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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COMM HOLD2025/2026年中期报告

2025-12-16港股财报棋***
ASIA COMM HOLD2025/2026年中期报告

冠亞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報 告 連 同 去 年 同期比較數字。該中期財務報告已由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審閱。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第8頁至第28頁之附註構成此未經審核之中期財務報表之整體部分。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 本集團主要從事鐘錶銷售及物業租賃。 本公司為一間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分別為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31 Victoria Street,Hamilton HM10, Bermuda及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39樓3901室。 除 非 另 外 說 明,否 則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乃 以 千 港 元(千 港 元)呈 列 及 已 於 二 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由董事會批准發佈。 2. 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要求而編製。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並無包括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所需的所有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編 製 符 合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4號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需 要 管 理 層 運 用 判 斷、評估及假設,將可能影響按年度政策之應用、資產和負債、收入和支出之呈報數字。實際結果可能與該等估計有所不同。 編製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編製本集團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年年度財務報表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一致,惟附註3所載預期將於二零二五╱二零二六年年度財務報表中反映之會計政策變動除外。 3. 本集團已於本會計期間對該等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應用下列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會計準則之修訂本: 香港會計準則第21號之修訂本缺乏可兌換性 於本中期期間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本並無對本集團於本期間及過往期間之財務狀況及表現及╱或該等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所載列之披露造成重大影響。 本集團並無應用任何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之新準則或詮釋。 (續) 4. 本集團的經營活動會面對各種金融風險:市場風險(包括外幣風險、利率風險及價格風險),信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不包括在年度財務報表中所需要的所有金融風險管理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自年底以來,風險管理政策並無改變。 公允值架構 下 表 呈 列 本 集 團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值,該 等 工 具 於 報 告 期 末 按 經 常 性 基 準 計 量,並 分 類 為 香 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值計量」所界定之三個層級之公允值架構。將公允值計量分類之層級乃參考以下估值方法所用輸入數據之可觀察性及重要性而釐定: •第一級估值:公允值計量只使用第一級數據,即於計量日根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躍市場之未經調整報價。•第二級估值:公允值計量使用第二級數據,即可觀察數據未能達到第一級,及並未使用重大不可觀察之數據。不可觀察之數據為不能獲得市場數據之數據。•第三級估值:公允值計量使用重大不可觀察之數據。 就公允值層級被分為第二級及第三級的金融工具以及公允值層級被分為第一級的買賣證券而言,本集團擁有由財務管理人領導之團隊對其進行估值。該團隊直接向財務總監和審核委員會報告。每 年 的 中 期 和 年 度 報 告 日 期,該 團 隊 會 編 寫 有 關 公 允 值 計 量 變 動 分 析 的 估 值 報 告,並 由 財 務總 監 審 核 和 批 准。財 務 總 監 和 審 核 委 員 會 對 估 值 的 過 程 和 結 果 每 年 進 行 兩 次 討 論,與 財 務 報告日期一致。 (續)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並無第一級及第二級之間的轉移,或 轉 入 或 轉 出 公 允 值 架 構 第 三 級。本 集 團 之 政 策 為 於 該 報 告 期 末 發 生 期 間,識 別 公 允 值 層 級之間的轉移。 (i)第一級公允值計量中使用的估值技術及輸入數據 交易證券的公允值以活躍市場於報告期末不扣除任何交易成本之收市買入價為基準。 (ii)第二級公允值計量中使用的估值技術及輸入數據 以公允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值參考在二手市場不扣除任何交易成本的買入價報價於報告期末不扣除任何交易成本之市場報價而釐定。 (續) 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非上市權益工具的公允值採用折現現金流量估值技術釐定。公允值計量中使用的重大不可觀測之數據為貼現率。公允值計量與貼現率呈負相關。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在所有其他變數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貼現率每減少╱增加1%,本集團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非上市權益工具估計將增加╱減少42,000港元(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42,000港元)。 (續) 本集團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益之非上市權益工具所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虧損,在其他全面收益的投資重估儲備(不可劃轉)中確認。出售股本證券時,其他全面收益累計金額直接轉撥至保留溢利。 