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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撰写及核阅指引

2026-01-29 廊坊仲裁委员会 付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瑶
报告封面

前 言 本指引旨在为廊坊仲裁委员会各类仲裁案件裁决的撰写与核阅提供参考,以提升仲裁裁决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增强当事方对裁决结果的可预期性。 本指引对裁决书的结构布局、内容要素、表述方式及格式规范作出明确说明,旨在确保裁决书逻辑清晰、语言通俗、说理充分,切实回应当事人的各项意见,为仲裁程序的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本指引仅为一般性方法指引,不构成强制性规范,个案中如果遇特殊情况,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灵活处理。本指引亦非《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不作为裁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依据。 1 目的12 适用13 声明1 4 保障程序公正原则15 裁决的内容不超裁和漏裁的原则16 对裁决事项充分说理的原则27 裁决具有执行性的原则28 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决原则29 促进商业交易原则2 10 清晰且具有逻辑性311 使用简短、可理解的语言312 充分说理,表达方式明确、具体313 尊重仲裁庭裁决起草风格和方法的差异3 14 文书编号415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416 引文撰写要素517 其他事项8 18 案情的构成要素819 案情应客观、清楚、全面归纳事实820 当事人的仲裁请求921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922 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923 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意见9 24 证据925 质证意见、认证意见926 代理意见1027 币种1028 注释10 29 仲裁庭意见的构成要素1030 仲裁庭声明1031 认定合同的效力1032 特殊程序的回应1133 适用法律1134 仲裁地1135 仲裁语言1136 仲裁管辖1137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1238 对争议焦点及仲裁请求的认定1239 确定各项费用1340 仲裁庭其他意见14 41 裁决结果不超裁、不漏裁1542 裁决结果作出1543 给付性请求1544 确认性请求1545 实际履行的请求1546 禁令性的请求1647 形成性请求1648 担保性请求1649 驳回请求1650 费用承担1651 裁决的分项17 52 裁决履行17 53 依据1754 写明事项1755 其他事项18 56 适用范围1857 写明事项18 58 调解书1959 撤销仲裁案件决定书1960 临时措施决定1961 其他仲裁文书的撰写20 附件 1:裁决书格式编排21附件 2:裁决书示范格式23附件 3:调解书示范格式28附件 4:英文版裁决书示范格式31 1 目的 本指引旨在为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撰写与核阅提供参考,提高裁决撰写的全面性及当事人对裁决的可预期性,进而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2 适用 2.1 本指引所规定的规范要素,既适用于终局裁决书,亦适用于中间裁决书、和解裁决书、调解书、撤销仲裁案件决定书、临时措施决定等广义仲裁文书。 2.2 本指引仅对一般情形下仲裁裁决的撰写及核阅方式提供参考,并非唯一操作标准,亦未穷尽所有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个案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3 声明 本指引不是《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不构成仲裁裁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依据和理由。 4 保障程序公正原则 4.1 仲裁裁决应当体现仲裁的程序公正,应当全面完整地叙述仲裁程序进程与各方主张。 4.2 仲裁裁决应当客观地叙述仲裁程序的进程,以及当事人约定程序,不仅应当叙述当事人的各自主张,也应当记载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反驳意见,始终贯彻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原则。 5 裁决的内容不超裁和漏裁的原则 5.1 仲裁庭作出裁决时,裁决的内容应当限于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裁决的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不得对未请求的事项作出裁决。 5.2 如果仲裁庭对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决依据,必须在充分释明的前提下,给当事人合理的机会进行评论和提出主张。 6 对裁决事项充分说理的原则 仲裁庭应当对裁决的事项作出充分的说理,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提出的各项主张,一一回应。 7 裁决具有执行性的原则 7.1 仲裁裁决应当同时满足裁决可以得到法院执行的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 7.2 形式要件包括,裁决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同时,裁决书应当载明对争议事项、仲裁请求、裁决理由以及裁决内容,除非当事人要求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7.3 实体要件包括,裁决书应当保证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事项和仲裁请求全面做出回应,没有超裁和漏裁的情形,同时写明确定和最终的裁决。 8 尊重仲裁庭独立裁决原则 8.1 仲裁庭在制作裁决时,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则独立作出裁决,不应当受其他人或者机构的干扰。8.2 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作出裁决时,例如涉及专业领域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案件、同类案件处理等情况,应当在多元的观点碰撞中,针对所审理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仲裁庭独立的内心确信。 9 促进商业交易原则 裁决一方面应当考虑程序与实体的自然公正,另一方面亦应当考虑对于商业交易的促进,搭建良好的交易环境,有利于促进各方当事人进一步合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0 清晰且具有逻辑性 10.1 裁决面向的主要对象是当事人,裁决越清晰,就越可能被当事人接受,被挑战的可能性也就越小。10.2 裁决书的格式和布局应当有助于传达仲裁庭的决定,并吸引阅读。10.3 裁决内容可以采用连贯叙述的方式,按照证据自然出现的顺序处理;或者在涉及多个不同问题时,逐个处理问题,分别讨论每个问题相关的证据和论点。 11 使用简短、可理解的语言 11.1 如果某句话与前一句没有事实或者逻辑上的联系,建议写一个新的段落。11.2 裁决还可以使用包含信息性的标题和副标题。11.3 建议减少使用技术性或者法律术语,用平实简洁的语言表述,以连贯且明确的方式阐述意见,以便所述内容更易被理解。 12 充分说理,表达方式明确、具体 12.1 裁决书应当尽可能叙述清楚与仲裁请求有关的主要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逻辑分析,内容应当明确具体。12.2 裁决书应当考虑更广泛的读者群体,比如涉及仲裁司法监督审判的法官。12.3 裁决书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使读者无需进一步调查即可以理解问题及其含义,裁决书的裁决主文内容不应当产生任何理解歧义。 13 尊重仲裁庭裁决起草风格和方法的差异 13.1 裁决没有绝对正确的风格、格式和写作顺序,但是所有裁决都必须结构清晰、表述严谨、理由充分,并且只审理和裁决属于本案仲裁庭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裁 和漏裁。