务领域可应用、可复制、可推广的合规指南,即《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有关单位在政务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合作项目提供推荐性合规实务操作建议。 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指南》的必要性 为贯彻国家“人工智能 +”战略,助力大模型技术在政务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政务机构”)积极投身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为保障此类合作项目合规落地,需要针对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开发的特点,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最新发展,以及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和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使用的需求,明确相关参与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的合规要求,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性合规建议,确保符合《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的要求,符合国家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的相关要求。 二、编制《指南》的主要思路 《指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主要遵循以下编制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参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北京市司法局全国首个行政复议垂直大模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业实践经验、法律服务经验,确保《指南》的合法性和实用性。三是明确政务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在法律合规方面的具体要求。四是突出风险防范,为相关参与方开展工作提供风险说明和防范建议。 三、《指南》主要内容 《指南》共六章,明确了在政务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合作的合规原则和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南目的、适用范围,并对主要概念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模型合规,明确了在政务领域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遵循的合规原则,以及在模型算法、技术方案设计、算力部署、服务网络方面应满足的合规要求。 第三章数据安全,明确了在政务领域的模型训练、验证、测试、应用过程中的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并针对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两类数据的合规作出了具体说明。 第四章服务规范,明确了政务领域模型提供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服务提供方应采取的合规管理措施。 第五章合作合同重点内容,提供了在此类技术合作中,建设方和承建方应签订的合作合同、数据处理协议、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内容。 第六章附则,说明了《指南》的效力和发布日期。 《指南》还包括两个附录,具体内容为: 附录一参考材料,是编制本指南时可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文件等依据的清单。 附录二合作合同参考样例,是结合本指南内容拟定的,可用于政务领 -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 - 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的合同模板,以供相关参与方在拟定合作文件时参考。 《指南》的编制旨在为政务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指南,以提高合作的效率和合规性。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行业实践的发展,适时对指南进行修订完善。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目的 为明确在政务领域开展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的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合作应遵循的法律合规要点,确保符合《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的指导意见,符合国家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的相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供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合作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参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政务机构”)开展的政务领域的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在模型合规、数据安全、服务规范、合作合同重点内容四个方面提供参考建议。 第三条 部署应用原则 政务机构应围绕政务工作中的共性、高频需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选择典型场景进行人工智能大模型探索应用。 政务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场景特点,充分论证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应用需求、实施路径、功能设计等,做到合理选择实施路径、统筹集约开展部署、探索实现统管复用、持续夯实数据基础的部署原则。 在政务领域提供和使用人工智能模型,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 -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 - 社会公德和伦理,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 第四条 重要定义 本指南中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 一 )“人工智能模型”简称“模型”,指能够基于自然对话方式理解与执行任务,提供语言理解、知识问答、逻辑推理、内容生成的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或能够根据设定程序自主执行任务的智能体。 ( 二 )“开源模型”指允许公众遵循开源许可证获取、使用、修改和分发的模型。开源模型作者称为“开源开发者”。 ( 三 )“应用场景”指在政务领域中,需使用人工智能模型解决的特定问题或特定需求。 ( 四 )“数据”指在模型训练、验证、测试过程中向模型输入的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信息、语料等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记录,以及符合一定条件或用于特定用途的信息、语料的集合。所有直接作为模型训练输入的数据统称为“训练数据”,包括预训练数据和优化训练数据。 ( 五 )“数据处理”指在模型训练、验证、测试、应用中的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 六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七 )“生成内容”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 ( 八 )“知识产权”指双方在合作中投入、产生的全部智力劳动成果以及依法产生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 ( 含专利申请权 )、著作权 ( 含邻接权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商标、工业设计等其他相关权利。 ( 九 )“建设方”指发起人工智能项目,并提供应用场景和专家意见、公共数据等项目资源的政务机构。 ( 十 )“承建方”指根据政务机构要求提供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组织、个人。 ( 十一 )“服务对象”指使用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模型服务的组织、个人,包括政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务机构服务的社会公众。 第二章 模型合规 第五条 算法设计 承建方应根据应用场景的具体情况,确定模型的设计、研发、训练、测试、部署方案,确保模型功能适用、性能稳定、操作便捷、用户体验良好。 承建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模型算法透明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生成内容准确、可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可参照的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视。 -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 - 承建方应定期对模型进行后门存在性检测,及时对发现的后门进行处置,并保存检测和处置记录。 第六条 专家资源 建设方应提供专家资源,以支持算法参数调整、计算过程优化等工作,提高算法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条 模型来源 建设方和承建方应使用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模型。 承建方使用开源模型的,应评估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是否符合开源许可范围、限制条件要求,避免违反开源许可协议或相关授权文件;开源范围不符合应用场景需求的,可通过与开源开发者协商等方式获取特别授权。 对于复杂应用场景,可以采用多种来源的模型共同提供服务,但应结合所使用的模型的具体情况,分别开展评估。 第八条 算力和部署 承建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部署模型。使用自有算力设施的,应采用本地训练、部署方式,确保算力设施来源合法合规、供应稳定。 使用云服务提供算力资源的,应采取云端训练、部署方式,宜采用符合政务机构网络安全要求的云服务类型。 对于算力需求较高的模型,可采用自有算力设施和云服务结合的方式, 以保障算力资源的可拓展性。 服务提供者应将模型训练环境与推理环境隔离,避免数据泄露、不当访问等安全事件,隔离方式可采用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 第九条 网络安全 建设方和承建方应采用符合政务机构网络安全要求的网络服务,并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服务网络遭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第三章 数据安全 第十条 数据安全责任 建设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承建方在提供模型服务过程中的数据处理权限、保护责任等,监督承建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承建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建方应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分类分级、安全评估、应急响应等,并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培训。 未经建设方同意,承建方不得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关联分析。 - 政务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合作合规指南 - 承建方不得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等非法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训练数据 建设方和承建方使用自行生产或采集的自采训练数据,应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保留生产或采集记录,并对数据来源和已采集数据开展随机抽样安全评估。建设方和承建方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采集或他人已明确拒绝采集的数据。 建设方和承建方使用以交易、合作、授权等方式获得的商业训练数据的,应与提供方签订合同,并审核其提供的数据的来源、质量、安全保护情况 ,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方和承建方使用开源训练数据的,应审核数据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