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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2025年三季度报告

2025-10-24财报-
蠡湖股份:2025年三季度报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政府征收补偿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拟签署正式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蠡湖股份”“蠡湖增压”)位于无锡市滨湖区华谊路2号的华庄工厂因政府拆迁。2023年6月,公司与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办事处就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2号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征收补偿事项签署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金额总计18,399.4617万元,自本协议生效支付15%,2023年11月底办公楼交拆时支付15%,余款待全部交拆后付清。根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公司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搬迁完毕,详见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关于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在实际工作中,因华庄办公楼尚未按计划进行交付和拆除,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15%的拆迁补偿款项,公司已完成办公楼交付的准备工作,后续交付、拆除和支付事项双方尚在共同协商。 2、涉诉事项 (1)上海轶朋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轶朋锴”)分别于2023年7月和9月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就其与公司及子公司无锡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铸业”)合同纠纷案提起诉讼,轶朋锴向法院主张要求子公司蠡湖铸业偿付应付合同款1,518.2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94.55万元,要求公司接收库存刀具并支付刀具款677.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江苏银行无锡蠡园支行账户资金800万元。2025年3月,轶朋锴向法院新增两项诉请,要求将库存刀具返还给蠡湖铸业并由蠡湖铸业支付对价193.47万元,并要求蠡湖铸业赔偿因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约给其造成的预期损失500万元。2025年4月29日,蠡湖铸业与轶朋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无锡蠡湖新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蠡湖铸业更名后公司名称)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海轶朋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刀具款195.89万元,同时上海轶朋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无锡蠡湖新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对应刀具,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4月30日,蠡湖增压与轶朋锴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蠡湖增压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海轶朋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刀具款535.74万元,而上海轶朋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蠡湖增压移交相应刀具,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轶朋锴对两个案件的判决表示不服,已于2025年5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二审诉讼。公司对要求接受库存刀具一案判决表示不服,已于2025年5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2025年9月1日,蠡湖增压与轶朋锴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9月28日,蠡湖铸业与轶朋锴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报告期末,以上案件已审结。 (2)2025年3月,王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4名原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庄工厂员工向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均支持了申请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诉求,均驳回了申请人其他仲裁诉求。公司就裁决中年休假工资差额部分提起了诉讼,截至报告期末,案件一审均尚未开庭。前述案件为华庄工厂搬迁引发的个别争议,非群体性案件。 (3)2025年1月,吴某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万元。案件经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提出了上诉。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4)2025年6月,蠡湖股份子公司海大清能船舶(大连)有限公司向珠海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珠海云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逾期付款损失和律师费损失等共计1,250,438.03元。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尚未开庭。 (5)2025年7月,蠡湖股份子公司无锡蠡湖新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南京新世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2,541.93元及利息。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