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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类案件司法保护白皮书(2018.9-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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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类案件司法保护白皮书(2018.9-2025.9)

2025年10月29日 引言 我国正处于人口结构深刻变革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性交汇期。根据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2025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过3.1亿,占总人口的22%,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2亿人,占总人口的15.6%,老龄化社会形态持续深化。与此同时,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正重构着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5年6月,60岁及以上老年网民用户规模已达1.61亿人,互联网使用率高达52%,老年人在享受数字化、智能化服务进程中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主体人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把老年人生活保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2025年4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北京市政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写入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多批次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做实为人民司法、保障和增进民 生福祉。在此背景下,以公正司法有效保障数量庞大的老年群体在接受网络服务和进行网络消费环节中的合法权益,不仅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银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承担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使命,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数字时代背景下老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全面梳理建院以来涉老年人的网络消费(含服务)类案件,分析案件特点及成因、总结裁判要点及规则,以期为规范化解此类纠纷、切实保障老年人网络消费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力求实现以司法审判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为老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贡献北互力量。 一、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2018年9月至2025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涉60岁以上老年人1网络消费纠纷案件1009件,2021年至2025年9月每年受理案件量分别为79件、64件、169件、299件、261件,案件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年均增长率达23.5%。 从案件当事人看,法定退休年龄初期的老年人居多。根据立案时间计算,以上网络消费案件中老年当事人共计644人,年龄在60岁至90岁不等,平均年龄67.49岁,其中年龄在60岁至70岁之间的占比63%,70岁以上的占比37%,老年当事人的年龄范围覆盖法定退休年龄初期至高龄阶段,反映出年龄在60岁至70岁之间的“新老年”成为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主要群体。 从诉讼地位看,老年人作为维权主体居多。绝大部分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老年当事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被告多为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经营者。原告往往主张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与之相对,老年当事人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情形占少数。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其中又有一部分老年人作为“名义经营者”,实际为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其身份证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这种名义借用行为可能使老年人被动卷入诉讼活动,从而面临法律风险。 从案件类型看,纠纷领域显著集中。涉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合计占比89.7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8.7%,反映出网络购物领域已成为老年人网络消费纠纷的多发区。从争议焦点看,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明确指向性,主要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营者不履行发货义务、不履行“三包”责任、虚假宣传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等,少部分案件中原告还要求经营者或者平台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对多样化,主要包括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处罚措施等不符合约定,例如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限制账号功能、扣除账号收益等,以及诱导充值打赏等为由,要求经营者或者平台返还服务款项、解除账号限制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从诉讼标的物看,基本覆盖老年人日常生活消费各个领域。从标的物种类来看,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标的物呈现多样化特征,涵盖家居用品、家具家电、服装、食品、保健品、辅助器具、配饰等多种品类。标的物为家居用品、服装等生活日用品和家具家电、数码产品等耐用品的案件占比76.2%;标的物为珠宝玉石、文玩字画等高价值商品的案件占比6.8%;标的物为食品药品、保健品的案件占比17%,其中不乏VR眼镜、运动手表、电动床垫等高科技产品,以及代步车、护理床等专为老年人设计、满足其特殊需求的适老化产品。 从涉诉金额来看,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标的物为生活日用品、耐用品、食品、保健品等的案件涉诉金额差异较大,低者不超过十元,较高的可超过万元。购买商品标的物为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等高价值商品的案件涉诉金额往往较高,商品价格区间主要集中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因店铺经营、直播打赏等引发的案件涉诉金额往往较高,最高超过10万元,这些高额消费场景亦从侧面角度反映出老年消费者对于健康管理和情绪价值的消费意愿较高。 从裁判结果看,老年人基本消费权益依法得到维护。在涉老年人网络消费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380件,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案件631件。