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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1)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4月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修订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相关议案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59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4)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2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问询问题。 (5)2025年6月3日,公司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回复,并对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更新。公司已在问询函的回复报告和更新后的申请文件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6)2025年9月9日,根据深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已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与更新。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博士DOCTOR及图”商标纠纷事项 (1)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1996年5月21日,公司注册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并持续广泛使用。2021年11月5日,自然人于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2022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891号),驳回于X的撤销申请。2022年7月15日,于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2023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3】第000026710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2023年12月27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24年10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京73行初5610号,判决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1月8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4)京行终11678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布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专用权于2025年1月27日起终止。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下达受理通知书,案号为(2025)最高法行申2983号。2025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2983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年6月13日,马赫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202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YO41318】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2023年1月17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2024年4月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07113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2024年4月29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京73行初3613号,并于2025年3月18日开庭。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3613号,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25年7月14日提起上诉申请。 2023年12月28日,莫X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商标。2024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第35类“博士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31号),决定撤销第1091684号第35类“博士DOCTOR”注册商标。202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第1091684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X红)(文号:商评字【2025】0000220590),裁定结果:维持撤销“博士DOCTOR及图”商标在第35类服务的注册。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1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初20966号。 (2)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2022年6月13日,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2022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181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2023年6月14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19407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2024年9月14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9号,并于2025年4月9日开庭。2025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9号,判决结果为: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94072号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3)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2022年6月3日,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2023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354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2023年6月14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0000194078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2024年9月14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8号,并于2025年4月9日开庭。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8号,判决结果为: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94078号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4)1091685号“DOCTOR”商标 2023年12月28日,莫X红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5号“DOCTOR”商标。2024年8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5号第35类“DOCTOR”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1632号),决定撤销第1091685号第35类“DOCTOR”注册商标。2024年9月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前述决定,对该决定不服,于2024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2025年7月21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1091685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第三人:莫X红)(文号:商评字[2025]第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