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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森生活服務有限公司RUISEN LIFE SERVICE CO, LIMITED ( 股 份 代 號:192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年度業績公告及繼續暫停買賣 業 績 摘 要 •於2 0 2 4年 的 收 益 約 為 人 民 幣1 , 9 5 5 . 7百 萬 元,較2 0 2 3年 約 人 民 幣1 , 9 7 3 . 2百 萬 元 減 少 約0 . 9 %。•於2 0 2 4年 的 毛 利 約 為 人 民 幣2 7 2 . 0百 萬 元,較2 0 2 3年 約 人 民 幣3 1 1 . 3百 萬元 減 少 約1 2 . 6 %。於2 0 2 4年 的 毛 利 率 約 為1 3 . 9 %,較2 0 2 3年 約1 5 . 8 %減 少1 . 9個 百 分 點。•於2 0 2 4年 的 虧 損 約 為 人 民 幣2 0 . 6百 萬 元,較2 0 2 3年 溢 利 約 人 民 幣9 7 . 0百萬 元 減 少 約1 2 1 . 2 %。2 0 2 4年 的 淨 虧 損 率 約 為1 . 1 %。•於2 0 2 4年 的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為 人 民 幣2 6 . 7百 萬 元,較2 0 2 3年 本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溢 利 約 人 民 幣9 0 . 3百 萬 元 減 少 約1 2 9 . 5 %。•於2 0 2 4年 的 本 公 司 普 通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虧 損 約 為 每 股 人 民 幣9 . 9 8分(2 0 2 3年 ︰ 每 股 盈 利 人 民 幣3 3 . 7 9分 )。•於2 0 2 4年1 2月3 1日,本 集 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約 為 人 民 幣3 9 4 . 4百 萬 元(2 0 2 3年 : 約 人 民 幣4 3 3 . 4百 萬 元 )。 瑞 森 生 活 服 務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或「瑞 森 生 活 服 務」)之 董 事(「董 事」)會(「董事 會」)欣 然 公 佈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本 集 團」)截 至2 0 2 4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之 初 步 年 度 業 績,連 同 截 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 之 比 較 數 字。年 度 業 績 乃 根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會 計 準 則(「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編 製。此 外,年 度 業 績 亦經 本 公 司 審 核 委 員 會(「審 核 委 員 會」)審 閱。 除 稅 前(虧 損)╱ 溢 利所 得 稅 開 支 2 0 2 4年2 0 2 3年人 民 幣 千 元人 民 幣 千 元( 經 重 列 ) 其 他 全 面(虧 損)╱ 收 益 於 隨 後 期 間 將 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其 他 全 面( 虧 損 )/ 收 益 :與 年 內 出 售 經 重 估 投 資 物 業 的 公 允 價 值收 益 有 關 的 所 得 稅換 算 海 外 業 務 之 匯 兌 差 額 於 隨 後 期 間 將 不 會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其 他 全 面( 虧 損 )/ 收 益 淨 額 年 內 全 面(虧 損)╱ 收 益 總 額 ( 2 6 , 7 6 8 )9 0 , 5 7 36 , 0 8 66 , 7 3 7 流 動 資 產 總 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0 2 4年1 2月3 1日 1 .公 司 及 集 團 資 料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獲 豁 免 公 司。本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為S e r t u sC h a m b e r s , G o v e r n o r s S q u a r e , S u i t e # 5 - 2 0 4 , 2 3 L i m e Tr e e B a y Av e n u e , P. O . B o x 2 5 4 7 ,G r a n d C a y m a n K Y 1 - 1 1 0 4 , t h e C a y m a n I s l a n d s。 本 公 司 的 英 文 名 稱 已 由「Yi n c h e n g L i f e S e r v i c e C O . , L t d .」更 改 為「R u i s e n L i f e S e r v i c eC o ,L i m i t e d」,而 雙 重 外 文 名 稱 亦 由「 銀 城 生 活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更 改 為「 瑞 森 生 活 服 務 有 限公 司 」,均 自2 0 2 4年7月1 0日 起 生 效。 本 公 司 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截 至2 0 2 4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旗 下 附 屬 公 司 從 事 提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及 增 值 服 務。本 公 司 股 份 於2 0 1 9年1 1月6日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主 板 上 市。自2 0 2 4年8月2 8日 起,本 公 司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暫 停 買 賣,並 將 繼 續 暫停 買 買,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2 .編 製 基 準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頒 佈 的 國 際 財 務 報 告準 則 會 計 準 則(「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包 括 所 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國 際 會 計 準 則(「國際 會 計 準 則」)及 詮 釋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而 成。