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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实用指南|如何让项目融资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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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实用指南|如何让项目融资事半功倍

如何让项目融资事半功倍 b.what licences are required from the Securities andFutures Commission (SFC) for engaging in regulated引 言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众多中外资银行抓住机遇为“一带一路”项目积极提供贷款融资支持。印尼雅万高铁、中老铁路、秘鲁钱凯港、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风电项目等标志性项目也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并如雨后春笋般一个个竣工或快将竣工落地。 这些融资项目成功的背后离不开对项目所在国和项目本身全面的考察和对融资结构作精心的设计。我们在本指南准备了“一带一路”项目融资的10项实用提示,从尽职调查、贷款文件、担保措施、融资结构、信用保险、衍生工具、绿色金融等多个范畴探讨如何了解及降低相关融资风险和抓住有关机遇。 目 录 提示一:在项目开展之前作充分尽职调查,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包括法律环提示三:未雨绸缪 — 为贷款文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提示二:承包商如何参与到项目融资?提示四:贷款文件的签署,简单又不简单04080610 境和监管等 提示八:新兴市场投资有风险,保险及信贷工具用起来19 提示五:担保无小事12 提示九:善用金融衍生工具降低利率和汇率风险提示十:抓住绿色融资机遇2022 1在 项 目 开 展 之 前 作 充 分 尽 职 调 查 ,深 入了解 项 目所 在 国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法 律 环 境 和 监 管 等 在“一带一路”项目中,了解项目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尤为重要。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能帮助企业及银行规避潜在风险,还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因此,在项目启动前,投资者应对项目所在国的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和许可、招投标、环评等进行项目法律环境尽职调查,并主动协调和平衡多重利益关系。 境外顺利回收投资回报,并进行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类似的案例在“一带一路”项目投资中并不少见。因此,在项目启动前,应当洞察项目所在国的金融环境和政策,以免在未来遭遇不必要的财务损失和法律风险。 法律环境分析 初步研究 首先是该国家的法律体系,了解法律的基本框架,例如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接下来是该国的行业法规,分析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了解行业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此外,还需要了解国际条约与协议,考察与该国相关的国际法律义务。截至2023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之间订有已生效的近90份双边投资协定(BIT)及其他若干多边投资协定(MIT),了解与该国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助于在必要时及时获得国际条约赋予的保护。 利用公开信息获取数据,包括文献、政府报告、行业研究等,了解所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以某国有企业在某国投资的电厂为例,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没有充分了解该国可能存在的外汇储备短缺问题,而在电厂投入运营产生收入后,由于缺少美元储备,导致项目收益难以分配给境外股东,这导致了该企业难以在 案。称职的牵头法律顾问,可以对项目所在地律师的尽调报告内容进行详细审阅,甚至在可能的范围内,独立调研当地法律,对报告内容进行交叉验证,识别错误或不详尽之处,不断要求当地律师补充、完善和澄清报告内容,以便对客户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和防范。 实地考察 如果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与当地政府官员、商业伙伴和社区成员进行交流,以获得第一手信息。 聘请牵头法律顾问提供协助 除了进行投资的企业外,对“一带一路”项目提供融资的银行亦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相对来说范围较窄、但与融资本身更为相关的尽调(例如项目所在国法律体系对融资结构的影响、就项目公司分红或贷款还本付息的可行性及是否征收预提税等),并与借款方商讨要求其提供全面尽调报告作为提款前提条件,以及贷款方是否能依赖该等尽调报告等。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聘请具有中国背景的牵头法律顾问至关重要。这些顾问不仅拥有国际视野和丰富的跨国项目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复杂的国际、商业和投资协议,还深谙中国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决策流程。这种背景使他们更易理解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独特需求和关注点。此外,他们能充当中资企业与当地法律团队之间的桥梁,有效沟通并确保法律服务契合企业战略目标。在法律体系不完善或当地律师专业经验有限的地区,具有中国背景的法律顾问并且拥有丰富跨境投融资经验的律师能够提供关键支持,确保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并有效规避潜在法律风险。例如,在项目融资的尽职调查过程中,经验丰富的项目融资律师对不同行业有基本的了解,例如懂得不同类型电站融资的尽职调查架构和基本的文件分类,在融资初始阶段可以迅速基于自身经验拿出一份相对完整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甚至可以就水电站、风电站、核电站、火电站等不同项目设计有针对性的尽调方 2承 包 商 如 何 参 与 到 项 目 融 资 ? 承包商项目融资的结构搭建过程中,可能需要关注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如何考虑项目融资的期限安排?项目融资周期如何与项目回款周期和现金流相匹配?承包商如何选择担保方式和担保文本?承包商如何与金融机构共享担保品?承包商如何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提前摸清担保执行的要求,为未来追索项目的现金流做好准备?如何确保债权在未来可继续转让或保理?如何关注、了解当地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要求?如何处理承包商和股东、其他债权人的关系?这些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承包商与具有丰富经验的跨境投融资律师一起提前思考和设计。 一个项目中提供融资服务的并不仅仅是金融机构,承包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为项目提供关键的融资。 承包商通常参与到项目融资的情况是延付融资,即承包商需垫资进场,不要求业主严格按照EPC合同项下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工程款,而是同意业主延期支付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实质上是提供了融资便利。