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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金融部|董秋含 摘要: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反映了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问题,之后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对于外部评级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持续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2023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文梳理两套监管体系对外部评级使用在框架上的对应关系,旨在为银行、评级机构及发行人等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外部评级使用的部分共包含7项内容,涉及映射过程、多个外部评级的处理、债项和发行人评级、本外币评级、长短期评级等方面。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关于外部评级规定主要体现在《附件25:外部评级使用规范》,共涉及5部分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多方评级结果使用、债项评级结果使用和评级结果使用需考虑的其他问题。 巴塞尔协议Ⅲ中映射过程部分主要强调标准法风险权重框架下,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合格信用评估机构(External Credit Assessment Institution,ECAI)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即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挂钩。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涉及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披露、资源、可信度、不滥用主动评级和信息共享等八个方面,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披露确定相关资产风险权重时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该机构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以及按照外部评级机构不同评级所对应的风险权重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 从具体规定来看,我国外部评级使用规范中多方评级结果的使用、债项评级结果的确定、 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短期评级和长期评级、评级适用范围、主动评级的使用等方面与巴塞尔协议Ⅲ中内容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