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冠亞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報 告 連 同 去 年 同期比較數字。該中期財務報告已由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審閱。 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1. 本集團主要從事鐘錶銷售及物業租賃。 本公司為一間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及主要營業地點分別為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31 Victoria Street,Hamilton HM10, Bermuda及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39樓3901室。 除非另外說明,否則未經審核簡明中期財務報表乃以千港元(千港元)呈列及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由董事會批准發佈。 2. 未經審核簡明中期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16之適用披露要求的規定,包括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而編製。 編 製 符 合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4號 之 未 經 審 核 簡 明 中 期 財 務 報 表,需 要 管 理 層 運 用 判 斷、評 估 及假設,將可能影響按年度政策之應用、資產和負債、收入和支出之呈報數字。實際結果可能與該等估計有所不同。 編製未經審核簡明中期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政策與編製本集團二零二二╱二零二三年年度財務報表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一致,惟附註3所載預期將於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年年度財務報表中反映之會計政策變動除外。 3. 本集團已於本會計期間對該等中期財務報表應用下列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之修訂本: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及有關修訂本保險合約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實務報告第2號之修訂本會計政策之披露香港會計準則第8號之修訂本會計估計之定義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與單一交易產生之資產及負債有關之遞延稅項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訂本國際租稅變革–支柱二規則範本 於本中期期間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本並無對本集團於本期間及過往期間之財務狀況及表現及╱或該等簡明綜合中期財務報表所載列之披露造成重大影響。 本集團並無應用任何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之新準則或詮釋。 (續) 4. 本集團的經營活動會面對各種金融風險:市場風險(包括外幣風險、利率風險及價格風險),信貸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中期簡明綜合財務資料不包括在年度財務報表中所需要的所有金融風險管理資料及披露,並應與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一併閱讀。 自年底以來,風險管理政策並無改變。 (a) 公允值架構 下表呈列本集團金融工具之公允值,該等工具於報告期末按經常性基準計量,並分類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公允值計量」所界定之三個層級之公允值架構。將公允值計量分類之層級乃參考以下估值方法所用輸入數據之可觀察性及重要性而釐定: •第一級估值:公允值計量只使用第一級數據,即於計量日根據相同資產或負債於活躍市場之未經調整報價。 •第 二 級 估 值:公 允 值 計 量 使 用 第 二 級 數 據,即 可 觀 察 數 據 未 能 達 到 第 一 級,及 並未使用重大不可觀察之數據。不可觀察之數據為不能獲得市場數據之數據。 •第三級估值:公允值計量使用重大不可觀察之數據。 (續) 4.(續) 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並無第一級及第二級之間的轉移,或轉入或轉出第三級。本集團之政策為於該報告期末發生期間,識別公允值層級之間的轉移。 於本期間,並無估值技術之其他變化。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按成本或攤銷成本入賬之金融工具之賬面值與其公允值並無重大不同,概因該等金融工具即時或短期內到期。 (續) 4.(續) 以下概述用於評估金融工具公允值之主要方法和假設。 (續) 5. 本集團按部門劃分管理其業務。資料以與內部呈報方式一致之方式向本公司董事會(為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目的為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本集團呈報以下兩個可報告分部:(i)鐘錶銷售,以及(ii)租賃物業。並無將任何經營分部合計以構成此兩個可報告分部。 為評估分部表現及分部間資源分配,主要營運決策者按以下基礎監控各可報告分部之業績、資產及負債: 可報告分部之會計政策與本集團詳述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之會計政策相同。分部溢利╱(虧損)指各分部所賺取溢利╱(虧損),並未分配中央行政成本及 企 業 成 本,其 不 能 夠 有 意 義 地 分 配 至 獨 立 分 部。此 乃 就 分 配 資 源 至 各 分 部 及 評 估 其 表 現 向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之計量。 營業收入及開支乃經參考該等分部產生之營業收入及開支(包括該等分部應佔之折舊或攤銷資產所產生之開支)分配予報告分部。 向主要營運決策者報告的外部收入的計量基準與簡明綜合損益表所採用者一致。 除遞延稅項資產及其他企業資產,所有資產均分配至可報告之分部。 所 有 負 債 均 分 配 至 可 報 告 分 部,除 即 期 應 繳 所 得 稅、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及 不 能 歸 屬 於 獨 立 分 部 借貸及其他企業負債。 (續) 5.(續) 本集團按經營分部將期內之營業收入、業績、資產及負債資料分析如下: (續) (續) (續) (續) 5.(續) 以 下 為(i)本 集 團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之 營 業 收 入 及(ii)本 集 團 之 物 業、機 器 及 設 備、投 資 物 業 及 按 金及 預 付 款 項 之 經 營 地 區 分 析。