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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风险权重外部评级使用的比较

2025-12-01大公信用还***
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风险权重外部评级使用的比较

2025年12月1日 金融部|董秋含 摘要: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反映了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问题,之后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对于外部评级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持续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2023年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文梳理两套监管体系在资产风险权重外部评级使用的对应关系,旨在为银行、评级机构及发行人等市场参与者提供参考。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部分资产计算风险加权资产使用外部评级映射,评级结果与权重的映射关系与巴塞尔协议Ⅲ保持一致,对银行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未采用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标准法要求对主权风险暴露可采用外部评级或者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规定的评级方法的出口信贷机构(Export Credit Agencies, ECA)公布的国别风险评级结果;对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可采用公共部门实体外部评级或者主权外部评级;对非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可采用外部评级;对银行风险暴露可采用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或者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法,其中外部信用风险评估法中“基础”风险等级评估不得包含任何隐形的政府支持(指在发生银行违约事件或者银行危机时,政府将采取行动避免银行债权人承担损失)假设,除非评级对象是政府拥有的公共银行;对公司风险暴露可采用外部评级。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开展尽职调查,以确保外部评级适当,如发现实际风险高于外部评级所代表的风险,必须采取对应的风险权重至少高一个档次的风险权重,不得采取比外部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更低的风险权重。 根据我国2023年推出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权重法中仅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风险暴露、境外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和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权重认定以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映射权重基本与巴塞尔协议Ⅲ一致;对银行风险暴露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未采用外部评级方法。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