13.2 尽管裁决的结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所有裁决均应当包含如下主要要素:a.当事人信息;b.程序介绍,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情况等其他程序性事项介绍;c.案情介绍,包括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以及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定性的争议事项;d.仲裁庭分析认定意见,包括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将法律适用于争议事实而得出的结论;e.裁项及履行。 14 文书编号 此部分为裁决书的文书编号,此编号与案号一致。 15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15.1 当事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写明如下信息:a.法人 / 非法人组织全称;b.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主要经营场所);c.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和职务[职务依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书,不明可以空缺];d.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以外单位人员的,应当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没有单位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裁决作出时已经撤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需列明。e.境外法人 / 非法人组织:需列明注册地、注册机关及授权代表的公证认证文件编号。 15.2 当事人为自然人 15.2.1 写明如下信息:a.姓名;b.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应当写明国籍及护照号码);c.住址;d.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是相关单位人员的,应当写明其所在单位全称;没有单位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裁决作出时已经撤销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需列明。15.2.2 外籍自然人除列明 15.2.1 外,还需列明经常居住地、签证 / 居留许可信息(如果在华);15.3 特殊情况15.3.1 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具体列明事项同自然人,同时需列明法定代理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与当事人的关系。15.3.2 当事人已进入破产程序a.具体列明事项同法人、非法人组织,同时需列明破产管理人的信息,以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为准。b.破产主体(跨境):明确破产程序的法院管辖地、破产管理人的跨境授权范围,并附法院破产裁定的认证件编号。15.4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应以裁决作出时的信息填写。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主体可以辅助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等主体官方网站。裁决作出时申请人已经撤回对部分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当事人无需列明。 16 引文撰写要素 16.1 简介案件来源及受案依据、受案编号。廊坊仲裁委员会名称、当事人名称、受理的时间、受理的依据(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如果仲裁协议非案件当 事人之间签署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需说明缘由)、案件编号。 16.2 适用的《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该仲裁规则的施行时间或者版本 16.3 仲裁材料的提交、转发和送达情况 16.4 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情况 写明廊坊仲裁委员会转交保全材料的情况及人民法院是否进行保全的情况。 16.5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包括组庭时间、仲裁员的姓名、仲裁庭成员的产生方式、适用的仲裁程序等;如果曾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亦应当予以必要说明(申请主体、回避对象、所作决定)。 16.6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和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如果涉及跨境仲裁协议效力(例如协议签订地在境外、当事人为不同法域主体),需写明仲裁庭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对书面形式的认定依据。 16.7 变更请求 / 反请求 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 / 反请求,应当写明申请主体、所作决定(主体、日期及结论)、送达内容。 16.8 本案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的情况 16.8.1 开庭审理的,应写明开庭的次数及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庭审的主要阶段性过程、仲裁庭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16.8.2 多次开庭的,如果开庭程序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可以一同表述,例如“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 2025 年 3 月 15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在廊坊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否则应当对每一次开庭的程序具体说明。 16.8.3 如果有鉴定机构出庭,应当写明其出庭情况,表述为:“仲裁庭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廊坊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鉴定机构派员出席了庭审。 庭审中,……鉴定机构接受了仲裁庭和各方当事人的提问……”。 16.8.4 如果被申请人全部缺席,则对庭审程序的表述为:“庭审中,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对仲裁请求的陈述,核对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庭审结束前,申请人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 16.9 名称变更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需要注明当事人名称变更的情况:一是仲裁协议签订时与案件受理时的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二是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名称发生过变更。 16.10 审理措施的情况 16.11 仲裁程序中止 / 恢复审理的情况 包括原因(例如双方均申请、仲裁协议的效力、管辖权异议等)、中止及恢复的主体、日期及相关情况。 16.12 重新组庭 出现重新组庭情况,写明重新组庭的事由、重新组庭的日期、人员及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等情况。 16.13 追加当事人 出现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完整陈述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