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群陈婷华东政法大学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法律与经济视阈下上海养老险制度创新变革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08)的阶段性成果。 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既有利于缓解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缺口和负担,也能满足不同群体对养老的不同层次的需求。近几年,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具有金融投资属性的商业养老产品,其中,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自2013年我国官方首次提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概念,2014年《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以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从局部到范围逐渐扩大,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整体效果来看不甚理想。与国外养老保险发展的趋势和规模相比,我国老年人在购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时明显动力不足。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本质上符合物权法律关系构造,存在着法律主体、客体和内容之分。通过厘清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洞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性质。以下,围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展开必要的研究。 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上海市保险学会法律专委会主任。 ((一一))主体主体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以及第三方。 陈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投保人,主要是指符合年龄门槛的老年人或受益人。根据原保监会的要求,投保人主体必须年满60周岁且对其住房享有完全独立产权(银保监会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_gdsj.html?docId=15790&docType=2,访问日期:2021年1月27日)。由于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属性,故该养老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老年人本人而非其家人或其继承人。在老年人身故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目的得以实现,此时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关系因老年人的身故而解除,保险公司对房屋进行处分,在扣除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之后将多余部分作为遗产,由老年人的家人或其继承人进行法定继承和分割。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除了传统的经济发展、人文观念、产品知名度等因素外,法律制度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不容忽视。此外,激励机制不足、监管分散、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冲突等问题也比较突出。针对以上诸问题,笔者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性质这一基本点出发,解析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关系,对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运行进行检视,寻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原因,最后,从法律制度构建这一角度,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 保险人限定为保险公司,而非银行等其 他金融机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文本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成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即养老保险金)。在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依法处置房屋。保险公司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例如,经营时间满5年,最低注册资本2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保险精算、法务、房地产物业管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务,而没有从实际的结果审视该保障行为的目的及其落脚点。当然,若将养老保险合同的客体界定为住房,就容易使客体与客体对象发生混淆,无法作出区分,而房屋本身只是养老保险合同中的一个交换标的,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所欲得到的并非房屋这个交换标的,而是房屋背后与之相对应的交换利益——房屋抵押优先受偿权;对于投保人而言,房屋的预期利益即为养老保险金。 ((二二))客体客体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关系涉及老年人、保险公司以及第三方,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物权法律关系,即建立在物权之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享有房屋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同时,也负有按时提供养老保险金之义务;另一方面,老年人按合同约定每月享有养老保险金的同时,则负有提供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只有把握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房换钱”的行为本质,才能清楚地了解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第三方,通常指银行等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的作用主要在于实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沟通。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因此,若要推广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选择同银行进行合作,由投保人在银行开户,保险人与银行进行资金方面的对接。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评估、鉴定等第三方机构,它们为投保人顺利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准确掌握投保人真实情况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减少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运行因不诚信、不透明、不公开带来的合作障碍。 由于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涉及多方利益,而非一种单方面对住房物权的处分行为,故而需要从基础性、根源性的合同法律关系来界定客体属性。在上述三种见解中,将合同取得的预期利益作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客体的解读比较自然、合理,也容易被普通民众所接受。 对此,有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就是养老保险合同本身(李玉泉,2003)。针对这一观点,持相反立场的一种见解认为,该观点仅仅注意形式上的法律关系客体,而没有在实质上理解养老保险合同的目的,即养老保险合同的缔结是为了保障自己未来获得稳定的养老金的利益(贾林青,2014)。也有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应是一种保障行为(温世扬,2016)。 ((三三))内容内容 另外,由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我国政府机构应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指导,从而引导和确保住房反向抵押养 老 保 险 功 能 得 以 顺 利 实 现(庄 留 华,2017)。 