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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业绩基准,产品转型进行时

金融2025-11-01刘欣琦、王思玥国泰海通证券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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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业绩基准,产品转型进行时

就《业绩比较基准指引》&《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的点评 本报告导读: 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投融资再平衡的新阶段》2025.10.28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市场持续升温,利润同比高增》2025.10.15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权益基金持续净流入,指增产品更受青睐》2025.10.11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25H1小结:高增之下,酝酿变化》2025.10.10投资银行业与经纪业《居民资金入市显迹,销售费用降费落地》2025.09.13 新规强化基准的选取、变更、信息披露、约束作用等方面要求,压实各方责任。有望改善基金投资透明度与相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指数产品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 投资要点: 监管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解决我国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缺乏系统性的规定、管理人全链条内控机制以及产品“风格漂移”问题,发布相关新规。 新规强化基准的选取、变更、信息披露、约束作用等方面要求,压实各方责任。1)基准选取: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并维护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一类库。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与资产投向;2)基准变更:基准拟发生一般变更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提前30日公告;拟发生重大变更的,需按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程序。强调基准的持续性及变更的告知义务;3)基准信息披露:强调在基金合同、招股书披露基准的设定及原因。同时要求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的对比情况,并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解释差异;4)基准约束作用:一方面,管理人针对不同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指标和阈值。投资过程中触发指标预警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另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同时压实托管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各方责任。 基准约束强化有望改善基金投资透明度与相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指数产品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1)我们预计,基准明确后,基金公司基于基准的预警调节措施和考核激励机制也将相应出台,明确的基准约束下,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预计将进一步向基准靠拢。2)强化基准约束下,“风格漂移”等问题有望得到有效缓解,主动型基金投资透明度有望提升,跑输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3)长期来看,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升,指数产品占比有望进一步提升。 投资建议:建议重视指数权重股机会,个股推荐中信证券、中国平安、东方财富、兴业证券、东方证券。 风险提示:政策推出进程不及预期。 第八条【基准匹配-权益基金】:权益型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应满足:全市场选股策略产品以宽基指数或其对应的策略指数为要素;特定市值、投资策略产品以相关的市值、投资策略指数为要素;特定行业、市场板块或主题基金以对应行业板块或主题方向指数为要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 第九条【基准匹配-债券基金】:债券基金选择业绩比较基准,原则上应满足:不限定市场、券种、久期和信用等级的产品以主流的全市场综合债券指数为要素;专注于特定市场、券种、久期、信用等级的产品以相应的债券指数为要素;主题基金以表征该主题方向的代表性指数为要素,如叠加特征,优先选择叠加对应特征的代表性指数。 取第六条【指数选取】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指数代表性强,编制方案合理,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 第十条【基准选取-资产类型匹配】:业绩比较基准设置应当与基金可投资的主要资产类型相匹配。对于同时包括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商品类资产等多类型资产的基金,原则上以匹配其资产类型的指数或者合约价格等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 (二)指数的编制方案、运作规则、指数行情和有关数据等能够持续、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 (三)指数编制机构的指数研发能力和运维能力较强,有完备的人员团队、组织架构和内外部监督机制,并符合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基准选取-指数产品】:按照有关指数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将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条【指数基准要求】: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该指数应当具有充分代表性、编制方案合理、持续运作,并满足:编制方案、运作规则、行情和数据能够持续、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指数名称能够准确反映投资方向,成份券代表性强;成份券分布广泛,符合分散投资要求;成份券具备较好流动性(股票指数成份券流动性良好);指数成份券的市场容量充足。 第七条【基准展示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构成和展示应当明确、清晰、简洁。选择指数的,原则上应当使用指数的官方全称,并在指数中标明久期(如有)、币种(如有)、不同利息或者分红处理方式。使用境外指数的,应当同时写明中文翻译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七条【法律文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充分说明: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及原因,包括与基金产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的匹配情况; (二)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所涉及的发布机构和代码; (三)相关要素的制定规则、计算方式、查询途径等; (五)未来可能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和程序;(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基准信披-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等对比情况。对比周期至少包括过去一年、过去三年、过去五年、过去十年、自基金合同首次生效起至今等。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应披露期末和期间基金与基准的资产配置比例对比、期末股票投资组合与基准的行业分布对比。债券型基金应披露基金债券投资组合与基准的期末久期对比、报告期平均久期对比、久期分布对比、信用等级分布对比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包括跟踪误差、信息比率等)对差异进行解释说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信息等进行复核。 列示第九条【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比例、持仓股票行业分布(如有)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一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事项进行持续说明,并将基金业绩表现同时与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和变更前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基准信披-定期报告】:对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后一年内,在定期报告中对变更事项、基准的主要差异进行持续说明,并将基金业绩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如变更前业绩比较基准所使用的指数已停止编制或编制方法发生重大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不再披露与变更前的对比情况,但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注明不披露的具体原因。 第八条【基准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变更基准前三十日公告并充分说明变更原因、差异及影响: (一)原有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无法持续运作、编制方案发生重大修订等客观因素导致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或者投资风格的; (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比例、更换能更好代表市场特征的要素等使新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作用更强,且符合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的;(三)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及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注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程序,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需要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 (二)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将导致基金投资风格发生重大变更的;(三)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总体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机制,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确定基金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作用。 第十条【总体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纠正机制。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五条【产品设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全流程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机制。需通过科学合理的测评方式,评估业绩比较基准的适当性,确保其能够体现基金产品主要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应当通过风控、合规等相关部门复核,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 第十一条【产品开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差异化、合理化布局原则开发新产品,明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根据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要素,充分评估和比较备选基准要素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审慎选取匹配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由公司管理层决策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 第十二条【持续跟踪】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持续跟踪,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并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发现业绩比较基准已不能有效适用基金产品的,应及时启动评估变更基准的程序。 第十六条【基准跟踪-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对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对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进行持续监测和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理的风控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控指标和阈值,科学运用业绩归因结果,及时发现并管理业绩比较基准偏离情况。监测指标除包括信息比率、跟踪误差、超额收益、卡玛比率等外,对于权益类基金,可采用股票配置偏离限额、基准覆盖率、主动比率等;对于债券基金,可采用久期中枢、信用风险暴露集中度等指标。 内部控制 基金管理人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原因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七条【合规管理】: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需对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在新产品开发/存量产品变更时进行合规审查;审查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及纠偏机制的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履责规范和问责措施。 第十三条【投资纠偏】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风格的稳定性管理,指定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部门监测基金实际 投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情况,防范基金风格漂移。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因素,针对不同基金产品审慎设置差异化的投资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监测指标和相关阈值。触发指标预警的,基金经理原则上应当在公司制度规定时间内调整完毕,或者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对是否突破指标阈值做出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加强跟踪评估。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基金投资偏离情况进行分析,并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以基金 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充分体现基金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建立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 基金管理人衡量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产品业绩时,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做好业绩归因分析,科学评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