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乃 根 據 歷 史 成本 法 編 製,惟 已 按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之 投 資 物 業 及 按 公 允 價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金 融 資 產 除 外。該 等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人 民 幣」)列 示,且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所 有 數 值 均 約 整 至 千 位 數。 截 至2 0 2 4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的 母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淨 額 為 人 民 幣2 6 , 6 6 4 , 0 0 0元,而 於2 0 2 4年1 2月3 1日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為 人 民 幣2 5 , 2 9 3 , 0 0 0元。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乃 基 於 假 設 本 集 團 能 夠 持 續 經 營,以 及 董 事 認 為,經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後,本集 團 將 擁 有 足 夠 的 營 運 資 金 為 其 自2 0 2 4年1 2月3 1日 起 計 的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運 作 提 供 資 金 : ( i )�集 團 自 報 告 期 末 起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的 預 計 現 金 流 量 ; ( i i )加快 收 取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費 及 拓 展 外 部 業 務 的 計 劃 ; 及 ( i i i )�集 團 可 用 的 未 動 用 的 銀 行 融 資。 重 列 先 前 發 佈 的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截 至2 0 2 4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本 集 團 接 獲 一 名 舉 報 人 針 對 李 春 玲 先 生(「李 先 生」,本 公 司當 時 的 執 行 董 事 )的 指 控 報 告 以 及 一 封 對 黃 清 平 先 生(「黃 先 生」,控 股 股 東 及 當 時 的 非 執行 董 事 )作 出 若 干 指 控 的 函 件。本 集 團 委 聘 獨 立 法 證 會 計 師(「獨 立 法 證 會 計 師」)審 閱 所 有指 控 及 其 他 獨 立 法 證 會 計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事 項。根 據 獨 立 法 證 會 計 師 的 調 查 結 果,本 公 司 管理 層 發 現 先 前 刊 發 的 截 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以 下 錯 誤 陳 述 : 若 干 僱 員 領 取 透 透 過 供 應 商 支 付 的 薪 金 及 獎 金 自2 0 1 9年1月1日 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本 集 團 若 干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及 僱 員(「僱 員」)領 取 透 過本 集 團 指 定 供 應 商(「供 應 商」)支 付 的 薪 金 及 獎 金 合 共 約 人 民 幣6 7百 萬 元。然 而,該 等 款項 並 未 於 過 往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內 妥 為 入 賬。故 經 評 估 相 關 經 濟 實 質 後,本 集 團 認 定 原 於截 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 列 為 銷 售 成 本 之 人 民 幣3 . 3百 萬 元 應 分 類 為 行 政 開 支。本 集 團作 出 上 年 度 調 整,將 截 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 的 行 政 開 支 增 加 人 民 幣3 . 3百 萬 元,以 反映 原 列 為 銷 售 成 本 的 薪 酬 付 款 的 正 確 分 類。 由 於 該 等 付 款 為 僱 員 薪 酬 相 關 而 非 真 實 採 購,本 集 團 原 本 應 於 相 關 期 間 代 僱 員 預 扣 個 人所 得 稅。故 作 出 上 年 度 調 整,以 確 認 截 至2 0 2 3年1月1日 及2 0 2 3年1 2月3 1日 就 相 關 薪 酬 應付 的 相 應 個 人 所 得 稅 人 民 幣9 . 1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1 1 . 2百 萬 元,連 同 相 應 應 收 僱 員 款 項。鑒於 部 分 僱 員 其 後 已 離 職,若 干 應 收 款 項 之 可 收 回 性 變 得 不 確 定。因 此,本 集 團 錄 得 上 年 度調 整,以 確 認 累 計 虧 損 人 民 幣2 9 1 , 0 0 0元( 體 現 為 截 至2 0 2 3年1月1日 保 留 溢 利 之 減 少 )及 截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 額 外 虧 損 人 民 幣9 7 , 0 0 0元。 此 外,根 據 增 值 稅 法 規,就 該 等 交 易 自 供 應 商 收 到 的 增 值 稅 發 票 所 申 報 的 進 項 增 值 稅(「增 值 稅」)( 現 已 確 定 為 與 實 際 採 購 貨 品 或 服 務 無 關 )並 不 合 資 格 抵 扣。因 此,本 集 團 錄得 上 年 度 調 整,以 將 截 至2 0 2 3年1月1日 保 留 溢 利 減 少 人 民 幣4 . 9百 萬 元 及 截 至2 0 2 3年1 2月3 1日 止 年 度 其 他 支 出 增 加 人 民 幣2 8 3 , 0 0 0元,反 映 先 前 申 報 但 不 可 抵 扣 進 項 增 值 稅 的 撥 回以 及 逾 期 稅 項 付 款 罰 款 的 確 認 所 致。 向 江 蘇 京 安 保 安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京 安 保 安 」)墊 款 的 減 值 虧 損 及 應 佔 該 聯 營 公 司 業 績 京 安 保 安 為 本 集 團 的 聯 營 公 司,向 本 集 團 提 供 保 安 服 務。於2 0 2 0年,本 集 團 向 京 安 保 安 墊付 貸 款 人 民 幣2 7百 萬 元,根 據 現 金 流 量,該 筆 墊 款 由 京 安 保 安 用 於 向 黃 先 生 控 制 的 公 司收 購 若 干 物 業。截 至2 0 2 3年1月1日 及2 0 2 3年1 2月3 1日,該 筆 墊 款 於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內 列為 預 付 京 安 保 安 的 服 務 款 項。然 而,鑒 於 該 交 易 的 性 質 被 視 為 應 收 京 安 安 保 的 貸 款 墊 款,該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