在判决案件中,支持老年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61%;驳回老年人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占比39%。 总体而言,在支持老年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原告关于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等基本诉求大多数能够获得法院裁判支持,而大部分原告要求经营者、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等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老年消费者对于深层次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不足,在其主张与证明能力之间尚存在不小差距,多见于无法证明被告构成欺诈或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等情形,最终此部分的相关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在以调解或者撤诉方式结案的部分案件中,经营者、平台与老年当事人通过法院工作达成调解或和解时,则可能通过给予补偿等方式部分满足老年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诉求。 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老年人网络消费案件情况,当前老年人网络消费领域呈现以下三大态势。 一是老年人网络消费需求丰富多样,正日益深度参与数字经济产业。涉老年人网络消费案件量持续攀升,反映出老年群体网络消费行为的普及程度不断加深。随着以较高收入、较高教育水平、较高消费意愿并具较丰富社会经验为主要特 征的“新老年”群体数量持续增长,老年人网络消费行为覆盖了购物、生活服务、社交、文娱活动等多场景。在具体消费场景中,除保健品、医疗器械、文玩字画等传统老年人重点关注消费领域以外,受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影响,在诸如网络直播、社群服务、出行服务等文娱活动,以及人工智能、娱乐软件下载使用等商品和服务领域,老年人的消费需求亦向中青年消费群体靠拢,相关纠纷案件明显增加,体现出老年群体对健康养生、文化娱乐、情感关怀、科技体验等高品质生活需求正逐年提升。同时,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以生产型消费者的身份主动融入数字经济生态,例如以“观看视频赚金币”“发布短视频获取流量分成”“参与电商推广分佣”等方式,通过流量参与、内容创作来获取经济收益。 二是网络购物成为老年群体网络消费纠纷多发领域。涉老年人网络购物纠纷呈现出“量多面广”与“高风险个案”并存的特征,一方面,大部分涉老年人网络购物纠纷为涉及日常消费的小额争议。从涉诉商品种类来看,老年人网络购物仍以基础实用型需求为主,包括生活日用品、食品、家具家电等,此类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因部分老年人存在追求便宜的心理,容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另一方面,少数网络购物纠纷中存在针对老年群体的精准消费陷阱。涉高端保健品、珠宝玉石、古玩字画类商品纠纷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老年人在此类消费场景中往往面临话术诱导、营销套路、情感裹挟等风险,更易冲动消费、盲信消费、高额消费,致使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又因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商 品真伪鉴定、价值评估、举证责任分配、多重法律关系等专业性问题,进一步加大了老年人的诉讼风险。 三是老年人网络消费维权面临较大挑战。总体上,老年人因面临更大的“数字鸿沟”,在网络消费领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权成为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主要诉求。但老年人因预防风险的能力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经济条件和时间精力有限等,往往需要面对更大的诉讼风险,甚至陷入维权成本高于收益的困境。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部分老年人在网络消费活动中,因对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缺乏关注和理解、没有及时留存证据,在诉讼活动中无法提供关键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无直接关联,使得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从而难以获得司法裁判支持。 二、案件反映的老年人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核心问题及原因 (一)“精神空巢”下特定心理需求被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利用 一是孤独排解心理被不良商家利用。部分老年人因生活单调在网络中寻找精神寄托,“老乡帮扶”“悲情营销”等骗局不断,部分老年人因情感孤独、价值感低,容易在情感裹挟下冲动下单,其后往往因主播及直播间经营主体“跑路”而索赔无门,遭受经济损失。我院审理的姜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主播自称系原告老乡,需要冲流量涨人气支持其去养老院做义工,晚上会联系打赏人返还充值钱款,原告陷入帮扶心理向其打赏19155元,其后无 法找到主播,只能起诉平台,平台确认涉案主播涉嫌诈骗但只能返还平台收取款项,致使原告损失近万元。我院审理的张某与王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主播自称遭受家暴出售珠宝补贴家用,原告陷入同情心理,购买大量珠宝玉石,希望退货退款时发现直播间经营主体处于经营异常状态、主播在直播间中自曝的身份信息造假,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健康焦虑心理被不良商家利用。因老年人普遍关注身体状况、担心疾病风险,对保健品、养生产品的需求迫切,直播间中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营销乱象不断,相当数量的老年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虚假宣传诱导下盲目购买情形常见,其后往往因商品无效、商家推诿而维权困难,既遭受经济损失又可能延误健康管理。如我院审理的杜某与某食品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因看到被告经营的网店宣传某产品具有“修复受损细胞、改善记忆力专注力、调整睡眠、抗衰老”等功能,对产品功效产生信任并大量购买,使用后发现无任何宣传的保健效果,法院认定涉案产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号或药品批文,宣传内容超出普通食品功能范畴,构成虚假宣传。 三是养老经济需求被不良商家利用。不少老年人出于养老财产保值增值的需求,对字画珠宝玉石这类“硬通货”抱有投资期待,不良商家利用这一心理,通过直播间、微信群等渠道,制造各类消费陷阱,如以“收藏升值”“限时捡漏”“专业鉴定保真”为噱头,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劣质或假冒 的珠宝玉石;以购买字画后可“参展”“拍卖”等为幌子,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低价值的书画。我院审理的路某与某商贸行、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主播声称持有有关单位“任命文件”,并承诺购买其字画,将获得参展费、保证上拍高价出售、甚至将获得现金奖励和住房奖励等,原告在直播间花费5万余元购买16幅画,收货后发现字画均为印刷品,法院认定被告无法履行前述承诺构成根本违约,应予退还货款。此外,还有不法诈骗分子通过投放临时链接的方式、绕开平台监管进行私域引流,在此情形下,待老年人发现商品实际价值远低于售价,想要联系退款时,却常面临私域账号被拉黑、客服失联、维权陷入僵局的情况,导致老年人经济负担加剧,幸福感、安全感严重受损。 (二)“数字鸿沟”下用网能力与用网需求间存在断层 一是权利主体意识不强出借身份致承担责任。部分老年人主体意识薄弱,风险认知不足,出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