在延付融资的基础上,承包商可以进一步寻求工程款保理融资,即将EPC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延付工程款的融资支持。 承包商参与延付融资在项目融资中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融资参与有助于: ・提升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竞争力。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尤其是在东道国存在风险或项目业主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能否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是能否获得项目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承包商提供延付融资可以为承包商中标项目赢得筹码。 ・推动项目的进展。相比于耗时的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承包商提供延付融资就能够在EPC合同和延付融资合同签署后立即开展建设,协助项目按时推进,并通过后续再融资快速回收合同款。 ・在延付融资中获得附加收益。由于延付利率通常高于银行融资利率,承包商可以收取融资费用,从而获得工程款以外的附加收益。 3未 雨 绸 缪 — 为 贷 款 文 件 选 择 合 适 的 管 辖 法 律 和 争 议解 决 机 制 一带一路的融资项目往往时间跨度大,充满了多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比如项目无法按时完工、项目周期收入无法覆盖还款金额、收入到账和还款时间点不匹配、或者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环境或者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一旦争议出现,贷款文件选择的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就至关重要,交易方都希望以合适的方式解决争议。选择不合适的管辖法律和/或争议解决机制除了让交易方在项目上产生额外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也会对其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或者进行索偿辩护等产生各种不利影响。交易方尤其是要注意争议解决方式往往在签署贷款文件时已经确定,例如如果在贷款文件没有就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共识,在争议发生后,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否则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便不是一个选项。 那么融资方应该如何在合同谈判阶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律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呢? 管辖法律 贷款文件的管辖法决定文件解释适用的实体法律,对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关键作用。 目前国际贷款市场使用的主流贷款文件中管辖法主要是美国纽约法和英国法,取其国际认受性及丰富的判例基础。如果融资项目在亚太地区,英国法以及源自英国法的香港1法则较为常见被选用为贷款文件的管辖法律。在涉及中资银行及中资企业的一带一路项目,香港法拥有作为贷款文件管辖法律的一系列优势。 除了上述考虑,在选择贷款文件管辖法律尤其是有关担保文件方面也需要注意是否有资产所在地法律的强制性或存在有利因素而需选择资产所在地法律。在一个融资项目里,贷款协议与各种担保文件的管辖法律可以有所差异。 香港法作为管辖法律的优势: ・香港实行普通法制度,而普通法作为一套源自英国的法律在众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共通性。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 争议解决机制 ・不同于其他实行普通法的国家/地区,香港是唯一采用中英文双语法制的法域,中英文皆为官方语言。香港法例(成文法)均有中英双语版本,拥有同等法律效力。香港各级法庭均可以使用英文或中文进行诉讼,而且拥有众多具备良好中英文语言能力的法律从业人员。 贷款文件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 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法庭和仲裁。在贷款市场贷款文件选择法庭解决争议较为普遍。由于一带一路融资项目的保密性、行业专业性和国际性等特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亦具有其可取之处,包括仲裁过程及裁决不需要公开、双方可以按行业专业性选择仲裁员、以及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获得的仲裁裁决便可以在其他缔约国执行。 ・亚太贷款市场公会(APLMA)发布的香港法管辖的贷款市场标准文件除英文外,也提供中文翻译版供参考。 ・如果选择香港作为争议解决地,选择香港法作为管辖法有利于加快法庭或仲裁进度。这是因为虽然文件管辖法不必依争议解决地而定,但是法庭或仲裁庭对于不熟悉的管辖法或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外国法律专家意见以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原则,因而增加费用及时间成本。 选择香港法庭(相对于其他外国国家或地区的法庭)解决争议的其中一个重要优势是有关法庭的判决可以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中国内地实行。 4贷 款 文 件 的 签 署,简 单 又 不 简 单 除了上述关于管辖法律的考虑,合同方亦需要注意签署方所在法域、签署地所在法域、以及合同实行地所在法域有关法律的要求。例如就香港成立的公司而言,其签署贷款文件可以使用其钢印(COMMON SEAL),也可以不使用钢印。 如果选择使用则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有关使用钢印的要求签署。如果有关贷款文件属于契据,香港公司如不使用钢印,则需要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由唯一董事或者一名董事加上另一名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在该文件说明该文件由有关公司作为契据而签署、以及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 签署听起来简单,不就是见面签字嘛!但实践中不止于此。尤其是在“一带一路”项目各签署方可能分布在多个国家及地区,签署贷款文件往往并非可以轻易安排所有授权签字人在同一地点聚首一堂进行。 假设贷款文件的管辖法律是香港法,合同方可以选择通过“虚拟签署“(VIRTUAL SIGNING)的形式进行签署,一般理解为由合同各方授权签字人在其各自所在地签署文件并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交换由其签署的文件。无论有关文件为一般合同(SIMPLE CONTRACT)或契据(DEED),较为稳健的做法是由合同其中一方律师通过电邮发出书面签署指令(SIGNINGINSTRUCTIONS)予合同各方,然后由合同各方在其所在地各自打印文件并进行签署,再把签妥的签字页联同有关文件的完整最终签署版本(EXECUTION VERSION)按照签署指令附在同一个邮件发回给发出签署指令的律师,供其收集齐全所有签署页后整理为全套完整签署版文件。上述程序符合英国律师会于2010年经考虑一个相关案件判决2后所发出的操作指引的选项之一。 与“虚拟签署”不同,“电子签署”(ELECTRONICSIGNING)(即以电子数码形式签署文件)在亚太地区并不普遍。例如在香港法下,虽然《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对电子签署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契据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签署进行仍然有不确定性。 5担 保 无 小 事 常见的项目融资从贷款方对发起人及借款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