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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6年1月起施行 张瑶|010-67413324|zhangyao@dagongcredit.com2025年12月25日 摘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9月迎来首次修订,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从公司治理、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范。《办法》从强化机构内控与优化外部监管两端推动信托业提质转型,促进行业整体稳健运行与信用状况改善,但分级分类监管或将导致个体信用状况分化。 公司治理方面,《办法》明确要求信托公司确立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核心目标,并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的有机融合;同时,要求股东提供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信息并配合监管调查,且主要股东需承诺在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提供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 业务开展方面,《办法》将经营范围从原有的按信托财产性质分类模式,调整为新的业务分类框架,明确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取消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等非主业业务。同时,要求信托公司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的原则,打破刚性兑付。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构建了全流程防控体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覆盖境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受托履职合规性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固有业务受到严格约束,例如禁止对外提供担保、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并限制非标债权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同时,资本要求提高,最低注册资本从3亿元提升至5亿元且需一次性实缴,且需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一般准备,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穿透识别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力,对不同级别和系统性影响力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此外,《办法》对于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机制更加明确,新增专章规定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流程,要求信托公司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确保信托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保障受益人权益。 整体来看,新《办法》从内部提升与外部约束两方面共同推动信托行业系统性改革与转型。 一方面,通过重塑信托公司主业边界、强化风险管控与股东责任,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聚焦主业,提升自身经营质量与风险抵御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提高监管精准度与约束力,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稳健性和市场信任度,改善行业整体信用状况。与此同时,随着分级分类监管的深入实施,公司治理完善、转型领先的机构有望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而转型缓慢、风险较高的机构则将面临更严格的约束,行业个体信用状况差异或将进一步显现。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