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梳理了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外部评级使用的框架对应关系,旨在为银行、评级机构及发行人等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外部评级使用的部分共包含7项内容,涉及映射过程、多个外部评级的处理、债项和发行人评级、本外币评级、长短期评级等方面。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外部评级规定主要体现在《附件25:外部评级使用规范》,共涉及5部分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多方评级结果使用、债项评级结果使用和评级结果使用需考虑的其他问题。
在映射过程方面,巴塞尔协议Ⅲ强调标准法风险权重框架下,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合格信用评估机构(ECAI)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即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挂钩。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涉及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披露、资源、可信度、不滥用主动评级和信息共享等八个方面,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确定相关资产风险权重时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该机构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以及按照外部评级机构不同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从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外部评级使用规范中多方评级结果的使用、债项评级结果的确定、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短期评级和长期评级、评级适用范围、主动评级的使用等方面与巴塞尔协议Ⅲ中内容具有较高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