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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代 码 :0 0 0 8 5 1 公 告 编 号 :20 2 5-1 4 0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除李强先生、高雪峰先生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李强先生因2024年度审计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是否消除未知,差错更正未经审计,在审计机构出具新的审计意见前,无法保证季度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监事高雪峰先生因2024年度审计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是否消除未知,差错更正未经审计,在审计机构出具新的审计意见前,无法保证季度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5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的认定,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但因跨期时间长,调整事项繁复,预先告知书可能与正式处罚决定存在差 异等因素,若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与正式处罚决定不一致的,公司将及时做出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尚未经审计,但与年审机构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调整追溯方案和结果沟通。 公司于2025年08月27日至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具体详见2025年8月30日公司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面临的诉讼事项 1.重大诉讼事项 2022年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技”)、公司提起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2月就该9起诉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9起诉讼二审于2023年6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4年4月1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12起案件,上述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2024年08月0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同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08月12日,公司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同意原告(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12份《民事裁定书》。同时,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的12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2025年01月10日,公司已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就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截 至2025年02月12日 , 公 司 银行 账 户 已实 际 被 执 行 法院 常 州 市新 北 区 人 民 法院 扣划140,025,035.30元,剩余16,701,864.20元尚未执行。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开庭询问的传票。 2025年04月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2022年常州9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5年4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21起案件的诉讼材料。该21起案件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仍在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17日、2024年08月07日、2024年08月15日、2025年01月02日、2025年01月14日、2025年02月13日、2025年04月02日、2025年4月19日、202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累计诉讼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4年07月1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07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08月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08月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年09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12月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年01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02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2025年02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年03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5年03月1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2025年03月2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2025年04月1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2025年05月0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年06月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2025年06月21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2025年0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公告编号:2025-067)、2025年07月2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 公告》、2025年08月0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2025年08月1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2025年08月2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3)、2025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0)、2025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2025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7)、2025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38)。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2024年0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409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08月0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积极履行披露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公司于2025年08月27日至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本次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影响2015年至2024年相关财务报告数据及披露信息,导致2017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后期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三)退市事项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9.1.15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2025年9月26日,公司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出现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已触及上述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高鸿,证券代码:000851)将被深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