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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63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ZHT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刘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群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力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适用□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股东陈士华为股东刘斌之妻;股东刘斌系基联启迪控股股东,刘斌、陈士华为基联启迪实际控制人;股东刘斌系北京汇智聚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 √是□否 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股东陈士华为股东刘斌之妻;股东刘斌系基联启迪控股股东,刘斌、陈士华为基联启迪实际控制人;股东刘斌系北京汇智聚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事项 2023年4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23)内02民再15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2民终3346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重审。2025年5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3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20,111.19元及利息、鉴定费253,798.81元。目前,该案二审已开庭审理,该案尚未审结。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节8.3.2”,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上述案件涉及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 (二)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7),该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元:元 (三)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28)。 (四)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28)。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均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报告期内,承诺人均正常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报告期内,存在公司资产被抵押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