关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应针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第三方三个不同主体分别进行解读。 关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的权利内容是指投保人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能够获得的利益,概括起来不外乎这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可以就其投保 笔者认为,如果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一种行为,这仅仅是从行为角度来看待养老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权利、义 说法释理 Law and Reasoning 利的同时,要承担起更多的义务。保险公司享有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对于投保人健康信息、房屋产权信息的知情权;(2)对于房屋的抵押权,以及抵押权到期后的优先受偿权,其次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享有对住房完整性、投保人健康方面的监督权;(3)保险公司还享有对投保人发生违约事项后,单方暂停发放养老金的抗辩权。至于保险公司的义务,可归纳为四点:(1)保险人要符合《指导意见》中对保险机构准入资格的基本要求,确保在资格申请中没有弄虚作假;(2)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由自己或督促银行发放养老金;(3)保险公司在抵押权生效后需要注意保管好投保人的房产证,未经投保人许可不得在投保人生前对房屋进行处分; 的养老保险享有终身、定期获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二是投保人保留对其抵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在其身故后为其继承人保留是否接受房屋剩余价值的权利,或者其继承人是否愿意支付对价赎回住房的权利。关于投保人的义务有三:一是投保人负有自觉配合和协助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健康状况、真实的房屋权属资料信息的义务;二是房屋抵押期间,未经保险公司许可,投保人不得再次对该房屋抵押;三是投保人不得恶意或放纵房屋实际价值的贬损,必要的时候要采取一定措施保护房屋的完整和主体结构不被破坏。 (4)在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要确保房屋价值超出养老保险相关费用的部分能返还给投保人的继承人,或保障投保人的继承人享有房屋赎回的权利。 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中介机构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确保评估信息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如果合同约定了中介机构负有监督义务,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职,积极做好监督工作,并取得相应的报酬权。在整个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过程中,政府机构要发挥职责,既要审慎把握好保险机构的资格准入,同时也要严防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要特别注意防范挤兑或保险兑现不能的情况发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政府还应为地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推广、落 与此相对,保险公司作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享有一定权 寿推出的“安居乐”,经原保监会批准(保监许 可〔2016〕1015号)于2016年 正 式 投 入运营。 身给付的成本等诸多因素后确定。一经确定,该金额不得变更。 地提供政策支持、政策保障和政策宣传。 由于抵押的房屋价值是影响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重要因素,因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共同委托一家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投保人按50%的比例承担房屋评估、抵押、公证、律师等费用。 ((四四))实 例 分 析实 例 分 析——— 以— 以““幸 福 房 来 宝幸 福 房 来 宝””为例为例 截至2019年9月,幸福人寿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南京、大连、苏州、杭州八城市 累 计 承 保 的 老 年 人 仅203人(澎 湃 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576224,访问时间:2021年3月20日)。目前,经办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司仅幸福人寿、人民人寿两家。据统计,到2019年9月末,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期末有效保单129件,共有129户家庭191名老人参保,参保老人平均年龄71岁,户均月领养老金7000余元,最高一户月领养老金超过3万元(银保监会官网,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49946&itemId=915&-generaltype=0,访问时间2021年3月20日)。 2015年3月,经原保监会批复同意(保监许可〔2015〕280号),由幸福人寿推出的我国第一款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幸福房来宝”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A款)问世。在此,拟对该产品的核心条款进行简单分析,以便帮助读者加深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解以及对相关条款内容的了解。 根据该产品8.2条款之规定,订立主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须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则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履行主动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另一方面,投保人除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以外,还应就下列事项主动进行告知,即人的告知、物的告知、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人的告知主要是关于投保人年龄、自然状况、身体状况等情形的告知义务;物的告知主要是关于抵押房屋情况,包括房屋权属、质量、原有抵押、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权期限等的告知义务;自身财产情况的告知主要是关于投保人的自身收入、未清偿债务、诉讼纠纷等情况的告知义务。 “幸福房来宝”主要面向拥有独立房产的老年人。根据该产品的6.2条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抵押登记后,保险公司获得该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不过,在合同有效期间老年人对房屋仍拥有居住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身故。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身故后取得抵押房屋的处分权,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所得归还该房屋继承人;如处置价款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从当前试点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市场狭小,业务进展很不理想。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之所以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实因该保险产品与我国现实国情相抵牾有关,使得老年人对这一新的保险品种接受度较低,很多人还在犹豫和继续观望中。 由于该产品涉及养老金的终身给付、不动产抵押等多个重要因素,因此该产品的1.5条款特意设定了较为宽松的30日犹豫期,如果在投保后30日内退保,投保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损失。但是,超过犹豫期提出退保的,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