本 集 團 之 金 融 工 具 之 賬 面 值 乃 按 成 本 或 攤 銷 成 本 入 賬,如 到 期 日 逾 三 個 月 之 銀 行 存 款、現 金和 現 金 等 值 物、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賬 款、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賬 款 及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貸,於 二 零 二 五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及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其 公 允 值 並 無 重 大 不 同,概 因 該 等 金 融 工 具 即 時或短期內到期。 (續) 5. 本集團按部門劃分管理其業務。資料以與內部呈報方式一致之方式向本公司董事會(為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目的為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本集團呈報以下兩個可報告分部:(i)鐘錶銷售,以及(ii)租賃物業。並無將任何經營分部合計以構成此兩個可報告分部。 為評估分部表現及分部間資源分配,主要營運決策者按以下基礎監控各可報告分部之業績、資產及負債: 可報告分部之會計政策與本集團詳述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之會計政策相同。分部溢利╱(虧損)指各分部所賺取溢利╱(虧損),並未分配中央行政成本及 企 業 成 本,其 不 能 夠 有 意 義 地 分 配 至 獨 立 分 部。此 乃 就 分 配 資 源 至 各 分 部 及 評 估 其 表 現 向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之計量。 營業收入及開支乃經參考該等分部產生之營業收入及開支(包括該等分部應佔之折舊或攤銷資產所產生之開支)分配予報告分部。 向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的外部收入的計量基準與簡明綜合損益表所採用者一致。 除企業資產,所有資產均分配至可報告之分部。 所 有 負 債 均 分 配 至 可 報 告 分 部,除 應 繳 所 得 稅、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不 能 歸 屬 於 獨 立 分 部 借 貸 及其他企業負債。 (續) 5.(續) 本集團按經營分部將期內之營業收入、業績、資產及負債資料分析如下: (續) (續) (續) (續) 5.(續) 以下為(i)本集團來自外部客戶之營業收入及(ii)本集團之物業、機器及設備及投資物業之經營地 區 分 析。客 戶 經 營 地 區 參 考 自 提 供 服 務 或 貨 物 遞 送 之 地 點。特 定 非 流 動 資 產 之 經 營 地 區 乃基於資產之實際地點作考慮。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並 無 營 業 收 入 來 自 佔 集 團 總 收 益10%或以上之單一外部客戶。 (續) 6. 除稅前溢利已扣除╱(計入)以下各項: (續) 香港附屬公司的香港利得稅率為16.5%(二零二四年:16.5%)。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財 務 報 表 中,並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概 因 香 港 附 屬 公 司 承 前累計稅項虧損超逾估計應課稅溢利或香港附屬公司錄得的稅務虧損。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除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附屬公司外,中國附屬公司於兩個期間的稅率均為25%。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成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之實體可享有優惠稅務待遇。就不多於人民幣3,000,000元的小型 微 利 企 業 之 應 課 稅 溢 利 而 言,其 應 課 稅 溢 利 的75%毋 須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而 其 應 課 稅 溢 利的餘下25%則須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兩家附屬公司(二零二四年:一家附屬公司)享有相關優惠稅務待遇。 於 瑞 士 之 附 屬 公 司 的 瑞 士 利 得 稅 率 為16%(二 零 二 四 年:16%)。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五 年 及 二 零二 四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由 於 本 集 團 並 無 瑞 士 之 任 何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故 沒 有 瑞 士 利 得稅撥備。 於 美 國 之 附 屬 公 司 須 按21%(二 零 二 四 年:21%)之 稅 率 繳 納 聯 邦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按8.25%(二零二四年:8.25%)之稅率繳納馬里蘭州企業所得稅。由於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在美國產生任何估計應課稅溢利,因此並無就企業所得稅撥備。 根據百慕達及英屬處女群島規則及條例規定,本集團在這些司法管轄區不受到任何所得稅管制。 (續) 8. (a)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已 根 據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持 有 人 之 溢 利32,804,000港 元(二 零 二 四 年:35,816,000港元),以及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747,123,000股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數(二零二四年:747,123,000股普通股)計算。 (b) 由於本公司於兩個期間內並無發行任何具攤薄潛力之普通股,因此,每股攤薄盈利與每股基本盈利相同。 9. 就上一個財政年度應付本公司持有人之股息,於中期期間已批准及派付。 二零二四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於中期期間已批准及派付之上一個財政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02677港元(二零二四年:0.0348港元) 20,00026,000 (續) (續) 本集團給予顧客由即期至180日之信貸期。於報告期末,根據發票日期及扣除虧損撥備之貿易應收賬款之賬齡分析如下: (續) 於報告期末,根據收到貨品之日期之貿易應付賬款之賬齡分析如下: (續) 14. 本集團主要管理人員之薪酬,包括支付予本公司董事及若干最高薪僱員之金額如下: (續) 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本集團租賃辦公室及倉庫用地予林金鳳女士及其緊密家庭成員最終擁有及控制的兩間(二零二四年:兩間)關連公司。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據經營租賃應收公司(由林金鳳女士及其緊密家庭成員最終擁有及控制)賬款的承諾如下: (續) 16. 於報告日,本集團有以下尚未履行的承擔。 於報告期末已訂約但未確認為負債的重大資本開支載列如下: 17. 據董事所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涉及任何董事認為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