客 戶 經 營 地 區 參 考 自 提 供 服 務 或 貨 物 遞 送 之 地 點。特 定 非 流 動資產之經營地區乃基於資產之實際地點作考慮。 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並 無 營 業 收 入 來 自 佔 集 團 總 收 益10%或以上之單一外部客戶。 (續) 6. 除稅前溢利已扣除╱(計入)以下各項: (續) 香港附屬公司的香港利得稅率為16.5%(二零二二年:16.5%)。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二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財 務 報 表 中,並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出 撥 備,概 因 香 港 附 屬 公 司 承 前累計稅項虧損超逾估計應課稅溢利或香港附屬公司錄得的稅務虧損。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除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的 附 屬 公 司 外,中 國 附 屬 公 司 於 兩 個 期 間 的 稅 率 均 為25%。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 二 二 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符合條件之小型微利企業之年度應課稅溢利少於人民幣1,000,000元的部分應減按12.5%計入應課稅溢利,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應課稅溢利超過人民幣1,000,000元但少於人民幣3,000,000元的部分應減按50%計入應課稅溢利,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一家附屬公司(二零二二年:一家附屬公司)享有相關優惠稅務待遇。 於 瑞 士 之 附 屬 公 司 的 瑞 士 利 得 稅 率 為16%(二 零 二 二 年:16%)。於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及 二 零二 二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由 於 本 集 團 並 無 瑞 士 之 任 何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故 沒 有 瑞 士 利 得稅撥備。 於 美 國 之 附 屬 公 司 須 按21%(二 零 二 二 年:21%)之 稅 率 繳 納 聯 邦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按8.25%(二零二二年:8.25%)之稅率繳納馬里蘭州企業所得稅。由於附屬公司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在美國產生任何估計應課稅溢利,因此並無就企業所得稅撥備。 根據百慕達及英屬處女群島規則及條例規定,本集團在這些司法管轄區不受到任何所得稅管制。 (續) 8. (a) 每股基本盈利已根據歸屬於本公司持有人之盈利30,715,000港元(二零二二年:6,989,000港元),以及於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747,123,000股已發行普通股加權平均數(二零二二年:747,123,000股普通股)計算。 (b) 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由於並無具攤薄潛力之股份,因此每股攤薄盈利與每股基本盈利相同。 9. 就上一個財政年度應付權益股東之股息,於中期期間已批准及派付 二零二二年千港元(未經審核) 於中期期間已批准及派付之上一個財政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0469港元(二零二二年:0.0536港元) (續) (續) 本集團給予顧客由即期至180日之信貸期。於報告期末,根據發票日期及扣除虧損撥備之貿易應收賬款之賬齡分析如下: (續) 13. 本集團主要管理人員之薪酬,包括支付予本公司董事及若干最高薪僱員之金額如下: (續) 14.(續) (續) (續) 16. 於報告日,本集團有以下尚未履行的承擔。 (a) 於報告期末已訂約但未確認為負債的重大資本開支載列如下: 17. 據董事所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概無涉及任何董事認為就董事所知屬於重大之尚未完結或面臨威脅或針對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訴訟或仲裁或索償。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集 團 之 營 業 收 入 為338,000,000港 元,相 較 於去 年 同 期 的291,000,000港 元 增 加16%(二 零 二 二 年:下 跌32%)。營 業 收 入 增 加 主 要 由於中國之鐘錶銷售額繼上期中國實施封城後有所恢復。於本期間,香港及中國之銷售分別 為5,000,000港 元 及332,000,000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分 別 增 加15%及16%。本 期 間 的 毛利率為33%,與去年相同。 於本期間,分銷成本較去年同期的44,000,000港元增加6%至46,000,000港元。分銷成本增加主要由於折舊費用、娛樂開支、其他稅項費用及租金開支增加,部分被員工開支減少所抵銷。 本 期 間 的 行 政 開 支 為18,000,000港 元,較 去 年 同 期 的33,000,000港元下跌46%。該下跌主要由於本集團於英國之投資物業以英鎊計值,上期間受到英鎊貶值所影響,導致錄得虧損約18,000,000港元,而該虧損於本期間僅為2,000,000港元。 由於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本期間財務成本由4,000,000港元增加28%至5,000,000港元。 本期間的其他收入約為1,000,000港元,而去年同期則為6,000,000港元,主要為政府資助。 鑑 於 上 文 所 述,本 集 團 於 本 期 間 錄 得 純 利31,000,000港 元,而 去 年 同 期 則 錄 得 純 利7,000,000港元。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團之現金結餘總額為118,0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194,000,000港元)。現金結餘減少主要由於期內償還銀行借貸及派付股息。於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銀 行 借 貸 為134,000,000港 元(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174,000,000港 元)。銀 行 借 貸 由(i)投 資 物 業 抵 押341,000,000港 元;(ii)本 公 司 提 供 之 公司擔保;(iii)本公司一間附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